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张家港市以工代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0-09-19

张人社发〔2020〕56号


各镇(区)、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以工代训补贴的服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以工代训补贴的促培训功能,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稳就业工作,鼓励企业开展以工代训。根据《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职〔202013 号)、《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苏人保职〔202019 号)、《关于印发〈苏州市以工代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保就管〔2020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张家港市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请认真执行。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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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张家港市以工代训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

(一)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面向部分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含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按照吸纳人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二)在我市启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2020126)后,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连续停工停业(包括全部停工停业和部分停工停业)1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在停工停业期间组织待岗职工开展以工代训,并继续为职工发放工资(或生活费)的,可按照缴纳社会保险并参加以工代训的待岗职工人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三)支持我市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行业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将(一)、(二)两项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中小微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四)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坚持生产并对新入职或转岗一线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

二、补贴标准及条件

根据以工代训实施范围不同,对应补贴标准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面向部分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

(二)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为1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适用上述第(一)项补贴范围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适用上述第(二)项补贴范围的补贴期限为1个月。

(四)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坚持生产并对新入职或转岗一线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本文所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1231日,张政办202014号文件所规定的原有以工代训政策执行期限以及补贴标准不变;原有以工代训政策和本文规定以工代训政策之间相重合部分,2020年内按照本文规定政策执行。

同时符合上述政策之中多项政策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职工只可选择享受一项以工代训补贴,且同一职工仅限于一家企业进行享受。同一企业同一职工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不可同时享受,且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统计范围。

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纳入补贴月份统计人数的新吸纳劳动者或企业职工应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该企业以工代训期间,连续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企业符合缓缴或减免社会保险费要求的,可视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程序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月进行申报,向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提交《张家港市参保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张家港市参保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当月发放工资(或生活费)银行对账单。

(二)审核

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张家港市参保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张家港市参保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上盖章确认。

对符合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停工停产的企业,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受理申报后提交联席会议审核。联席会议的参会部门包括发改、工信、财政、人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审计、统计、邮政、税务、供电、水务等。其中,税务、供电、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核实企业生产情况相关数据。

联席会议由市人社局负责牵头召开,确定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连续停工停业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是否符合条件。

1.会前意见反馈

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汇总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停工停产企业名单及附件于联席会议前5个工作日报送至各成员部门。

各成员部门收到待审核企业相关信息后反馈本单位意见,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汇总。

2.联席会议审核

1 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汇报本次联席会议待审核企业的基本情况。(2)各部门对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汇报的内容交流讨论并予以确认,其中对提出审核不通过的企业须提供书面材料。(3)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撰写会议纪要,对审核不通过的进行材料归档并向企业告知。

(三)公示

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留存相应书面材料,报联席会议重新审核。

(四)发放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人社局根据联席会议纪要向市财政局申请以工代训补贴,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收到补贴资金后,由人社局相关部门将拨付资金发放至申请企业银行账户。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中列支。

(五)核查

可委托由联席会议确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已发放以工代训补贴的企业进行核查。对违反承诺内容,违规使用、骗取套取资金的企业,应按规定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接受失信惩戒。

四、其它事项

(一)中小微企业的划分由我局通过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直接采用已有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的,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规定的标准。

(二)新吸纳劳动者与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起点为202011日;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201861日及以后毕业的学生,以毕业证书签章时间为准。

(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按照《关于确认重点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名单的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力做好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用工服务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2019号)所公布的企业名单。

附件:1.张家港市参保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

2.张家港市参保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附件1、附件2


温馨提示:点击此处,阅读信息原文 信息来源: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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