发布机构: 两江新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19-06-21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重庆两江新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14日
重庆两江新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8〕2号)的规定,为规范重庆两江新区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基金资金来源为市区两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属于政策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管理、公益运作、循环使用”的原则运作。
第三条 种子基金属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项资金,主要以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方式支持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设立不超过5年的科技企业,以及落户两江新区直管区的创业团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 种子基金由重庆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简称种子引导基金)和两江新区管委会共同出资设立。种子基金总规模5000万元,其中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代表种子引导基金出资2000万元,重庆两江新区创新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代表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出资3000万元。
第二章 种子基金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由两江新区管委会指定承担新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职能的重庆两江新区创新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担任种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种子基金合作银行,完成种子基金的出资及拨付工作,设立专户,进行专款专户管理;
(二)按种子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种子基金;
(三)对拟支持对象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支持方案;
(四)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五)为支持对象提供投融资和创业服务;
(六)对支持对象进行监督、风险管控和组织损失认定;
(七)负责数据统计、宣传培训等管理工作;
(八)每月向两江新区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种子基金管理运营情况,并于每半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市服务中心、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种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九)承担委托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种子基金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为种子基金的决策机构,由重庆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人(以下简称科创局)(1票)、管理机构主要领导(1票)、管理机构分管领导(1票)以及从管理机构科创债权融资咨询专家库中选取的2名专家(各1票)组成,其中,管理机构主要领导为主任委员。
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种子基金投贷项目审定、投资项目退出、认定投贷损失、投贷款项目损失核销的审定、监督种子基金的运营等日常工作。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管理机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安排投资决策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实行会议表决决策机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事项需向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有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需上报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决策。
第八条 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查种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批准实施种子基金的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九条 申请种子基金的支持对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内成立不超过5年的科技企业、以及落户两江新区直管区的创业团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团队核心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出具无未决诉讼承诺;
(三)未享受过相关市级科技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条 同等条件下,种子基金优先、重点支持入驻重庆两江新区的众创空间、孵化器、企业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的项目。
第十一条 种子基金支持对象筛选方式:
(一)各市级部门、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各部门主办或经种子基金出资方认可的各类创业竞赛、项目优选活动筛选出的优胜团队或企业;
(二)成立不超过5年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可直接进入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
(三)核心团队中有获得市级以上人才荣誉称号的可直接进入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
(四)创业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可直接进入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
(五)经种子基金出资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公益参股是指种子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支持。种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持股期间不参与投资对象增资,参股3年内可不参与分红。
第十三条 公益参股对单个企业投资额不超过50万元,且不为最大股,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公益参股时,投资对象企业净资产或项目估值须经第三方机构资产评估,并作为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具体出金额及股比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公益参股退出方式
(一)参股3年内企业原始股东可按不低于种子基金参股金额回购股份;
(二)挂牌转让;
(三)协议转让。
第十六条 种子基金评估和挂牌转让等费用,在种子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免息信用贷款是指种子基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提供无息信用贷款。
第十八条 免息信用贷款单笔贷款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按等额还本金方式按年度归还。
第十九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两种支持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予以支持。
第五章 支持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或团队申请。符合要求的支持对象应向创投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重庆两江新区创业种子基金申请表》(内容包括:资金额度、资金用途、支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计划等);
(二)经营规划或商业计划书;
