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评定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机构: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社局 发布日期:2020-06-30

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苏州高新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评定办法(修订版)》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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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评定办法(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1697号),根据《苏州高新区关于实施“才聚高新智汇虎丘”人才引育工程的若干措施》(苏高新委〔201746号)及《区党政办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鼓励引育高技能人才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苏高新办〔202098)要求,为形成技术先进、共享开放、特色鲜明、多元投入的高技能人才实训体系,根据《苏州高新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评定办法(试行)》运行情况,为更好推进评定工作开展,特作以下修订

一、建设原则

坚持合理布局、服务产业的原则,大力推进专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发展,按照1+N”模式建设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在强化政策引导的同时,充分发挥企业、学校和行业协会等的主体作用。

二、主要职能

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在区人社局的统一协调指导下,具体承担以下主要职能:

1.制订实施本行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同时参与政府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

2.参与、组织和承办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竞赛,为行业、企业单位组织的技能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提供支持。

3.参与或组织行业、企业的技术交流研讨活动,扶持高技能人才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提高高技能人才创新能力。

4.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有条件的可以申办职业技能鉴定(认定)机构。

三、申报认定

(一)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组织)、生产型企业、职业(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

(二)申报条件

1.基地建设定位要体现产业发展导向。开设实训的项目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具备技能技术先进、市场成长性好等特点。

2.基地要具有公共服务功能。能面向社会开放实训资源,具有高级工以上培养条件的优先。

3.基地建设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建筑面积原则在2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训要求的消防、通风、照明、控温等设备。建有管理运作机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队伍。

4.合理的师资队伍机构。每个实训项目配备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教师占比应不低于40%

(三)申报认定程序

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每年申报一次,由区人社局负责相关工作。

(一)申报。申报单位对照相应的认定条件,填写《苏州高新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申报表》,同时,提交师资资质证明、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材料。

(二)评审。区人社局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采取书面审核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单位开展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公布。综合评审意见,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如无异议,由区人社局发文确认并给予挂牌。

五、运作管理

(一)基本要求

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在承担基本职能的同时,须面向全区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区人社局每年对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进行考核,公共实训基地积极报送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相关情况及材料。

(二)奖励与扶持措施

1.区级财政从人才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保障,对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20万元。每年对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进行考核,对经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培养的高技能人才,在区内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每家基地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优先推荐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

(三)退出机制

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予以撤销处理,由区人社局发出书面处理通知,并向社会公告。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

2.年度绩效考核或履约评估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3.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政府公共服务声誉的问题。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高新人才办〔20179)停止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苏州高新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申报表》

苏高新人社〔2020〕47号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评定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温馨提示:点击此处,阅读信息原文 信息来源: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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