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党政办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 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20-08-26

苏高新办〔2020〕149号

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苏州西部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综保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室局,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苏州高新区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高新区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落实我区金融集聚政策,规范实施流程,提高奖励兑现效率,根据《苏州高新区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苏高新管〔2020〕90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适用对象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在苏州高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企业等。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二条 申报时间。各类金融机构奖励补贴的申请每年6月前集中受理,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区经发委(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第三条 申报材料。按本细则第三章执行。

第四条 申报流程。申报机构须提供书面申请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经所属地板块(注册在金融小镇的,经苏高新金控)初审同意后,集中报送区经发委(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五条 审批流程。区经发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或再审,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区财政局复审,复审无异议后,报送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奖励兑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区财政局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企业需提交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报奖励项目、申报奖励金额等)、《苏州高新区金融集聚政策兑现申请表》(附件1至附件7),另根据申报项目提交具体材料,参照《高新区金融集聚政策申报材料清单》(附件9)。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设立金融保险集聚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金融专项资金”),高新区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若干政策的奖励在金融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发展奖励和人才贡献奖励先由区财政统一拨付,待年底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与各板块进行财力结算。

第九条 金融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区经发委(地方金融监管局)是金融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区经发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应严格按年初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支出项目内容和资金安排;未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而确需调整或追加的项目,按《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的管理办法》(苏高新〔2018〕111号)相应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受奖励对象申请奖励时存有弄虚作假、欺诈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停发未发放的奖励资金,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取消该企业今后享受新区各类政府补贴的资格并计入企业征信系统。受奖励对象在奖励期内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或迁离高新区的,立即停发未发放的奖励资金、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区经发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制定金融专项资金各支出项目绩效目标和评价标准,对金融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价,并报区财政局进行绩效再评价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金融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区内其他政策重复,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0年5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区经发委(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苏州高新区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苏高新办〔2018〕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苏州高新区金融集聚政策兑现申请表》(规模奖励政策申请)

2.《苏州高新区金融集聚政策兑现申请表》(办公用房补贴申请)

3.《苏州高新区金融集聚政策兑现申请表》(发展奖励补贴申请)

4.《苏州高新区金融集聚政策兑现申请表》(增收奖励补贴申请)

5.《苏州高新区金融集聚政策兑现申请表》(人才奖励补贴申请)

6.《苏州高新区金融集聚政策兑现申请表》(人才贡献奖励申请)

7.《苏州高新区金融集聚政策兑现申请表》(个人购租房补贴申请)

8.《苏州高新区金融集聚政策兑现申请表》(金融发展品牌建设补贴申请)

9.《苏州高新区金融集聚政策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1-9

区党政办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高新办〔202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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