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6-16
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姑苏区农贸市场功能性提升项目奖补办法(试行)》、《姑苏区农贸市场功能性提升验收考核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保护区管委会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姑苏区党政办公室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6月15日 姑苏区农贸市场功能性提升项目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姑苏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对姑苏区现有农贸市场实施差异化提质改造,支持重点市场全面改造,引导其余市场以墙面见新、破损修复、污垢清除、水产区优化改造、店招标牌统一规范、垃圾分类点设置、苏式文化元素点缀及照明、排水、消防安全设施更新等功能性提升“小投入”为主,实现重点市场呈现亮点特色,其余市场“干净整洁,常态长效”的既定目标。为推进农贸市场功能性提升项目实施,提高项目奖补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姑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奖补资金由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姑苏区农贸市场实施功能性提升。专项资金管理由姑苏区经济和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坚持统一计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可以申请姑苏区农贸市场功能性提升项目奖补资金: (一)依法登记企业,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且无违法记录; (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及计量器具、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第五条 申报项目需为列入姑苏区农贸市场功能性提升计划, 且按经核准或备案设计方案实施功能性优化提升,符合苏州市区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和市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规划要求的项目。 第三章 奖补标准 第六条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项目投入进行补助,按下列标准由区财政列入专项资金计划: (一)支持功能性提升。姑苏区原有农贸市场按要求完成功能性优化提升的,经验收合格及审计后,根据姑苏区农贸市场功能性提升验收考核得分按比例给予补助。 验收总得分低于60分以下的功能性提升项目,不予补助。 得分60分及以上项目,分四档给予补助: 60分至69分的项目,按核定投资总额的40%给予补助; 70分至79分的项目,按核定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助; 80分至89分的项目,按核定投资总额的60%给予补助; 90分及以上的项目,按核定投资总额的70%给予补助。 单个市场功能性提升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支持项目文创设计。对经核准或备案设计方案,按方案实际设计服务费用给予补助,单个市场设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四章 项目验收、评审和拨款 第七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依照《姑苏区农贸市场功能性提升验收考核细则(试行)》,进行实地考核验收。 第八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姑苏区农贸市场功能性提升支持项目申报通知。通过考核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向属地街道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及专项审计报告。属地街道初审后,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组织部门会审。会审通过项目在姑苏区企业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区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区经济和科技局、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遵守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农贸市场功能性优化提升,严禁任何人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对转移、截留、挤占、挪用、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将上述失信行为严重的相关申报单位和个人,纳入征信“黑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姑苏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与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试行期间,区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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