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青浦区信息化项目公开材料

发布机构: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02-05

青浦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青浦区信息化项目规范化管理,完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机制,提高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信息化项目有序、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办法(青府发[2013]19号)的有关要求,参考《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沪经信推〔2015〕246号);《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通用类配置标准》(沪经信推【2015】80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软件、网络和通信等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实现信息传输、业务处理等功能的信息基础设施系统、业务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共享、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项目的建设和信息化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安排的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项目分类)本办法适用的信息化项目分为信息系统新建项目(含升级改造)及运维项目两种类型。

1.信息系统新建项目(含升级改造):信息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以及所需的硬件设备购置、商用软件购置、应用软件设计和开发、信息安全保障、系统集成以及云服务、数据服务等第三方服务的内容;

2.信息化运维项目:对已有信息化项目进行运行维护的项目,包括已有信息系统软件、硬件正常使用所需的设备维护更新、通信服务、软件维护、信息安全服务以及托管服务等第三方服务

标准软件产品和硬件设备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五条(工作职责)本区信息化项目由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审计局按各自职责联合监管;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及管理,对项目负主体责任。

(一)区发改委是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区本级财政投入的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统筹管理、立项审批,并根据相关程序决策后,纳入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

(二)区科委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评审、验收、后评估和运维项目评审;负责编制全区信息化总体规划,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框架范围,全区性、跨部门项目的建设协调工作,同时配合相关单位适时开展信息化项目稽察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区级信息化项目的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和资金使用的拨付。

(四)区审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稽察和审计监督工作。

(五)项目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信息化发展规划、项目申报、政府采购、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应用推广、运行维护、资产管理和资源共享等工作,并对项目负主体责任。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区科委发布的年度申报框架、要求及申报负面清单,填报申报材料并签署《信息化项目数据资源共享承诺书》。在申报框架范围外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等相关材料上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也可进行申报工作。

第七条(项目经费)项目单位应本着客观、集约的态度申报项目投资总投资,其总投资费用包括项目建设费用及其他费用(二类费用)。

项目其他费用包括项目咨询(或方案设计)费、项目监理费、项目管理费、测评测试费等。其中项目咨询费、项目管理费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对于软件开发或系统集成中有软件开发部分的项目,应安排第三方软件测试费用;根据《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开展安全测评的项目,应安排安全测评费用。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项目评审)区科委将各单位的申报材料汇总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将评审意见上报区分管领导,由区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

国家、市级下达文件对内容、标准和额度有明确规定且区级部门完全遵照执行的项目,可免除评审。

第九条(信息共享) 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要求,凡没有签署《信息化项目数据资源共享承诺书》的原则上不能申报。项目单位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梳理和目录编制工作。

第四章项目决策

第十条(审核决策)拟纳入政府性投资计划的信息化项目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依据区科委提交的评审意见对信息化项目汇总后,统一上报区委、区政府。根据相关的决策程序通过后,纳入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一条(资金安排)区财政局负责对纳入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年度预算。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代建制)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将实行“代建制”。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实行代建制,代建单位名录由区科委根据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代建单位管理费用参照国家和市级相关文件执行,并纳入项目总投资。其余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建设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总投资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必须聘请监理单位参与项目管理,其余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聘请监理单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借助有资质的软件测评、安全测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跟踪管理。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验收主体)信息化项目完成后,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区分管领导牵头审核立项的或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由区分管领导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其他项目由区科委作为验收主体会同项目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验收要求)项目完成建设后,项目单位需向项目验收主体提请项目验收,并提交相应的验收材料(代建制的项目除外)。验收主体将会同项目单位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验收工作。采用代建制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区分管领导提请项目验收,并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单位及区分管领导开展验收工作,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项目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项目付款申请材料。

第七章运维和评估

第十七条(运维主信息化项目运维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遵照国家、本市和本区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项目免费维护期满后,由项目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经费审核)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运维经费前,需将相关的申报材料提交区科委,区科委将会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运维经费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项目单位依据审核意见向区财政申请运维经费。

第十九条(经费申请)由区分管领导牵头立项审核的或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运维经费,由各项目单位向区财政局申请专项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其余项目的运维经费原则上均从各项目单位的公用经费进行列支,特殊情况可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二十项目后评估区科委将对验收后运行满一年的,抽取部分项目进行后评估,评估结果将上报区政府。对评估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单位要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到位的,有关领导要负相应责任并持续整改。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信息化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稽察)区审计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稽察,并适时将稽察结果上报区政府。

第二十二条(项目审计)在信息化项目完成验收结算后,区审计局可依照法定程序对项目的招标管理、建设内容、合同管理及资金管理等内容开展审计。

第九章 信息安全及软件正版化

第二十三条(信息安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中需高度重视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信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软件正版化管理)区信息化项目建设中必须全面使用正版软件,不得私自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自行开发的管理软件和信息系统必须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应用的第三方软件产品要取得合法授权,杜绝盗版侵权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按各自职责解释。

第二十七 各镇、区属公司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原《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青浦区财政性资金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委201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浦区信息化项目申报及评审实施细则

2.青浦区信息化项目委托代建实施细则

3.青浦区信息化项目监理及验收实施细则

4.青浦区信息化项目后评估实施细则

5.青浦区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及评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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