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仓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机构:  太仓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20-07-06

 内容概述:

 

港区、高新区科技局,科教新城经发局,沙溪镇社会事业局,各镇科技人才科(办),局各科室、生产力促进中心: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现将《太仓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太仓市科学技术局

202076



太仓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国家、省、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提高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太仓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条  太仓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市科技计划,包括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大院大所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软科学研究、政策引导类计划等,并获得市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市科技局应根据工作需要及实际情况变化,对上述计划类别设置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适应本办法。

第四条  无资金资助的市级科技(指导性)计划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科技创新规划,聚焦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确定年度市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和专业服务机构,指导并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和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审核、项目实施、验收评价、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四)开展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行政决策,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和资金。

(五)建设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太仓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等,委托和指导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开发和运维。

(六)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

(七)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管理,由各区镇科技部门、市属单位和高校科研院所作为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在管理范围内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并按规定开展项目初审和推荐报送工作。

(二)参与立项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管理范围内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和完成项目。

(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四)及时协调、上报项目管理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定期检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做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按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五)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配合市科技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履行立项项目的主体责任,具体承担和组织实施立项项目并完成项目,按时报送项目实施有关情况及完成结果。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经费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保密管理、安全管理、信用管理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履行职责。

(三)接受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评估和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专业服务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较高专业服务水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有关机构等,主要职责有以下之一或多项:

(一)受托承担市科技计划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合规审核、专家评审、合同签订、中期检查、经费审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有关工作。

(二)受托负责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撑。

(三)受托建设、管理和维护专家库。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是指接受邀请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或咨询活动的专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托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项目评审、验收评价、监督评估等,提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或专业评审建议,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十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应根据上级指南方向,结合我市实际,采取有效方式充分征集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提高项目指南的科学性。

第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应明确项目支持方向和具体内容,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和资金支持强度,项目申报条件和渠道,提交材料和科研诚信要求,项目受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外发布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自项目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依据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要求,自愿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和提交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有关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申报推荐意见。市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对经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受理条件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在太仓市境内注册登记、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要求以每年的指南为准)。

(二)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并具备为完成项目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人才条件、技术装备等项目实施基础

(三)申报单位应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

(四)项目负责人和实施(依托)单位应具有良好信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自身的能力真实填报,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实施进度、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并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作出承诺。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评审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

第十八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咨询由市科技局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方式主要为网上评审、现场答辩,会议评审作为必要补充。专家的评审意见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市科技局组织的项目评审遵循以下流程:

(一)确定评审项目。根据项目网上申报情况,对申报项目的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

(二)划分项目组别。对进入评审的项目按计划类别、专业领域进行组别划分。

(三)遴选评审专家。在专家库中遴选,每组原则上由3-5位专家组成

(四)专家评审。专家审核项目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对评审权限内的项目进行评分。

(五)项目采用网评为主的方式,重点研发计划(重点项目)在网评基础上开展现场答辩。项目立项实行票决制,由答辩组专家根据答辩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按照《太仓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对专家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信用核查,结果应按照《太仓市1+X政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试行)》和《太仓市科技信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意见和信用核查结果,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安排立项。

(一)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项目与资助经费,列入市级指导性科技计划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发文下达。

(二)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二年。

(三)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项目,须通过项目合同书的形式,明确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合同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填报。

(四)项目合同书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财政部门三方共同签订,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项目承担单位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撤销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内,承担单位按规定将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对资助额度在4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在实施期内对照项目合同书开展一次中期检查。其他一般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自主权。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按照研发创新规律和市场环境变化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项目实施期内,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和审计检查等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变更、实施期限延长等事项实行备案制,承担单位需在项目实施期内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备。实施期限最长延期一年,报备文件可视为项目合同书的补充材料,作为后续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因故无法按计划执行、项目研究内容实质变动、核心考核指标调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终止等情况,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区镇科技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由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提出申请终止项目的报告,并附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的书面总结、专项经费审计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开发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

(三)合作关系、项目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的跟踪和实施监管工作。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强制终止或撤销项目处理。被强制终止或撤销的项目,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新的项目申请: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开发工作。

(三)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

(四)项目经费使用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需要调整、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专家作出鉴定结论后,报局长办公会讨论,下达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的批复。批复视同对合同内容的调整或补充,作为项目检查、结题验收或终止履行项目合同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评估

第三十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到期后应组织验收并严格按项目合同书开展验收,市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负责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验收。提前完成的项目可以提前申请组织验收,但提前的时间不得多于项目规定执行期限的三分之一。实施期到期一年后,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验收的项目给予强制终止。承担项目的企业在未完成验收前,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申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先提交《太仓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进入组织验收阶段。

(二)组织验收。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质询,视情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考察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三)发放验收证书。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的验收意见,确定项目验收结论并发放《太仓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太仓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太仓市科技计划项目工作总结。

(三)太仓市科技计划项目技术总结。

(四)太仓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五)太仓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市科技专项资金资助额度2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要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六)其它相关附件。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由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专家、金融财会类专家和管理类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其遴选方法与项目评审相同。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验收专家组应以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等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全部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

第三十六条  按期完成合同书约定各项任务的项目可通过验收并颁发验收证书。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未完成合同书约定任务,但已勤勉尽责且达到合同书约定70%以上的项目可总结结题。未达到合同书约定70%以上的项目不通过验收,按照项目终止处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可主动提出终止项目,附已做工作的书面总结和项目经费专项审计。项目存在未实质实施、弄虚作假、法律纠纷、重大事故、违法违纪等情况,以及在项目合同约定执行到期后18个月内未完成验收的,予以强制终止并按我市科技信用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受技术或市场等原因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市科技局同意调整后所确定的指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六章  项目经费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括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经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的经费等。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预算编制,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落实项目自筹经费,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按照《太仓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完成合同书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所在单位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撤销立项、总结结题、申请终止、强制终止的项目,根据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确定结余资金按原拨付渠道收回。

第四十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监督检查制度。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三条  加大项目受理、评审、立项、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全过程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信息公开须遵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完善信息公开方式,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及时更新反馈项目全过程状态和结果信息。

第四十四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明确异议内容和理由。市科技局对收到的异议应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

第四十五条  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中,与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有义务主动提出声明并回避。有关单位和个人认为项目全过程管理中存在回避事由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回避的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查后,决定是否回避。

第四十六条  加强市科技计划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专家库专家等进行全过程信用记录和等级评价,其结果运用到相关管理决策中。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衔接,实施联合奖惩机制。

第四十七条  对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有关责任主体和个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阻挠规避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输送不当利益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已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未完成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目标的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不予失信惩戒。对承担项目管理具体任务的有关责任主体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前提下,免除其管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完善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信息化,全程记录留痕,可查询,可追溯。

第五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管理部门、受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保存。涉及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和专利奖励等事项按有关法规和办法执行。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太仓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太仓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太科规20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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