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太仓市文体广旅局 发布日期:2020-09-25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太仓市公共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经市政府第2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太仓市公共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公共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 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22号)、《关于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5〕49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太政办〔2017〕6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太仓市公共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结合“省财政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设立,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公共文化权益,推动乡村文化振兴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规定,遵循“统筹安排、保障基本、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及运行。
1. 补助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2. 太仓大剧院委托运营管理。
3. 支持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公共文化单位数字化建设,公共文化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与运行,公益电影放映设备的购置与更新等。
4. 补助公共文化单位、镇(区、街道)综合性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开放运行。
5. 扶持民办公益性文化场馆的建设及开放运行。
1. 重大文化活动和品牌文化活动。
2. 文化惠民活动。
3. 群众性文化活动。
4. 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5. 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6. 参与太仓市级以上各类赛事活动。
7. 其他公共文化活动。
(三)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购买。
1. 文艺演出服务。
2. 公益性数字电影(含4D影片)片源购买及放映管理。
3. 公共文化活动的策划、组织、评审、考核。
4. 文艺作品创作及表演服务。
5. 文化书场演出服务管理。
6. 公共文化服务问卷调查、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服务。
7. 公共文化活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8. 其他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四)群众文化消费补贴。
1. 太仓大剧院文化惠民票务补贴。
2. 基层文化惠民演出服务补贴。
3. 文化书场评弹演出补贴。
4. 公益性数字电影放映补贴。
(五)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1. 扶持与奖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文化类社会组织、业余 文艺团队发展。
2. 开展公共文化培训和讲座。
3. 奖励群众文化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补助和奖励文化志
愿者。
(六)文化艺术产品生产。
1. 开展文艺精品节目生产。
2. 奖励群众文艺优秀作品。
(七)文化宣传及创建。
1. 公共文化宣传与制作。
2. 公共文化相关著作出版。
3. 国家、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
4. 江南丝竹等特色文化品牌建设。
5. 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及各类特色文化建设。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标准: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及运行。
1. 新建或改建的镇(区、街道)、管理区综合文化站(文
化活动中心),以及新建的文化广场,达到相关建设标准的,视建设规模、建设质量等情况,由市政府审定后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建设资金的50%。
2. 新建露天舞台达到相关硬件建设标准的,每个补助不高
于10万元。
3. 达到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标准的, 每个补助不高于5万元。
4. 每个镇(区、街道)综合性文化站运行补助每年不高于5 万元,每个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运行补助每年不高于 6000元。
5. 太仓大剧院委托运营管理费每年按合同履行情况予以支付。
6. 民办公益性文化场馆建设及运行的扶持办法和扶持标准另行规定。
(二)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购买。
1. 文艺演出服务:
综合性文艺演出:每场不高于10000元;
大型剧目演出:每场不高于20000元。
2. 评弹演出服务。
类型 | 单人档 | 双人档 |
购买价格(税后) | 380〜450元/场 | 580〜800元/场 |
3.公益性电影。
影片类型 | 宣传片 | 数字电影 | 4D电影 |
购买价格 | 15〜25元/部 | 85 - 100元/部 | 不高于 40万元/年 |
4.购买已形成市场价格的产品和服务,可按市场价格执行, 以合同金额为准。
(三)公共文化补助。
1. 基层文化惠民活动补助和基层文化志愿服务补助:每个 行政村(社区)每年不高于3200元。
2. 基层公益性数字电影放映服务补助:每场次不高于100元。
3. 文化书场评弹演出服务补助每档(按15场计算)不高于10000元。
4. 文艺精品节目生产:每年不高于50万元。
(四)公共文化奖励。
奖励对象 | 奖励标准 |
部门或单位 | 一类:不高于5000元 二类及以下:不高于3000元 |
文艺团体 | 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不高于10000元 五星级文艺团队:不高于8000元 四星级文艺团队:不高于5000元 三星级文艺团队:不高于3000元 |
文化项目 | 文艺团体突出贡献项目:不高于10000元 |
群众文艺 优秀作品 | 一类:不高于5000元 二类:不高于3500元 三类及以下:不高于2000元 |
个人 | 一类:不高于2000元 二类及以下:不高于1000元 |
第六条 使用标准与上级政策、标准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和标准为准。涉及奖补类与我市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 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使用的相关条款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项目的相关条款由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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