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2018-07-06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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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科委,有关单位:
《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31日市科委第3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4年12月23日
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原则上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是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市科委负责对全市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包括全市技术转移机构的评定、备案、绩效考核等工作,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各区县(自治县)科委、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机构的推荐、申报,督促、协调其建设和运行等工作。
第五条 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及其他服务;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5.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受托承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统计等;
7.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立合作关系,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和技术优势,积极将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同时鼓励民营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
第七条 申请成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2.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3.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及开展技术转移业务的成功案例。
4.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独立的网站;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有稳定的专家咨询队伍;有可靠的技术转移项目和需求来源。
5.有高效、专业的管理团队;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一般在10人以上(独立法人机构人员在10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人员在6人以上);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6.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7.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技术转移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事业和社团法人不低于3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亿元;法人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0万元。
8.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连续两年以上无投诉、诉讼,或有投诉但无责任,有诉讼未败诉。
第八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评定制,凡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均可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符合条件的由其择优推荐给市科委,中央驻渝单位可直接向市科委推荐。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中国创新驿站区域站点、基层站点,国家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直接纳入市级技术转移机构。
第九条 市科委根据评审情况公布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名单,并接受社会监督。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凡列入备案名单的机构方可参加下一年度市科委组织的绩效考核。
第十条 市科委按照《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见附件),对已备案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对当年新备案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进行现场抽查,依据考核和考查意见,公布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市科委对连续两年不参加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将不再纳入下一年度备案及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财政、税收、人才等方面为技术转移机构提供政策支持。市科委在市科技计划中安排技术转移专项经费,对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技术转移行为和能力建设进行支持。经费资助采取后补助方式,根据每年考核结果择优支持。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要将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地方的科技发展计划,为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组建行业或区域的技术转移服务联盟;鼓励社会资金、创业投资、金融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共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根据《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考核是对技术转移机构在上年度内的建设、运行、促进技术转移和服务能力提升状况、取得的成效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高效原则。考核范围为已申报并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每年考核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科委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科委组织制订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指标(见附件1),根据考核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发布考核结果。
第六条 考核的依据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运行绩效报告和“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认定登记的相关数据。
第七条 市科委按考核工作方案要求,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科委或市级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技术转移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评,完成考核材料填写,并将考核书面材料报市科委。中央驻渝单位可直接向市科委报送。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负责对所属技术转移机构绩效报告进行审查,核实数据,确保考核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书面材料经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汇总报市科委。直接向市科委报送的单位由市科委审核。
第九条 受委托的考核工作承办机构负责对技术转移机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技术转移机构提交的考核材料进行评价;市科委成果市场处负责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考核评价按各指标权重、采取百分制方式对技术转移机构评价打分,按总分值划分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分值为90分以上(含90)的技术转移机构列入“优秀”等次,对分值为80至90之间(含80)的技术转移机构列入“良好”等次,对分值为60至80之间(含60)的技术转移机构列入“合格”等次,对分值为60分以下的技术转移机构列入“不合格”等次。
