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 吴江区发改委 发布日期:2021-02-05

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吴发〔20212号)文件精神,现将《苏州市吴江区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吴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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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

产业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区楼宇经济蓬勃发展,开拓发展空间,提升城市品质,力促产业转型,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吴发〔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区楼宇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对象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在吴江区范围内,纳入区级楼宇管理平台,总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商务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面积60%以上的商务楼宇。

(二)在吴江区范围,纳入区级楼宇管理平台,区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建设的履行总部职能的商务楼宇。

第三条适用对象。

(一)入驻上述商务楼宇的鼓励类(金融创投、中介服务、电商云商、文化创意、科技研发、服务外包、技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及其他类(房地产等除外)服务业企业,需注册经营在吴江,财务单独核算,类型不包括分支机构。

(二)上述商务楼宇的运营方,类型为独立法人。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楼宇运营奖励。符合达标楼宇、星级楼宇和经营贡献奖励标准的商务楼宇运营方,可享受以下奖励:

(一)楼宇评级奖励。根据当年楼宇考评标准,每年对商务楼宇就基础设施、商务配套、物业服务、楼宇实绩等情况进行考评。当年度获评达标楼宇、3星级楼宇、4星级楼宇、5星级楼宇的,分别给予商务楼宇运营方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奖励。

(二)经营贡献奖励。楼宇内服务业企业(房地产等除外)年度净入库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商务楼宇,分别给予商务楼宇运营方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入驻企业补助。入驻上述商务楼宇的鼓励类(金融创投、中介服务、电商云商、文化创意、科技研发、服务外包、技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及其他类(房地产等除外)服务业企业,可享受以下补助:

(一)租赁入驻商务楼宇、投入运营且已产生税收的鼓励类现代服务业企业,3年内给予每平方米15/月的补助,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享受租赁补助的办公用房,在补助享受期内,不得出(转)租或出售。

(二)购置商务楼宇产权、投入运营且已产生税收的鼓励类现代服务业企业,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享受购置补助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出(转)租或出售。

(三)鼓励类新设立现代服务业企业入驻商务楼宇,自入驻当年起,按企业对地方的实际贡献为依据,第1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鼓励类现有现代服务业企业入驻商务楼宇,自入驻当年起3年内,按企业对地方的实际贡献超上年基数部分为依据,给予30%奖励。

(四)其他类新设立现代服务业企业入驻商务楼宇,自入驻当年起,按企业对地方的实际贡献为依据,第1年给予50%奖励,后2年给予25%奖励。其他类现有现代服务业企业入驻商务楼宇,自入驻当年起3年内,按企业对地方的实际贡献超上年基数部分为依据,给予15%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本实施意见中奖补资金申请,按照初审报送、审核审定、公示兑现等程序,每年集中办理一次。

(一)初审报送。各区镇对所辖商务楼宇的入驻企业和运营方相关奖补事项进行初审后,向区发改委提交相关材料。

)审核审定。区发改委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看验收、评定审核,核算楼宇运营奖励和入驻企业补助,并提出奖补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公示兑现。经审定通过的奖补方案,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7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发改委会同财政局进行兑现,授予或改换楼宇铭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七条区发改委统筹协调全区楼宇经济发展,负责政策制定、奖补兑现、监督管理。

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区楼宇经济相关工作。各区镇负责所辖商务楼宇的跟踪管理和材料初审;区财政局负责汇总、测算,并安排专项资金;区税务局负责按季度提供全区企业纳税情况;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提供企业注册情况及生产经营范围;区商务局负责核准外资企业情况;区住建局负责提供商务楼宇竣工验收及业主产权情况;区资规局负责提供商务楼宇整体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商务楼宇相关土地出让依据;区工信局负责协同核准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情况;区人社局负责核准企业用工情况;区科技局负责核准高新技术企业等相关资质;区审计局负责进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区统计局负责核准企业行业分类;相关招商部门负责落实商务楼宇二次招商

建设楼宇经济网络监测服务平台,由区镇落实专人负责各楼宇建设、入驻、招商等情况的统计监测,构建全区楼宇经济发展信息服务体系。不纳入楼宇监测平台管理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扶持政策。

第十条享受本扶持政策的对象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责令退回已享受的奖补资金,并在5年内不予受理其扶持申请;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本区原有企业在全区范围内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按新设立企业给予补助。

十二区、各区镇财政每年安排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6:4比例分级承担,确保政策兑现落实到位。

  

第六章 附则

十三本实施意见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自202111日起施行。已出台关于楼宇经济的相关政策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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