(三)已成立企业的需提交相关证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团队需提交核心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通过上述第十一条方式纳入种子基金支持范围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满足支持条件,以及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并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基本情况调查和拟定支持方案。管理机构对拟支持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合格后,派出工作小组对拟支持的申请人进行基本情况调查,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拟定支持方案。
第二十三条 评审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支持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的申请人及其支持方式和支持金额等信息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协议签署。管理机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与申请人签署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并按协议拨付款项。
第六章 种子基金的损失核销
第二十五条 种子基金以委托管理方式实行银行专户管理,种子基金回收的资金进入种子基金专户,循环使用。
第二十六条 种子基金出现下列损失,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后予以核销并报市服务中心和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一)种子基金股权依法转让出现的投资损失;
(二)种子基金投资企业或项目清算后出现的损失;
(三)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二十七条 损失核销审批程序如下:
(一)方案提交。当投资(贷款)项目出现损失时,由管理机构形成损失核销工作方案,提出资产损失原因、清理、追索责任追究办法及专项审计建议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
(二)专项审计。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后,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符合核销标准的资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
(三)核销决策。管理机构将《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据资料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并形成会议决议;
(四)财务核销。管理机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决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五)核销备案。核销完成后,管理机构将相关材料报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及市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章 种子基金的增(减)资及清算
第二十八条 经出资方协商可按照首次出资比例进行同比例追加出资(也可由两江新区单方增资)。
第二十九条 种子基金资金到位后,对连续6个月未投资(贷款)的种子基金,应缩减基金规模,并按照出资方首次出资比例退还出资。
第三十条 当种子基金出现清算及增(减)资情况时,须由管理机构拟定方案并报各出资方共同审批通过(两江新区单方增资除外)。
第三十一条 种子基金的增(减)资程序。
(一)方案拟定。管理机构对种子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拟定种子基金增(减)资方案;
(二)方案审批。市服务中心与两江新区按各自程序报批种子基金增(减)资方案;
(三)协议签订。市服务中心与两江新区管委会签订种子基金增(减)资协议;
(四)资金拨付(收回)。市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按增(减)资协议的约定拨付(收回)资金。
第三十二条 种子基金增(减)资方案内容包括:种子基金运行情况、增(减)资原因、主体、额度、比例、方式等。
第三十三条 两江新区单方增资的,应按出资各方出资原值相应调整各方出资比例。
第三十四条 种子基金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支持项目的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启动种子基金清算程序。
(一)种子基金连续超过1年未投资(贷款);
(二)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核销损失等损益超过种子基金总规模的 70%;
(三)因其他情形经出资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清算。
第三十六条 种子基金的清算程序。
(一)专项财务审计。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种子基金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二)方案拟定。根据审计报告,市服务中心与两江新区共同协商拟定种子基金清算方案;
(三)方案审批。市服务中心、两江新区各自按程序报批;
(四)协议签订。市服务中心、两江新区签订种子基金清算协议,按清算协议约定收回资金。
第三十七条 种子基金清算方案内容包括:种子基金运行及投资(贷款)项目损失核销情况、清算原因、剩余资金额度及分配情况等,并附财务审计报告、清算协议文本等材料。
第三十八条 种子基金清算后出现损失的,导致种子引导基金损失需核销的,由市服务中心依照《重庆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服务中心与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种子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种子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四十条 种子基金管理费用以种子基金累计到账金额的5%为标准,每年初从科创债权资金中拨付。
第四十一条 种子基金参股项目退出时有收益的,收益部分的40%可奖励给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每年可按免息信用贷款应还款额回收效果提取工作奖励用于团队激励,标准为当年应还款额回收达到100%的 ,可按实际还款额的1%提取,每年末从科创债权资金中拨付。种子基金清算时有收益的,收益全部归管理机构享有。
第四十二条 管理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和风险防控,所有支持项目须网上公开,建立公开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引导基金、种子基金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勤勉尽责、公平公正、廉洁自律。
第四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及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履行义务,在种子基金管理过程中应做到尽职尽责、依法合规。管理机构在应切实履行上述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工作内容情况下,种子基金参股、贷款企业因经营不善、市场萎缩、技术更新和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种子基金投资、贷款损失的,相关人员对损失不承担任何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种子基金不得用于投资股票、期货、企业债权、保险计划等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购置房地产等;不得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赞助、捐赠以及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十五条 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或发生损失风险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支持对象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种子基金支持,违规使用资金的,将其纳入科技系统不良信用记录等黑名单管理,情节严重的,限制其申请或继续获得财政扶持奖励资金资格,同时管理机构有权依照相关协议约定提前收回投资、贷款,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对免息信用贷款支持对象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金的,将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良记录。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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