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太仓市民宿、农家乐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机构: 太仓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3-08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农家乐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宿、农家乐行业发展,市文体广旅局牵头起草了《太仓市民宿、农家乐规范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的相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和过程

民宿、农家乐作为新兴业态,呈自发式成长,发展过程中,基本依靠属地和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头监管,因此,在证照领取、生态环保、综合安全、质量监管等方面存在差异,服务质量、建设水准也相差较大。文化和旅游部于2019年发布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行业标准,2020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又发布了《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对民宿(农家乐)主体地位、服务标准、设施设备标准等做了明确规范。

我市民宿、农家乐发展相对周边县市起步较晚,体量较小,但社会对民宿、农家乐投资建设的意愿很强烈,游客对民宿的需求旺盛,市民村民积极性也很高。为此,在本轮苏州市出台《苏州市农家乐管理办法》之际,市文体广旅局结合我市农家乐和民宿两项业态的实际发展情况,根据前期调研和起草过程中收到的问题反馈,借鉴参考乡村旅游、民宿、农家乐发展较为成熟地区的经验办法,起草了《太仓市民宿、农家乐规范管理实施办法》,统筹我市民宿和农家乐的规范管理,促进行业的蓬勃发展。

二、《实施办法》的编制依据

1.住建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

2.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农家乐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9号)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1.界定范围。在界定范围上,除了“在乡村合法建设用地上,利用居民自有房产或集体闲置房产等,从事餐饮、住宿等具有乡村旅游特色经营活动”的纳入民宿、农家乐,还将“旅游景区、度假区、古镇内利用特色资源从事民宿等经营活动”的也纳入实施办法,并对农家乐按照功能分为餐饮类、住宿类和餐饮住宿综合类三大类。

2.开办条件。《实施办法》明确了经营用房的基本要求和明令禁止项;在消防安全方面主要执行住建部《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通知》(建村〔2017〕50号)要求;在治安安全方面执行治安管理相关要求;在公共场所卫生、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要求,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

3.开办流程。全市实施民宿、农家乐属地备案登记制度。由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组织属地相关部门会商会办,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结果,审核通过的,由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盖章,发放备案登记证,并将申报表复印件和备案登记证复印件报送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民宿和住宿、综合类农家乐凭备案登记证向公安部门申请安装旅客身份信息传输系统。

4.建立组织。全市成立太仓市民宿、农家乐规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区镇和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并要求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也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

5.日常管理。规定民宿、农家乐的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市级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民宿、农家乐规划发展、行业监管及品牌塑造等;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民宿、农家乐的管理,落实登记备案制度,对本辖区内民宿、农家乐进行安全生产、日常经营监督检查;市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主要负责对民宿、农家乐日常工作、服务品质等进行常态化监管工作。

6.相关要求。明确了市镇两级的组织领导职责;强化指导服务,帮助企业提升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强调要注重扶持引导,进一步落实奖励政策,鼓励引导行业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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