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版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知识产权试点 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20-05-22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版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知识产权试点 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引领带动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大力培育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促进园区创新驱动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称号分别为重庆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第三条 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评定、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为技术开发类、贸易合作类和创意设计类。

技术开发类园区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特色工业园区等;贸易合作类园区主要包括综合保税区、经济合作区等;创意设计类园区主要包括工业设计园、创意产业园等。

第五条 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类探索知识产权支撑园区发展的不同模式。

技术开发类园区主要探索知识产权支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效模式,将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产业联盟建设等深度融合,以知识产权构筑产业核心竞争力。

贸易合作类园区主要探索知识产权支撑国际贸易合作的有效模式,将知识产权工作与对外贸易、海关监管、经济合作等深度融合,以知识产权打造开放型经济新优势。

创意设计类园区主要探索知识产权支撑工业设计和创意产业发展的有效模式,将知识产权工作与工业设计、创意服务、品牌建设等深度融合,以知识产权引领创意设计新发展。

第六条 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申报和建设主体是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为园区管理主体)。

园区实行公司化运营的,由园区运营管理公司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和建设主体。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管理、考核和工作指导;市工商局、市版权局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各区县知识产权局(科委)负责本地区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申报推荐、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申报条件:

(一)环境良好。当地政府和园区管理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出台了知识产权促进政策,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人才与资源优势。

(二)基础扎实。园区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万人商标注册量不低于同期全市平均水平;万人作品著作权登记量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3倍。

(三)条件具备。园区管理主体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年度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占园区一般预算支出不低于 0.02%

(四)对知识产权工作有迫切需求,园区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第九条 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报条件:

(一)通过试点园区考核验收,且在考核验收后2年内。

(二)条件保障到位。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2人以上,上年度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占园区财政一般预算支出高于0.04%。

(三)建设环境良好。园区管理主体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园区年度考核指标,具有健全的政策体系、高效的管理机制。

(四)创新能力较强。园区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数量逐年增加,质量稳步提升,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高出同期全市平均水平20%以上;有一定数量的市级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五)知识产权运用成效明显。利用专利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成效突出,核心专利有效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利产品种类和产值占园区比重逐年增大;拥有一批中国驰名商标、重庆著名商标品牌企业。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申报程序:

(一)制定方案。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制定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方案,报送所在地区县知识产权局(科委)。

(二)方案论证。区县知识产权局(科委)组织文化委、工商局和专家对园区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并指导园区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提出申报。园区管理主体正式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提交试点工作方案、本办法第八条所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区县知识产权局(科委)的书面推荐函。

两江新区及所属园区可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

第十一条 试点工作方案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分类明确园区类型;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发展基础和产业特点,突出工作重点和试点特色,合理确定试点工作目标,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发布试点园区申报通知,并集中开展评定工作。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工商局、市版权局组织专家确定试点园区名单,市知识产权局批复试点工作方案并授牌。

第十三条 试点工作方案批复3个月内,园区管理主体应正式印发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方案,并将有关文件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发布示范园区申报通知,对申报评定工作作出安排。

(二)择优推荐。区县知识产权局(科委)会同文化委、工商局对园区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向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并附书面推荐函。

(三)提出申报。由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示范园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管理主体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并提交《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自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工商局、市版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综合评比、集中评定,确定示范园区名单,市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并授牌。

第十六条 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应于批准后6个月内,制定并印发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三年工作规划,并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主要任务:

(一)基础工作。优化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导向;引导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建立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互补互促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二)特色工作。技术开发类园区主要是促进创新成果专利化、标准化,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市场化、资本化,鼓励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建立产学研合作的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机制,积极培育高价值专利和品牌。鼓励园区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其他知识产权创新工作。

贸易合作类园区主要是加强对外贸易、海外展会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加大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力度,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鼓励园区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其他知识产权创新工作。