第十二条 对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通报和限期一年整改;对连续两年不参加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技术转移机构,将不再纳入下一年度备案及考核范围;对已获得后补助、但未通过当年绩效合同验收的机构,不能进入下一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市科委根据考核结果,对绩效考核为“优秀”和“良好”的技术转移机构予以通报,并以后补助方式给予资助,实行绩效合同管理(见附件2)。
第十四条 参加考核人员应按照考核工作要求,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科学、公正、独立行使考核职责和权利。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对于考核工作所涉及的材料、业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考核结果等行使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指标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解释 | 权重 |
1 | 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 | 按“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认定登记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可以在自己的登记点登记,也可以推荐到其它登记点登记 | 0.3 |
2 | 技术合同成交项数 | 0.1 | |
3 | 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 | 0.1 | |
4 | 促进成果交易数量及金额 | 促进国家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成功转移情况(数量及成交金额) | 0.05 |
5 | 辅导企业技术创新产生的经济效益 | 辅导企业技术创新产生的经济效益 | 0.05 |
6 | 商业模式服务收入 | 技术转移及其服务收入 | 0.1 |
技术转移及其服务收入增长率 | 0.1 | ||
7 | 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 持有和技术转移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认证人员占总人数比例 | 0.05 |
8 | 组织技术培训、推广、交易和产学研等活动人次 | 组织各类技术推广、交易、培训和产学研等活动情况 | 0.1 |
9 | 技术转移的服务模式创新 | 服务网络建设、服务渠道建立、协同服务开展、信息报送等情况 | 0.05 |
附件2
项目编号:
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
绩效合同
机构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推荐单位: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四年 月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
机构名称 | 成立日期 | ||||||||||||||
法人类型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团法人 □法人内设机构 | 法人代码 | |||||||||||||
单位类型 | □科研机构 □高等院校 □交易机构 □其他 | ||||||||||||||
经济性质 | □国有 □集体 □私营 □其他 | ||||||||||||||
负责人 | 姓 名 | 职 务 | 电 话 | ||||||||||||
联系人 | 姓 名 | 职 务 | 手 机 | ||||||||||||
通讯地址 | |||||||||||||||
主营业务 (可复选) | □技术集成与经营 □技术经纪 □技术投融资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产权交易 □信息服务 □技术咨询 □技术评估 □培训 □企业孵化 □其它请注明 | ||||||||||||||
经营条件 | □办公面积 平米 □独立网站 □数据库系统 | ||||||||||||||
人员情况 | 总人数 | 硕 士 (及以上) | 高级 职称 | 专职人员数量 | |||||||||||
大学本科 | 中级 职称 | 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 | |||||||||||||
大 专 | 技 术 经纪人 | 科技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 | |||||||||||||
考核年度 技术转移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 促进技术合同 登记金额 | 万元 | 促进技术合同 登记项数 | 项 | |||||||||||
其中:技术交易额 | 万元 | 辅导企业技术创新产生的经济效益 | 万元 | ||||||||||||
促进成果交易数量 | 个 | 促进成果交易金额 | 万元 | ||||||||||||
组织技术培训、推广和产学研等活动 | 人次 | 征集企业技术需求 | 项 | ||||||||||||
服务机构 财务情况 | 营业收入 | 万元 | 工作经费 | 万元 | |||||||||||
服务收入 | 万元 | 利税总额 | 万元 | ||||||||||||
机构上年度经费投入与来源 | □ 国家财政 万元 □ 地方财政 万元 □ 单位自筹 万元 □ 其 它 万元 | ||||||||||||||
考核年度获得财政补贴或经费情况 | 名称 金额 万元 名称 金额 万元 | ||||||||||||||
二、主要绩效及考核指标
(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技术合同成交项数、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促进成果交易数量及金额、辅导企业技术创新产生的经济效益、商业模式服务收入、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技术培训、推广、交易和产学研等活动人次,技术转移的服务模式创新。) |
三、实施计划
合同完成期限: 年 月 至 年 月 |
分阶段实施计划: |
四、经费预算
总投入(万元) | 其中:市财政 | |||
科目 | 金额(万元) | 说明 | ||
其中:财政经费 | ||||
⒈ | 设施设备费 | |||
(1)设备购置费 | ||||
(2)设备租赁费 | ||||
⒉材料费 | ||||
⒊测试化验加工费 | ||||
⒋燃料动力费 | ||||
⒌差旅费 | ||||
⒍会议费 | ||||
⒎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 ||||
⒏ |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 |||
其中:科技传播与普及 | ||||
⒐ | 人力资源费 | |||
(1)项目组成员科研津贴 | ||||
(2)劳务费 | ||||
(3)专家咨询费 | ||||
⒑场地租赁费 | ||||
11.技术引进费 | ||||
12.管理费 | ||||
13.其他支出 | ||||
支出合计 | ||||
承担单位账户名称(与承担单位名称一致): 开户行: 帐 号: 承担单位所在县区(自治县): |
五、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分工
单 位 | 分 工 | |
1 | ||
2 | ||
3 | ||
4 | ||
备 注 | 简要说明合作要点,并附相关合作协议。
|
六、项目组成员(含项目负责人)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专业 | 职称 | 所在单位 | 项目分工 | 本人签名 |
七、签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甲 方(公章)
年 月 日 |
推荐单位负责人(签字):
乙 方(公章): 年 月 日 |
处室负责人(签字):
丙 方:(公章) 年 月 日 |
八、规定条款及填表说明
1.本合同适用于市科技经费以后补助方式资助的备案技术转移机构。经费主要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促进技术转移工作。
2.缔约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市科技管理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并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3.甲方指使用市财政科技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乙方指区县(自治县)科委或市级主管部门,丙方指市科委。
4.主要绩效及量化指标参照附件1。
5.本合同书网上在线填写后打印。一式4份,甲方1份,乙方1份,丙方2份。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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