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进一步优化科技与金融结合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20-04-15

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进一步优化科技与金融结合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高新管〔2020〕55号


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苏州西部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综保区管理办公室,各室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苏州高新区进一步优化科技与金融结合创新实施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0日

 

                     苏州高新区进一步优化科技与金融结合创新实施办法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完善创新生态系统,更好落实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苏州高新区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创新,推动金融、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向科技型企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区域创新型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政府专项资金或基金均从区财政在区科技、区经发委等部门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分别用于优化科技型企业和新兴产业在股权投资、风险补偿、债务融资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主要包括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基金及其管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并且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范畴的股权投资,不含持股平台)。股权投资企业控股所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企业的自然人出资人在所投资企业中担任除监事外高级管理职务的,不适用本政策。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技金融创新产品是指经区科创局或区经发委等部门审核同意,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开发的债权融资产品。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型企业是指注册在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经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备案认定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

3.市级以上(含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4.市级以上(含市级)瞪羚计划企业;

5.市级以上(含市级)高成长创新型企业;

6.获得各级科技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人才企业;

7.已在市科技金融超市平台完成入库认证的科技企业。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设立区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区引导资金),用于引导区内天使投资机构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支持对象为区内注册登记的天使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基金投资管理企业。

第七条  设立区产业投资发展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参股投资拟落户高新区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引导参股基金优先为区域产业发展服务,优先为各板块重点引进扶持、急需发展资金的高成长创新型企业服务;直接投资区内重大产业招商项目、各板块重点扶持项目等。

第八条  设立区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是科技金融信用保障资金,用于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主要是对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天使投资等机构为科技企业开展科技金融服务提供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  设立区高新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由区财政与苏高新金控按4:1的比例出资设立,用于补偿合作银行发放高新贷而形成的贷款本金损失。

第十条  设立区金融保险集聚区专项资金,用于进一步拓展银行金融、非银金融等传统金融,聚焦发展以投资基金为特色的新金融,通过集聚多元化金融资源,构建多层次金融支撑体系。

第十一条  设立区科技贷款、科技保险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科技企业发生科技贷款、科技保险相关业务的奖励补贴。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十二条  区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和天使基金管理企业可以给予阶段参股、奖励补贴、风险补偿、房租补贴等方式的奖补。

1.发起人在设立新的天使投资机构时,可以申请阶段参股。区引导资金对单个天使投资机构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区引导资金参股后的天使投资机构,对苏州高新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额不低于区引导资金出资额的2.5倍。

2.区引导资金按照天使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金额(限于货币出资)给予不超过10%的奖励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设立的天使投资机构在首次完成向苏州高新区初创期科技企业投资后满一年,另给予50万元的奖励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基金投资管理企业,按对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际货币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天使投资基金投资管理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区内企业累计投资金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或对区内企业累计投资数量达10家(含10家)的天使投资基金投资管理企业,另给予50万元奖励。

3.区引导资金未参股的天使投资机构新投资于苏州高新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并发生实际损失后,可申请风险补偿,区引导资金将按上级风险补偿资金1:1的比例给予区补充风险补偿,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4.在高新区新设立的天使投资机构,对其租用的办公用房,每年在100平方米内的部分可以给予租金50%且不超过50/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最多可享受三年。

第十三条  区产业投资发展引导基金,投资参股基金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参股基金规模的20%,对单个重大直投项目的出资不超过5000万元。

1.参股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主要投资于天使期、种子期项目的参股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落户在高新区,全部出资须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资金来源确保合法;

2.已完成募集或认缴出资资金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拟设基金规模的50%

3.对参股基金规模不高于2亿元、且参股基金GP及其关联出资人在基金中出资比例不低于40%的项目,若引导基金参与不高于10%可使用快速决策流程。

第十四条  区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1亿元,具体用于:

1.采用省市区联动机制的贷款业务(如苏科贷科贷通等),具体按照苏科贷科贷通等相应合作协议进行补偿。

2.采用省区联动机制的科技保险业务,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保险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及《江苏省科技保险风险补偿业务合作协议》进行补偿。

3.按照《江苏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符合要求的天使投资机构配套进行补偿。

4.经区科创局、区财政局认定的科技金融创新产品的损失补偿。

第十五条  高新贷风险补偿资金池,首期规模1.5亿元,专项支持授信规模高达30亿元的高新贷产品。高新贷由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中小担保、合作银行对于高新贷产品项下贷款共担风险,其中风险补偿资金池承担本金损失的90%,中小担保承担本金损失的10%,合作银行承担利息损失。

高新贷支持对象为区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参股)的企业(含高新区大院大所孵化培育的企业),兼顾区内重点科技创新型企业或经认定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业务模式:借款企业与苏高新金控投资机构签订期权协议,同意出让原则上不超过5%的股份期权或签订优先认购权协议的情况下,给予高新贷信贷支持。

额度、利率及费率:

1.单个企业的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含),按企业实际经营及资金需求情况分阶段逐笔放款;

2.利率实行优惠利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发放前最新一次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60个基点;

3.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贷款本金的1%

第十六条  区金融保险集聚区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进行落户奖励、发展奖励、金融人才引进等多方面支持。

1.落户奖励包括:规模奖励和办公用房补贴。

规模奖励分别是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对实收(实缴)资本达到3亿元的,给予普通合伙人(自然人除外,不受注册地限制)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对实收(实缴)资本达到5亿元的,给予普通合伙人(自然人除外,不受注册地限制)一次性资金奖励50万元。对实收(实缴)资本达到20亿元及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

办公用房补贴分别是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实收(实缴)资本达3亿元及以上的,按购房总金额的20%分三年给予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房的,按实收(实缴)资本规模相应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

2.发展奖励:

投资基金: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信托(契约)型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股权投资企业等自获利年度起,项目投资收益在我区退出的,前两年按地方贡献部分给予100%奖励,后续两年按地方贡献部分给予70%奖励,其后再有退出的,按地方贡献部分给予40%奖励。对获得区引导基金参与的且成功投资苏州高新区项目的基金,经认定,按照所投苏州高新区项目引导基金形成收益的10%对其给予奖励。股权投资企业:项目投资收益在我区退出的,按地方贡献部分给予70%奖励。

 

3.金融人才引进分别在金融高层次人才集聚、人才贡献、房租补贴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七条  区科技贷款、科技保险奖补资金将加强对科技企业和相关机构参与科技贷款、科技保险的补贴力度:

1.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发生的科技贷款利息,将按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含担保费)30%进行补贴,每家科技企业每年所获得的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发生的科技保险保费,将按不同的科技保险险种,给予保费的10%-50%分级补贴,每家科技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3.对符合条件的在区内注册、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按其为区内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年平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担保补贴;在区内注册的科技小贷公司,按其为区内科技企业提供融贷款总额的1%,给予贷款补贴。每家担保机构或科技小贷机构每年度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限三年。具体操作按相关实施细则或申报通知实行。

第十九条  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原《苏州高新区加快科技投融资平台建设办法》(苏虎府规字(20135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区科创局、经发委(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进一步优化科技与金融结合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苏高新管〔2020〕55号).pdf  


温馨提示:点击此处,阅读信息原文 信息来源: 高新区管委会

© 2017-2022  zhengsoso.com   版权所有   沪ICP备17032387号-1 上海立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