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太仓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目录》新申报和原目录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太仓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6-12

 

全市各渣土运输企业:

为了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加强太仓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管理,规范运输市场经营秩序,根据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市场实际情况及供需关系,决定提前开展2021年《太仓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新申报和原目录企业复审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的有关要求

1.企业应是在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申报时需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如有交通部门其他规定,从其规定;

2.企业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运输车辆专属停放场地,且场地面积须与企业运输车辆数匹配;

3.企业运输车辆应为自有车辆,且不得少于15辆。严禁以吸纳、挂靠等形式申报;

4.企业应有健全的公司架构、管理体系以及相关的技术、安全和管理制度并得到执行,企业应有固定的、熟悉相关业务的管理人员及专职的安全员,企业应为其专职人员缴纳相应的社会用工保险;

5.企业应按照相应管理要求,对运输车辆安装相关智能监控设备,能做到对本企业内车辆运行线路、车速、密闭等信息的实时监控;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申报车辆标准要求

1.新申报的车辆必须在国家汽车产品公告目录中,车辆发动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部门要求的排放标准,且须为苏州本地号牌车辆;

2.新申报的车辆需符合全密闭化运输的要求:车辆密闭装置须为车辆出厂时自带的软装自动装置,不得加装、改装;

3.新申报的车辆要求:外观颜色统一为“苹果”绿,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6.07吨,车厢长度不超过5.8米;

4.新申报的车辆驾驶室顶部统一安装印制有公司名称(简称)和车辆号牌的顶灯(标准见附件);

5.新申报的车辆应配置北斗定位车载管理终端与信息系统,可实现车辆定位、限速、报警、车身视频(针对车顶密闭)等各项智能监控;

6.新申报的车辆必须购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7.新申报的车辆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涉及车辆的违章、违法行为执行完毕;

9.新申报的车辆营运手续齐全;

三、驾驶员资质要求

1.驾驶员驾驶户籍须本地化,即持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或换发的驾驶证件;

2.驾驶员应具备3年以上大型车辆驾驶经验,并取得相应的道路货运从业资格证件;

3.驾驶员无酒驾、毒驾记录,两年内无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4.驾驶员过往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5.驾驶员需接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安全教育培训及驾驶技能专业测试;

四、申报审核流程

1.即日起,请将报名材料及相关报名表(详见附件)送至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指导中心(天津路118号)。联系人:曹永强,联系电话:17625328598。报名时间原则上截至2020年8月31日。

2.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申报企业资质及材料进行预审。

3.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相关人员负责现场上门审核。

4.市城管局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列入《太仓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目录》。

五、新能源汽车鼓励政策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6]157号)的要求,为响应上级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例的要求,对新能源汽车运输企业给予鼓励。目录内企业新增天然气、电力等新能源汽车,全年接受审核。

六、原目录企业复审工作

1.原目录企业新增车辆按本通知“新申报车辆标准要求”执行,复核车辆按原标准执行。

2.原目录企业申报材料有变动的,提供新的复审材料,未变动的不必重复提供材料。

七、本通知相关内容由太仓市城市管理局做最终解释


附件:1.承诺书

     2.运输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运输车辆及驾驶员信息表、企业管理人员及安全员信息表

     3.运输车辆顶灯外观和技术参数

                  


   太仓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6月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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