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08-30

青人社规〔2018〕5号

为适应本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养老服务队伍专业水平,加强养老服务监管,规范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全面推动养老服务市场发展,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青浦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府发〔2018〕10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09〕26号)、《上海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8〕1号)和《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一)补贴对象
凡居住在本区、具有本市户籍、经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照护等级一级至六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人;
2.低收入家庭的老人;
3.评估等级一级、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人;
4.具有本区户籍、评估等级二级至六级、年满9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人;
5.具有本区户籍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1-4级残疾军人、市级及以上劳模。
(二)服务机构
本区所属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
居住在本区的本区户籍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按照《关于本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进一步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青民〔2018〕50号)规定执行。
居住在本区的外区户籍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按照《上海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8〕1号)规定及补贴对象户籍所属区相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09〕26号)和《关于本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进一步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青民〔2018〕50号)规定予以落实。
四、补贴申请
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是养老服务补贴的受理机构。申请人可携带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至全区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于申请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同时提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填写《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低收入家庭的老人应在申请时提供夫妻双方(单身的提供本人)近3个月的养老金收入情况证明。
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人,应在申请时提供本人近3个月的养老金收入情况证明。
非长期护理保险对象应在申请时提出服务机构选择意向。
五、补贴对象认定
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在受理补贴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申请人类别,按照以下分类报送有关部门复核,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分别报送: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人由居住地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见附件一);
低收入家庭的老人和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人,经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后,由居住地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经济状况复核意见(见附件一),其中无子女的老人另需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居住状况证明(见附件一);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1-4级残疾军人由户籍所在街道(镇)社区管理(服务)办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见附件一)。
市级及以上劳模由户籍所在地总工会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见附件一)。
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有关部门复核意见后,在告知申请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结果时,向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准予服务补贴告知书》(见附件二),并将老人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同时通知服务机构;向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不予服务补贴告知书》(见附件三),同时告知理由。
六、服务提供机构
服务提供机构应当是本区所属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与补贴对象建立服务关系后,成为补贴对象的服务提供机构。
补贴对象在申请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时选择的服务机构优先取得为该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资格。
七、服务关系建立和变更
(一)服务关系建立
服务机构收到补贴对象评估报告后应及时确认补贴对象对评估结论有无异议。
补贴对象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服务机构应暂缓与补贴对象建立服务关系。
补贴对象对评估结论没有异议的,服务机构应在收到评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上门为补贴对象制定《养老服务补贴服务计划》(以下简称《服务计划》,见附件五)。
服务计划由补贴对象签字确认后,服务机构与补贴对象正式建立服务关系。
服务机构不能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应及时主动向补贴对象说明情况,出具《服务机构不予提供服务告知单》(见附件六)。补贴对象在收到《服务机构不予提供服务告知单》后,可与其他服务机构建立服务关系。
