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管道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经济信息委 发布日期:2020-04-02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管道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经信燃气〔2020〕5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管道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有关单位:

《重庆市管道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经济信息委2020年第9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等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完善监管台账,强化过程跟踪督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市管道天然气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


 

重庆市管道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道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不断提升我市管道天然气安全生产水平,防范天然气安全事故,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然气管理部门、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等安全监督管理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管道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区县(自治县)属地监管责任、市级督导责任,坚持市、区县、企业各尽其责、联动配合、突出重点、信息共享原则,强化问题整改落地。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履行全市管道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管道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督查指导。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管道天然气安全检查活动,统计、分析、通报管道天然气行业安全形势;

(三)督导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辖区管道天然气行业安全检查、打非治违、安全宣传培训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履行管道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对辖区管道天然气安全属地监督管理。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制定管道天然气安全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开展管道天然气安全经常性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督促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三)统计、分析并定期报告辖区管道天然气行业安全形势,依法查处、整治涉及管道天然气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开展管道天然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加强管道天然气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或协助相关单位开展管道天然气事故的处置、调查和处理;

(五)组织开展辖区内管道天然气安全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配合做好管道天然气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六条  市天然气管理部门主要对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或市管道天然气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要求情况;

(二)制定并执行年度管道天然气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情况;

(三)制定管道天然气安全事故、天然气供应等应急预案及组织开展演练情况;

(四)查处管道天然气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落实统计、分析、工作月报等制度情况;

(五)组织开展管道天然气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六)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受理、查处情况;

(七)建立管道天然气企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制度及落实情况;

(八)组织开展管道天然气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情况。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主要对辖区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情况;

2.建立健全管道天然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开展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情况;

3.管道天然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设置保护装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情况;

4.管道天然气设施建设工程履行相关建设程序和安全管理情况;

5.建立管道天然气用户档案及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安全用气宣传情况;

6.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或隐患整改闭环情况;

7.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物资、应急演练、应急处突情况;

8.从业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和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二)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1.建立健全并执行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质量检验和保修制度、作业标准情况;

2.安装维修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和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3.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配置及完整性情况;

4.公开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情况;

5.健全用户信息台账,开展天然气燃烧器具正确使用、维护、宣传、培训教育情况。

第八条  天然气管理部门对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城镇燃气安全评价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和《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服务导则》等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应每两年1次全覆盖。开展监督检查时,可通过抽查企业检查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情况。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对辖区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应每年1次全覆盖。

企业登记注册地与经营活动所在地、管道天然气设施所在地不一致的企业,由企业经营活动所在地、管道天然气设施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坚持计划性与随机性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等形式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应当由2人以上(含2人)参加,可聘请行业专家参加。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日、周、月”检查。

企业班组长或岗位员工应当每日开展安全检查。

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应当组织每周自查自纠。

企业领导班子各成员应当至少每月组织并参与自查自纠,督查“日检查”“周检查”执行情况、隐患整治情况和重点区域安全状况,研究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的人、财、物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对居民用户应当每2年不少于1次入户安全检查,对非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1次入户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天然气管理部门、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在重大节假日、特殊时段,以及国家和市委市府、市安委会布置的专项工作期间,应当重点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天然气管理部门可根据第三章监督管理内容对监督检查对象实行选择性监督检查,但对同一检查对象不能连续实行选择性监督检查。 

 

第五章   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反馈被检查单位,经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负责人签字后归档保管,建立台账。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督促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问题或隐患,并加强跟踪督导,落实闭环管理。

第十八条  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进行总结分析,在其辖区范围内通报,促进管道天然气行业整体安全水平提升。

第十九条  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隐患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对督办期限内仍未整改的隐患和问题,提请同级政府或者安委会挂牌督办。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对象履职或管理不到位,存在的问题或隐患较多、较严重,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对象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问题或隐患整治不力,经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仍未取得效果的,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按程序查处。

第二十三条  天然气管理部门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对辖区内企业历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整改、验收情况建立管理档案,做到“一企一档”,作为对企业定期考核、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应当建立台账,限期整改销项。

 

第六章   约谈机制

第二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整治不力,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辖区管道天然气行业市场秩序混乱;

(二)未对辖区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到位,企业存在较多、较严重安全问题;

(三)对辖区管道天然气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打击不力;

(四)辖区内发生管道天然气事故未及时、有效组织或协助处置;

(五)对特殊时期工作、重要安全专项工作未进行有针对性部署、落实不力、任务目标完成较差。

第二十六条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整改不力的,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安全生产制度体系、组织保障体系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未有效组织开展“日、周、月”监督检查和针对特定时段、特殊时期、专项任务开展检查;

(二)天然气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差,管理不到位,较多设备设施完整性和安全性与相关标准、规范不符;

(三)天然气设施建设工程和施工作业管理混乱;

(四)未较好开展用户安全用气指导;

(五)未健全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开展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整治,隐患管理不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隐患未按“五落实”整治闭环;

(六)未针对企业可能存在的安全、运行、服务风险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七)不能及时有效应对、处置突发事件;

(八)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差、技能差;

(九)有关管道天然气重大专项工作落实不力,未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十)有必要进行约谈告诫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整改不力的,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约谈。

(一)未健全或有效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质量验收检验制度、保修制度、安全作业流程、标准;

(二)无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的设备设施、工器具与从事的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规模严重不匹配,相关设备设施、工器具完整性、安全性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三)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数量与经营规模严重不匹配,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差;

(四)购进、使用 “三无”零备件产品;

(五)未健全用户信息台账,未对用户发放燃气具安全使用宣传资料,未开展燃气具安全使用、维护宣传。

第二十八条  对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约谈以属地天然气管理部门为主导。

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约谈可单独进行,也可会同企业登记注册地、经营活动所在地、管道天然气设施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单独约谈的,宜将约谈情况反馈有管理职责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

企业登记注册地与经营活动所在地、管道天然气设施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经营活动所在地、管道天然气设施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为主导,登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参与约谈。

第二十九条  天然气管理部门开展约谈时,应当安排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约谈内容经双方签字后存入“一企一档”,作为对企业定期考核、安全评价、经营许可延续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被约谈企业应当限期落实、整改约谈事项,并以书面形式报约谈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理部门是指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是指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以及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部门解读:

《重庆市管道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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