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太仓市2020年度医药机构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太仓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0-06-09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服务参保群众,根据《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苏医保办〔2019〕52号)要求,参照《关于开展苏州市区2019年度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苏州市区2019年度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就太仓市2020年第二季度医药机构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0年629日至2020年73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对象

注册地在太仓市的医药机构。

三、申请条件

2020年度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苏医保办〔2019〕52号)中规定的条件。

2.应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

3.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全员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定条件。配备2名及以上具有执业或从业药师执业资格且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

5.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并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6.医院内设零售药店销售价格不高于医院药品价格。

7.单位法人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无严重失信行为。

8.无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服务协议未满36个月的情形。

9.无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不得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情形。

2020年度门诊类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苏医保办〔2019〕52号)中规定的条件。

2.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以及对应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全员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申请定点机构的地址、诊疗科目等内容与所持证照相一致。

5.实用服务面积应达到:门诊部400㎡、诊所200㎡;口腔门诊部、诊所牙椅在5张以上。

6.单位法人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无严重失信行为。

7.无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服务协议未满36个月的情形。

8.无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不得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情形。

四、受理地点

受理部门:太仓市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医保管理科

地址:太仓市柳州路38号医保结算大厅12-13号窗口

咨询电话:80607170

五、申请流程

1.材料受理:零售药店需向医保经办机构递交《太仓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表》(附件Y1)及填表说明中所列相关材料、协议管理的相关电子文档(格式详见附件Y2、附件Y3);门诊类医疗机构需向医保经办机构递交《太仓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门诊类医疗机构)》(附件M1)及填表说明中所列相关材料、协议管理的相关电子文档(格式详见附件M2材料不齐全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且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材料审核:医保经办机构通过资料审查、函询相关部门意见等形式对医药机构申报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并对医药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3.现场评估:对已受理的零售药店依据《太仓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现场核查表》(附件Y4)进行现场测评;对已受理的门诊类医疗机构依据《太仓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场核查表(门诊类医疗机构)》(附件M3-附件M10)进行现场测评;根据材料审核及现场评估结果确定拟新增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公示名单。

4.社会公示:拟新增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通过太仓日报、中国太仓政府网站(http://www.taicang.gov.cn/)进行公示,网站查找方法: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点击重点政务信息→点击科教文卫,在医疗卫生、人口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中查看,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且查实不符合协议管理条件的,不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5.协议签约:市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中心与入选的医药机构进行平等沟通,协商谈判,开展业务培训,组织考试,择优与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六、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实用服务面积应以房屋权属证书上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基础,未经批准的违建面积不计在内。

2.本次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定的条件,门诊类医疗机构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健委部门设定的条件,申请过程任一环节发现存在经营场所不独立、营业面积不符合要求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协议管理申请。

3.现场核查时,零售药店应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在岗,否则视作自动放弃本次协议管理申请。

4.本次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以申请时间为准,需保持有关资质的稳定性。凡上述“申请流程”五个环节中任一环节,与申请递交时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视作该医药机构自动放弃本次协议管理申请。

5.协议签约环节中,医药机构需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及考试,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及考试不合格者(不合格者仅有一次补考机会)视作自动放弃本次协议管理申请,不予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6.医药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执(营)业信息与申报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虚构、篡改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协议管理申请。

7.医药机构申请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12-53526049(市医保局医疗保障管理与基金监督科)。

零售药店附件:

1.太医基[2020]8号附件Y1(太仓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表)

2.太医基[2020]8号附件Y2(太仓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表)(电子模板)

3.太医基[2020]8号附件Y3(太仓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4.太医基[2020]8号附件Y4(太仓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现场核查表)

门诊类医疗机构附件:

1.太医基[2020]8号附件M1《太仓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门诊类医疗机构)》

    2.太医基[2020]8号附件M2《太仓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门诊类医疗机构)》电子模板

3.太医基[2020]8号附件M3《太仓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现场核查表(综合门诊部)》

4.太医基[2020]8号附件M4《太仓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现场核查表(诊所)》

5.太医基[2020]8号附件M5《太仓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现场核查表(口腔门诊部)》

6.太医基[2020]8号号附件M6《太仓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现场核查表(口腔诊所)》

7.太医基[2020]8号号附件M7《太仓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现场核查表(中医门诊部)》

8.太医基[2020]8号附件M8《太仓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现场核查表(中医诊所)》

9.太医基[2020]8号附件M9《太仓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现场核查表(盲人推拿诊所)》

10.太医基[2020]8号附件M10《太仓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现场核查表(普通专科门诊部)》

零售药店[附件]门诊类医疗机构[附件]

太仓市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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