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20-04-15

苏高新管〔2020〕51号


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苏州西部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综保区管理办公室,各室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苏州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0日

 

苏州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206号),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结合苏州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苏州高新区鼓励建设区级孵化器,其目标是孵化出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培育出若干国家级、省级孵化器。

第四条  区科创局”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专业孵化器要着力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功能,为孵化企业提供低成本、高品质的增值服务,形成鲜明的专业特色。

第十五条  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孵化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国内外市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限三年。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限三年。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创局负责解释。



附件: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高新管〔2020〕5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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