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党政办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鼓励引育高技能人才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机构: 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20-05-28

区党政办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鼓励引育高技能人才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苏高新办〔2020〕98号


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苏州西部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综保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委室局,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苏州高新区鼓励引育高技能人才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5月27日


苏州高新区鼓励引育高技能人才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推进我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同时引进培养一支与苏州高新区创新发展和产业体系相匹配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健全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3年内全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例达到35%以上,现制定《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引育高技能人才的若干政策》,具体如下:

第一条  本政策中高技能人才是指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经认定的境外职业资格等高级及以上证书的相关人员。

第二条  凡符合条件的区内行业协会、生产型企业、职业(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载体,经申请批准可设立为“苏州高新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20万元。对经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培养的高技能人才,在区内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每家基地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三条  凡通过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备案的区内企业,自然年度内培养认定高技能人才累计超过30人的,经申请批准可设立为“苏州高新区高技能人才企业培训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5万元。对高新区高技能人才企业培训基地及自行申报的企业,当年度引进或培养的高技能人才5人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或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每家基地或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每年向我区企业输出技能人才200人以上的或与我区开展扶贫等重点项目合作的职业(技工)院校,经申请批准可设立为“苏州高新区技能人才培养输出基地”。对经高新区技能人才培养输出基地培养的高技能人才,在区内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每家基地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鼓励高新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技能人才输出基地开发经认定或公布的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新兴产业职业(工种)培训项目。对参照国家职业标准高级及以上开发的培训项目,经区人社部门备案通过后培养区内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合格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每家基地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技能带头人、具有绝招绝技的高技能人才依托大中型企业、行业研发中心、职业(技工)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等载体领办或创办,经申请批准可设立为“苏州高新区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给予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一次性补助资金5万元。次年起连续两年对工作室进行积分制绩效考核,考核合格拨付奖励资金,第一年3万元,第二年2万元。

第七条  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市级以上竞赛获奖选手、技能突出人才、大型企业首席技师及优秀教师等高技能人才,可申报评定区级高技能领军人才。

引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申报年上一年该人才应发工资总额为基数,连续三年按该基数的50%给予企业引才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引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本人给予最高50万元的安家补贴。培养的高技能领军人才,给予企业15万元的成长扶持补贴和个人3万元的培训补贴。补贴分三年发放,自认定后的下一年发放,离职当年的补贴停止拨付。

第八条  鼓励社会培训机构根据我区产业发展组织户籍居民及企业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培训项目、培训内容与高新区职工就业和产业发展的需要紧密结合。鼓励行业协会整合高新区行业内企业培训需求及培训资源集中开展培训项目,帮助行业内中小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社会培训机构或行业协会组织我区户籍居民及企业职工培训培养高技能人才每班次超过20人的,且培训开班前在我区人社部门备案通过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每家机构(协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对高技能人才给予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奖励。凡区内企业培养引进的高技能人才,经申报确认后可以免费享受每人每年45元的补充商业医疗保险。

第十条  高新区企业当年度组织本企业职工开展培训培养高技能人才总量排名前十的企业,可推荐1人申报高新区“高技能人才培养贡献奖”,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区内企事业单位中获得“苏州市高技能突出人才”、“苏州市高技能重点人才”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相关政策依据苏州市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全面推进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鼓励职业(技工)院校与我区企业联合开展学徒制培训,培养高技能人才。相关补贴标准按江苏省及苏州市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镇(街道)、行业协会、大型企业开展技能竞赛。积极开展区级竞赛并对上争取省市级各类竞赛,探索开展技能公开邀请赛。区内职工代表高新区参加市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获奖的给予相应奖励,省级以上一类大赛奖励金额:第一名20000元,第二、三名15000元,第四、五、六名10000元;市级一类大赛奖励金额:第一名10000元,第二、三名8000元,第四、五、六名5000元。区内职工参加区级人社部门组织的大赛获奖的给予奖励:第一名10000元,第二、三名8000元,第四、五、六名5000元。

第十四条  定期举办校企合作对接会,鼓励校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学校根据企业用人需求培养人才。推进双方共商培养方案、共建实训课程、建立并完善人才订单培养模式。

第十五条  区人社局整合与高新区产业发展相关的社会化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定期发布《苏州高新区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及工种目录》,推进培训项目、培训政策落实落地,提供高质量的培训服务。

第十六条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培养和引进高技能人才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各项扶持政策和做法,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的先进典型,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  本政策中所需资金从区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但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可列支的,优先从失业保险资金技能提升专账资金支出。对当年申报项目完成评审的,原则上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当年使用资金并编入预算的,经区人才办及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在当年安排资金支出。第七条市级及区级奖励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发放。同一高技能人才当年度培养机构奖励(公共实训基地、企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只享受一次,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苏州高新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高新人才办〔2017〕1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区党政办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鼓励引育高技能人才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苏高新办〔2020〕9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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