服务机构与补贴对象建立服务关系后,应为补贴对象建立服务档案,内容包括服务计划、服务确认报告、服务回访评价报告、服务计划变更记录、服务暂停(或终止)记录、服务关系变更记录及其他相关内容,“一人一档”留存备查。
(二)服务关系变更
1.服务关系转出
补贴对象要求变更服务机构的,应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评估报告到欲转入的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养老服务补贴服务关系转入申请表》(见附件六)。
补贴对象应在与欲转入的服务机构达成接收意向后,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及《养老服务补贴服务关系转入申请表》(见附件六)到原受理养老服务补贴申请的经办机构进行服务机构变更登记,由经办机构出具《养老服务补贴服务机构变更单》(以下简称《机构变更单》,见附件七),同步告知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收到《机构变更单》后,应为提出变更服务机构的补贴对象服务至当月末,并在为补贴对象结清服务费用(如有)后,将补贴对象的服务关系从本机构转出。服务机构同时为补贴对象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应在办理服务关系转出时同步办理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转出。
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转出补贴对象的服务关系。
2.服务关系转入
新服务机构自原服务机构将补贴对象的服务关系转出后的次月起与服务对象建立服务关系,并随即开始提供服务。补贴对象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同步转入新服务机构。
新服务机构接收由原服务机构转入的补贴对象时,应确认该服务对象的评估有效期及原服务计划,做好与原服务的衔接。
八、服务时长和频次计算标准
补贴对象可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其服务时长和服务频次根据评估等级按照如下标准计算:
评估等级二级至三级的,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每周3小时单位服务的基础上,每月(自然月,下同)迭加服务时长不超过28小时单位;评估等级四级的,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每周5小时单位服务的基础上,每月迭加服务时长不超过30小时单位;评估等级五级至六级的,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每周7小时单位服务的基础上,每月迭加服务时长不超过20小时单位。服务时间段不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时间段重迭。
评估等级一级的补贴对象不能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每月可享受不超过30小时单位的服务时长。
服务机构应为补贴对象提供每周不少于3次服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30分钟,每月服务累计时长不少于规定时长,每次服务具体时长由补贴对象与服务机构自行协商,由服务机构据实写入服务计划。
九、安排、确认服务及服务变更、暂停、终止和回访
(一)安排服务
服务机构在确定服务计划后,安排有资质的服务人员按服务计划实施服务,并由服务对象、家属或监护人签字认可。原则上对同一服务对象,服务人员应相对固定。
(二)确认服务
服务人员应在补贴对象每次接受服务后,如实填写服务记录,并由补贴对象确认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相关信息。
服务机构应按月(自然月,下同)汇总每位补贴对象的服务记录,形成《养老服务补贴服务确认报告》(见附件八),并于每月1日至5日(遇国定节假日顺延)向区医保部门提交,作为养老服务补贴服务费用结算依据。
(三)服务变更
经状态评估、期末评估,补贴对象的评估等级有变化的,区医保部门应出具《养老服务补贴服务支付待遇变更通知》(见附件九),并通知相应的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应根据新的评估等级,参照相关流程重新制定新的服务计划,安排服务人员提供服务。
补贴对象因病情或身体机能发生轻微变化、未经状态评估,或经状态评估后护理需求等级未发生变化,须调整原服务计划的,服务人员应及时向服务机构提出,由质量控制小组审核确认后方可对原服务计划进行变更。服务计划变更后,服务人员应按变更后的服务计划提供服务。
(四)服务暂停
补贴对象因患病住院、外出等原因,需暂停服务的,应及时告知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协助填写《暂停(或终止)养老服务补贴服务说明》(见附件十),同时上报区医保部门。
对于补贴对象因上述等原因,需要暂停服务,未主动说明的,服务人员发现后,应及时通知补贴对象书面报告服务机构,并由服务机构协助填写《暂停(或终止)养老服务补贴服务说明》(见附件十),同时上报区医保部门。
评估有效期内暂停原因消除的,补贴对象可向原服务机构申请恢复服务。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区医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医保部门同意后,可继续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
补贴对象暂停服务的,暂停原因消除后仍需服务但评估有效期已届满的,应重新申请评估。
暂停服务期间,评估有效期不予顺延。
(五)服务终止
补贴对象因到外省市、国外定居或身故等原因需终止服务的,或其评估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要求提出期末评估的,其养老服务补贴服务和待遇终止。服务机构应填写《暂停(或终止)养老服务补贴服务说明》(见附件十),同时上报区医保部门。
(六)服务回访
服务机构每季度至少应对每位补贴对象开展一次服务回访,回访工作由经验丰富的服务人员担任,依据服务人员服务态度、服务时间、服务质量等项目客观记录回访评价,形成《养老服务补贴服务回访评价报告》(见附件十一),并提交区医保部门,作为养老服务补贴服务考核依据。
十、服务内容
服务机构为补贴对象提供的服务内容应符合《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5〕4号)所规定的项目范围。
在一次上门服务过程中,如果服务机构为补贴对象提供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时间段和养老服务补贴服务时间段是连续的,则该次服务过程中同一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提供。
十一、补贴费用计算
补贴费用由服务机构为补贴对象实际提供的服务月数构成。
现行服务单价25元/小时。
服务单价随本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增长同步调整。
补贴对象可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其每月补贴标准根据评估等级不超过以下标准:
评估等级二至四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年满9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以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1-4级残疾军人、市级及以上劳模,每月补贴费用不超过700元;
