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昆山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11-26
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要求,以及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1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昆山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昆政办发〔2020〕149号)。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主体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生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规〔2016〕1号)第三条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补偿工作,农业、水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生态补偿工作。因此由我局牵头成立起草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起草依据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2015〕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苏府〔2019〕8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生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规〔2016〕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昆山市生态补偿政策的通知》(昆政办抄〔2016〕55号、昆政办抄〔2020〕28号)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三、起草程序
首先我们草拟了《昆山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版,先后于4月底和8月初两次征求农业、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区镇意见,其间组织了一次专家论证会,听取上述部门和我局顾问律师的意见,并对资规局和生态环境局有关国家生态红线和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部门职责的表述作了相应修改完善,现经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四、起草内容
《昆山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共设十五条,分为总则,部门职责,生态补偿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公示,生态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附则共六章。
第一章阐明了文件出台的政策目标,明确了生态补偿资金涵盖的范围、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明确了财政、农业、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核、确定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等方面的职责分工。
第三章规范了生态补偿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公示的流程,生态补偿资金根据市政府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实施,实行逐级申报、审核,生态补偿资金的审核结果应予以公示并将分配方案公布。
第四章规范了生态补偿资金的拨付流程,明确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方向,用于维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同时规范生态补偿资金会计核算,并建立生态补偿资金收支台账,详细反映生态补偿资金的具体收入、使用情况。
第五章要求加强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对生态补偿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生态补偿资金监督检查,按规定使用生态补偿资金。
第六章是附则。
相关文件:昆山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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