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 昆山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11-2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昆山市生态补偿资金是昆山市政府对因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补偿对象给予经济补偿而设立的资金。

第三条  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一致、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补偿工作,农业农村、水务、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生态补偿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财政、农业农村、资源规划、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补偿工作;提出生态补偿标准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负责生态补偿资金审核结果和分配方案的公示;负责制定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规范生态补偿资金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组织开展生态补偿资金绩效管理,监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做好生态补偿政策的宣传。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水稻田、拆除围网养殖(村级集体组织发包的大水面)、高标准养殖池塘、设施蔬菜和果品苗木基地、绿色或有机认证生态特色农产品(水稻除外)生态补偿范围的认定;配合财政部门提出水稻田、拆除围网养殖(村级集体组织发包的大水面)、高标准养殖池塘、设施蔬菜和果品苗木基地、绿色或有机认证生态特色农产品(水稻除外)生态补偿方案;审核水稻种植、拆除围网养殖(村级集体组织发包的大水面)、高标准养殖池塘、设施蔬菜和果品苗木基地、绿色或有机认证生态特色农产品(水稻除外)生态补偿面积等申报材料;加强生态补偿区域内生态保护技术指导,监督水稻田、拆除围网养殖(村级集体组织发包的大水面)、高标准养殖池塘、设施蔬菜和果品苗木基地、绿色或有机认证生态特色农产品(水稻除外)生态保护落实情况;做好生态补偿政策的宣传。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纳入国家生态红线、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补偿范围的认定;配合市财政局提出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纳入国家生态红线、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补偿方案;审核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纳入国家生态红线、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等申报材料;加强生态补偿区域内生态保护技术指导,监督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纳入国家生态红线、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保护落实情况;做好生态补偿政策的宣传。

市水务局: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源地生态补偿范围的认定;配合市财政局提出水源地生态补偿方案;审核水源地生态补偿申报材料;加强生态补偿区域内生态保护技术指导,监督生态保护落实情况;做好生态补偿政策的宣传。

    昆山生态环境局:负责拟定和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配合市资源规划局开展国家生态红线、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补偿范围的认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第三章生态补偿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公示

   第六条  生态补偿资金根据市政府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实施,实行逐级申报、审核。

(一)申报。各项(除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资金,由各村(居)民委员会向区镇财政申报。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纳入国家生态红线、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补偿资金由区镇(管委会)向市财政申报。绿色或有机认证的生态特色农产品(水稻除外)由市财政向苏州市财政申报。

(二)审核。镇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各村(居)民委员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

(三)核定。市财政局会同农业、水务、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和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核定当年度应拨付的生态补偿资金。

   第七条  生态补偿资金的审核结果公示与方案公布

   (一)审核结果公示。市财政局将生态补偿资金审核结果在政务网上公示。区镇财政分局在补偿范围涉及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栏将区镇及各村接受生态补偿资金的明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财政部门书面提出。由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异议进行复核,并自公示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

    (二)分配方案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将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在政务网上公布,并告知补偿范围涉及的区镇财政,再由区镇财政在补偿范围涉及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栏公布。

第四章生态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

第八条  生态补偿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并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区镇财政分局。

生态补偿资金中,水稻田、重要湿地、拆除围网养殖(村级集体组织发包的大水面)、水源地、高标准养殖池塘、设施蔬菜和果品苗木基地的补偿资金应拨付到村,区镇财政分局应当在生态补偿资金到账后15日内拨付到位,绿色或有机认证一次性补偿资金在上级资金下达后由市财政拨付至相关区镇,由区镇在生态补偿资金到账后15日内拨付至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滞留,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村(居)民公布。

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纳入国家生态红线、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补偿资金由区镇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九条  生态补偿资金应当用于维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区镇财政应当拟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预算,报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人大批准后实施。在村级落实好生态保护责任的前提下,生态补偿资金可作为村级可用财力。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拟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区镇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年度上半年和上年度生态补偿资金收支情况表上报市财政,市财政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生态补偿资金会计核算规范。村收到生态补偿资金,应在补助收入科目下设立生态补偿款明细科目,以专项核算生态补偿资金的拨入情况;资金使用核算按开支项目分别设置生态补偿支出有关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建立生态补偿资金收支台账,详细反映生态补偿资金的具体收入、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对生态补偿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上报地方人大和政府(管委会)。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分配、使用和绩效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落实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处理。

    对未落实好生态保护责任及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书和书面告知情况,决定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已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生态补偿对象因破坏生态环境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两年内不得获得生态补偿资金。

    对违反政策法规和财务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责令整改,追回相关财政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水务、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121日起实施。

相关解读:关于《昆山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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