创意设计类园区主要是以外观设计专利提升工业设计竞争力,加强创意和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综合性保护和组合性运营。鼓励园区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其他知识产权创新工作。

第十八条 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周期为3年,从批准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试点园区应于每年3月底通过区县知识产权局(科委)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当年工作计划和有关统计信息。试点园区知识产权有关事项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并报区县知识产权局(科委)备案。

逾期未报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退出试点园区,试点工作自动终止,取消重庆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称号。

第二十条 试点期满后,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工商局、市版权局等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方案和《重庆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见附件)对试点园区进行考核验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验收不予通过,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称号取消:

(一)试点工作方案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

(二)试点期间未按要求开展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部署的年度工作两次以上的;

(三)《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得分未达到70 分的。

第二十二条 通过考核验收的试点园区2年内可申报示范园区,并参照试点园区进行管理。2年以上未申报示范园区或申报不成功的,不得继续使用重庆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称号。

未通过考核验收的试点园区,园区管理主体可按原程序重新申报开展新一周期试点工作,并保留重庆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称号。

第二十三条 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主要任务:

(一)巩固试点期间所取得的各项成果。

(二)围绕优势产业发展,开展产业专利导航,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加强企业品牌建设,注重创新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服务链条,构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体系。

(三)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运营、质押融资、保险等服务体系,支持知识产权领域内社会组织发展,引导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或综合服务机制,推进园区企业使用正版软件。

(五)鼓励开展其它知识产权创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周期为3年,自批准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应于每年3月底通过区县知识产权局(科委)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当年工作计划和有关统计信息。试点园区知识产权有关事项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并报区县知识产权局(科委)备案。

逾期未报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退出示范园区,示范工作自动终止,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取消。

第二十六条 示范期满后,经示范园区申请,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工商局、市版权局依据工作规划和《重庆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对示范园区进行复核。示范期满3个月内,示范园区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复核,示范工作自动终止,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取消。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复核不予通过:

(一)工作规划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

(二)示范期间未按要求开展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部署的年度工作两次以上的;

(三)《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得分未达到80分的。

第二十八条 通过复核的示范园区,保留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制定并印发新的示范园区三年工作规划,继续开展示范园区建设工作。

未通过复核的示范园区,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试点(示范)园区称号,试点(示范)工作终止:

(一)以不当方法影响试点示范园区评定、考核验收或复核的;

(二)在报送材料中弄虚作假,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三)对发生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全市乃至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遏制的。

工作终止的园区,在内部工作和对外宣传中不得继续使用试点示范园区称号,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试点示范园区。

第三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建立试点示范园区名单发布制度,及时更新和公布在册和退出园区名单。

不具有资格的园区在对外宣传中因使用试点(示范)园区称号造成不良后果的,市知识产权局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工商局、市版权局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对试点园区建设工作给予支持。

(一)组织园区有关人员参加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和考察活动;

(二)以信息统计为基础,对试点园区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三)提供战略制定与运用、产业集群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重点企业专利分析预警、知识产权申请加快与费用减缓及资助、维权援助、纠纷应对等专项服务;

(四)支持试点园区的企业参评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中国专利奖等;

(五)支持有条件的试点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试点;

(六)加大对知识产权培训和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将重点企业相关人员纳入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

第三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对示范园区工作进行跟踪指导,确保示范园区在享受试点园区政策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

(一)建立示范园区专利导航项目专家指导机制,优先支持示范园区实施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

(二)优先支持示范园区内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

(三)推动市级知识产权重大改革、重点项目等在示范园区先行先试;

(四)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第三十四条 各园区所在地政府应将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制定相应扶持政策或在现行政策中给予倾斜支持,保障试点示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第三十五条 所在地知识产权局(科委)应会同文化委、工商局对试点示范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试点工作方案、示范工作规划有效实施;将试点示范园区作为相关专项工作的推进平台,重点进行政策扶持和业务指导。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评定的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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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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