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区政府)印发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科创板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5-27

管委会(区政府)印发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科创板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高新管〔2020〕89号


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苏州西部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综保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室局,各有关单位:

《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科创板上市的若干意见》已经管委会(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7日


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科创板上市的若干意见

 

为鼓励和引导我区优质企业充分利用科创板设立契机加快对接资本市场,实现更好更快发展,进一步激发我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活力,助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第一条  成立区推进科创板上市工作协调小组,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经发委、科创局、研究室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各板块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发委(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科创板上市相关工作。

第二条  建立完善科创板后备企业库,通过各板块相关部门,以及证券公司、知名股权投资机构等,梳理推荐优质科创企业作为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并按照市级统一要求,细分为“金种子”企业、储备培育企业、申报审核企业,区科创局每年度侧重从具有高成长性的瞪羚企业、具有爆发式增长的高成长创新型培育企业、拥有核心技术产品企业中推荐;区经发委每年度侧重从专精特新企业中推荐。对经认定的后备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培育和政策扶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和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

第三条  主动加强与上交所的对接,保持积极有效沟通,推进共建上交所新兴产业培育基地,更好地服务我区企业对接科创板。适时组织开展宣传培训、专业辅导等服务,帮助企业及时、准确掌握政策信息。

第四条  对本意见有效期内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获准注册的辖内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参照《管委会(区政府)印发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高新管〔2020〕84号)及实施细则给予每家一次性600万元奖励,不受税收条件限制。

第五条  鼓励证券公司勤勉尽责开展优质服务,推动更多我区企业赴科创板上市。对本意见有效期内保荐我区企业科创板上市获准注册的证券公司,且在高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在企业成功发行股票后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增强科技资金、人才资金等对企业科创板上市的扶持力度。研究设立专项基金支持我区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第七条  建立“一企一策”快速通道,提升政府服务效率。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需出具证明文件的,各相关部门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简化内部流程,及时开具,限时结办。对企业募投项目落地过程中的用地、环评等问题,区相关部门及各板块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研究,主动协调解决。

第八条  鼓励各板块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出台相关政策,积极培育推动,实现上下联动支持。

第九条  本意见所涉及奖励经费在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中列支,奖励细则由区经发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研究制定。

第十条  本意见奖励条款可与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苏府办〔2020〕55号)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区经发委(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区管委会印发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科创板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高新管〔2019〕95号)同时废止。



附件: 管委会(区政府)印发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科创板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高新管〔2020〕8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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