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关于印发吴中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06-22


各镇政府、街道办(场),区各委、办、局、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门,度假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及所辖各部门、农业园区、太湖新城:

经四届区政府第35次常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吴中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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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吴中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区养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积极有效应对全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3196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868号)、《苏州市养老从业队伍培训和入职奖励管理办法》(苏政民老〔201910号)、《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吴政规字〔20128号)等文件精神和吴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全区养老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镇(区)两级财政统筹一般公共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全区养老服务事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科学规范、真实准确、公正透明、效益优先、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区民政局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制定专项资金具体政策、细则和具体管理制度;

(二)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结合全区养老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三)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按规定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四)负责对申请对象资格认定和日常管理,做好定期复核和动态管理;

(五)负责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和公示,规范实施专项资金分配,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六)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监控,进行绩效自评价。

(七)提出专项资金项目设立、变更申请,负责专项资金实行期届满或撤销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调整;

(二)会同民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三)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审核专项资金项目的设立、变更事项,组织专项资金实行期届满或者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主体负责项目的申报、具体实施和使用,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政策和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落实申报信用承诺;

(二)按照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实施方案和分配结果,组织项目具体实施,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行为,保障项目实施绩效;

(三)配合各级民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资金清算等工作,如实提供项目实施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七条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融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具体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老年人尊老金;

(二)机构养老服务;

(三)村(社区)养老服务;

(四)居家养老服务;

(五)养老从业人员激励奖励;

(六)养老服务评估;

(七)经区政府同意实施的其它养老服务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列支机构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和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九条老年人尊老金

对吴中区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按月发放尊老金。

(一)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尊老金;

(二)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尊老金;

(三)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尊老金,重阳节慰问金2000元。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重阳节慰问金由区财政承担。其他尊老金由区、镇(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第十条机构养老服务

(一)建设补贴

1.公办养老机构:凡新建、改扩建公办养老机构(含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区财政按审计后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2.民办养老机构:凡新建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利用闲置房屋改(扩)建并新增床位的,按每张床位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经费分两年各按50%的比例拨付,经费由市、区福彩公益金各按50%承担。

(二)运营补贴

各类养老机构收住吴中区户籍介助、介护老人,按老人入住天数换算成月计算,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元、25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经费由区、镇(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区民政局于每年12月底前会同区发改、财政、卫健、人社、消防等部门完成对吴中区养老机构的综合考评,并及时公布考评结果。吴中区外的养老机构考评结果参照属地民政部门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分为四档: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运营补贴发放与考评结果挂钩,考评优秀的全额发放运营补贴,良好的按80%发放,合格的按70%发放,不合格则不予发放。

第十一条社区(村)养老服务

(一)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1.建设补贴。新建、改(扩)建的标准化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提供助医、助乐、咨询、精神关爱等基本服务功能),建筑面积达到200400600平方米以上的,经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2. 运营补贴。根据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时间、规模大小、服务质量、服务人数,经考核验收后,每年给予2~10万元不等的运营补贴。服务老年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补贴2万元/年;服务人数每增加10人,增加1万元;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年。服务老年人数不足20人的,按每服务1人给予0.1万元的运营补贴。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区民政局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对日间照料中心的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分为四档: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运营补贴发放与考评结果挂钩,考评优秀的全额发放运营补贴,良好的按80%发放,合格的按70%发放,不合格则不予发放。    

(二)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

新建具有介助、介护性质的符合规定要求的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每张床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利用闲置房屋改(扩)建介助和介护床位按每张4000元、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建设补助分两年各按50%的比例拨付,从其开办运营当年给付。经费由市、区福彩公益金各按50%承担。

(三)老年人助餐点

1.建设补贴。新建具有固定场所,并配备必要设备设施的老年人助餐点,一次性给予综合型助餐示范点、综合型助餐服务点和助餐点每家分别4万元、3万元、2万元的建设补贴。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2.运营补贴。根据助餐点的规模大小、服务质量、服务人数,经考核验收后,对每年(连续时间6个月以上)固定1名老年人给予100/年的运营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居家养老服务

(一)居家养老援助补助

1.服务对象:养老援助补助服务对象按照《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苏府办〔201319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的通知》(吴民〔201943号)文件规定执行。

2.服务补助:对政府援助对象每户每月提供36小时的服务,其中介护对象每户每月提供48小时的服务;对政府补助对象每户每月提供3小时服务,其中80周岁以上空巢老人每户每月提供6小时服务。对7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家庭,每户每月提供3小时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经考核后,经费由区、镇(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3.运营补贴:养老服务机构每年固定服务1户老年人家庭(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区财政给予200/年的运营补贴。

(二)入住养老机构援助

经申请审核符合且已入住养老机构的政府援助对象与镇(区)以及入住的养老机构签订三方协议,镇(区)定期向养老机构按照介助500//月、介护700//月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经费由区、镇(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第十三条养老从业人员激励奖励

(一)免费培训。依托人社部门定点的培训机构对养老服务人员实行免费培训。

(二)特岗补贴。凡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员《就业培训结业证书》的服务人员,在区内同一养老服务机构(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工作1年以上,且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达到退休年龄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可不交纳社会保险),凭相关证明材料,给予100/月特岗补贴,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特岗补贴增加100元,工作年限在10年以内(含10,月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元;10年以上的,月特岗补贴800元。凭用人单位与从事养老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进行补贴。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三)入职奖励。凡获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在区内同一养老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5周年的、且继续在区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均可申请入职奖励。入职奖励对象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编外人员(含公益性岗位)、养老服务机构的法人和股东。奖励标准为中专学历3万元,大学专科学历4万元,大学本科学历5万元,研究生学历6万元。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具体发放按照《苏州市养老从业队伍培训和入职奖励管理办法》(苏政民老〔201910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养老服务评估

(一)需求评估。按照老年人需求评估相关规定,对老人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居住状况、养老服务需求意愿等进行调查评估和评判,形成评估意见,为开展养老服务工作提供依据。

  (二)质量评估。对区内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等养老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质量评估,评估可采用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质量评估结果与购买服务、运营补贴挂钩,考核办法由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养老服务评估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评估经费由区、镇(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第十五条区政府同意实施的其它养老服务项目

  区政府确定实施的养老项目;根据上级部门对其它养老服务(含智慧养老)的要求,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区民政局联合区财政局拟定具体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依据评价结果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并作为核拨下一年资金的重要依据,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七条实行专项资金问责机制,按“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致使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达到目标或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实行绩效问责。

第十八条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区民政局、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预算法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和挪用等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三年内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项目,由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执纪调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21231。本办法由吴中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区民政局、财政局承担具体的解释工作。原文件《关于印发<苏州市吴中区“居家福”虚拟养老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吴财社〔201443号、吴民〔2014116号)同时废止。文件施行前本年度相关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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