评估等级五至六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年满9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以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1-4级残疾军人、市级及以上劳模,每月补贴费用不超过500元。
评估等级一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年满9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以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1-4级残疾军人、市级及以上劳模,每月补贴费用不超过750元;年满80周岁(未满9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每月补贴费用不超过375元,无子女的不超过525元。
十二、补贴资金结算和支付
(一)补贴资金支付管理职责
区医保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结算初审,负责向区民政局、财政局同步提供补贴资金支付明细。
区民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来源及结算审核。
区财政局根据各街道(镇)养老基本情况负责落实市、区两级财政承担的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各镇由市区承担的补贴资金通过财力结算方式下达。
各街道(镇)负责将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按实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区民政局结算审核意见向服务机构支付补贴资金。
(二)服务费用结算
补贴对象在服务机构所发生的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服务范围、服务时长规定的服务费用,由服务机构记账。记账的服务费用,由服务机构向区医保部门申报结算。
补贴对象在服务机构所发生的超出养老服务补贴服务范围、服务时长规定的服务费用,由补贴对象自负。自负的服务费用,由服务机构向补贴对象收取。
补贴对象在当月发生的由服务机构记账的服务费用,服务机构应在次月1日至10日(遇国定假日顺延)向区医保部门申报结算。
服务机构按月汇总服务费用,根据补贴对象(本区户籍按户籍、外区户籍按居住地)所属街道(镇)及服务项目、服务计划、服务确认报告等资料,填写《服务机构按街道(镇)所属补贴对象服务费用结算申报明细表》(见附件十二)和《服务机构按街道(镇)补贴费用汇总结算申报表》(见附件十三)向医保部门申报结算。
(三)结算审核与拨付
1.区医保部门在收到服务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医保部门可以要求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计划、服务确认报告、费用清单等有关资料。
2.区医保部门初审后,根据服务机构申报费用中补贴对象所属的街道、镇分别汇总,填写《街道(镇)所属补贴对象服务费用按机构月度结算申报明细表》(见附件十四)、《街道(镇)所属补贴对象服务费用按机构月度结算申报表》(见附件十五)、《街道(镇)补贴费用月度汇总表》(见附件十六)和《青浦区养老服务补贴服务费用按补贴对象所属区月度汇总结算申报表》(附件十七),同步报送区民政局、财政局。
3.区民政局在收到区医保部门报送的初审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市民政局、区财政局和各街道(镇)。
4.各街道(镇)在收到区民政局费用审核材料后,按照《街道(镇)所属补贴对象服务费用按机构月度结算申报表 》(见附件十五),向有关服务机构支付补贴资金。
十三、服务管理和补贴资金监管
养老服务补贴服务管理参照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监管参照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
十四、信息管理
建立养老服务补贴信息系统,实现区医保部门、民政部门、受理经办机构、评估机构、服务机构连接互通,实现受理、经办、服务、结算和支付信息化。
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配备经办业务所需硬件设备,安装相关信息管理系统。
鼓励服务机构建立基于移动网络和智能终端为基础的居家养老服务子系统,实现上门服务过程中的服务内容派送、服务过程和时间监控、服务结果评价和风险预警呼叫等,并实现与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服务机构应当据实将补贴对象的服务计划、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信息上传养老服务补贴信息系统。
十五、其他事项
按照有关规定入住本区所属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其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人、低收入家庭老人的,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按相应等级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50%享受,用于支付养老机构服务费用(伙食费除外)。补贴资金结算、支付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相关内容执行。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人、低收入家庭的老人,以及具有本区户籍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孤老、1-4级残疾军人、市级及以上劳模、年满9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人,在社区居家照护服务和养老机构照护服务中发生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由服务机构按月记账。区医保部门于次月填写《服务机构民政对象长护险服务费用个人自负部分按街镇结算申报明细表》(见附件十八)和《服务机构民政对象长护险服务费用个人自负部分按街镇结算申报汇总表》(见附件十九),同步报送区民政局、财政局。记账费用的支付流程参照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支付流程。
具有本区户籍、居住在外区且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人,其养老服务补贴待遇和服务从本市及居住地所在区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2.准予服务补贴告知书
3.不予服务补贴告知书
4.养老服务补贴服务计划
5.服务机构不予提供服务告知单
6.养老服务补贴服务关系转入申请表
7.养老服务补贴服务机构变更单
8.养老服务补贴服务确认报告
9.养老服务补贴服务支付待遇变更通知
10.暂停(或终止)养老服务补贴服务说明
11.养老服务补贴服务回访评价报告
12.服务机构按街道(镇)所属补贴对象服务费用结算申报明细表
13.服务机构按街道(镇)补贴费用汇总结算申报表
14.街道(镇)所属补贴对象服务费用按机构结算申报明细表
15.街道(镇)所属补贴对象服务费用按机构结算申报表
16.街道(镇)补贴费用汇总表
17.青浦区养老服务补贴服务费用按补贴对象所属区汇总结算申报表
18.服务机构民政对象长护险服务费用个人自负部分按街镇结算申报明细表
19.服务机构民政对象长护险服务费用个人自负部分按街镇结算申报汇总表


温馨提示:点击此处,阅读信息原文 信息来源: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7-2022  zhengsoso.com   版权所有   沪ICP备17032387号-1 上海立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