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 《上海市青浦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12-1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上海市青浦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16年9月29日区政府办公室转发的《上海市青浦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青府办发〔2016〕109号)同时废止。

2019年12月10日

上海市青浦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宗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质量强区激励体系,树立质量先进典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以及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青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上海市青浦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本区最高质量荣誉,区长质量奖设“组织”“个人”两类奖项。其中组织奖又分为:“区长质量奖(组织)”“质量金奖(组织)”“质量创新奖(组织)”,个人奖又分为“区长质量奖(个人)”“质量创新奖(个人)”。区长质量奖授予实施质量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和社会效益的各类组织和为质量振兴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评奖对象)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依法在青浦区注册登记并开展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各类组织;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在青浦区从事质量工作或者为青浦区质量工作作出贡献的自然人。

第四条(评审原则)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和评审严谨。

第五条(奖励数量)区长质量奖每二年评审一次。“区长质量奖(组织)”获奖数量每届不超过2个,“区长质量奖(个人)”获奖数量每届不超过2个;“质量金奖”只设“组织奖”,获奖数量每届不超过2个;“质量创新奖(组织)”获奖数量每届不超过2个,“质量创新奖(个人)”获奖数量每届不超过2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质量创新奖除单独申报外,可经评审组推荐在区长质量奖申报组织或个人中产生。

第六条(评审费用)区长质量奖的评审费用由区财政予以保障,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区长质量奖的培育、评审、管理、奖励和公告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七条(管理机构和职能)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建“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区政府领导、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特约聘请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特约聘请的专家担任。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推动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审议并通过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修订内容;

(三)审定并提出获奖组织、个人推荐名单;

(四)提请区政府表彰获奖组织及个人等。

第八条(办事机构及职能)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具体组织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实施区长质量奖评审年度工作方案;

(二)拟定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修订内容;

(三)对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四)组建评审专家库,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五)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候选组织及个人名单;

(六)公示评审结果,组织表彰、奖励活动;

(七)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监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行为;

(八)承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开展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时,可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委托有关机构参与对有关组织进行相关培训、培育、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评审机构及职能)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每次选聘不超过七名评审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

(二)拟定评审报告;

(三)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评审结果;

(四)其他有关事项;

每次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组自动解散。

第十条(评审人员资格条件)区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一条(推荐部门及职能)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区长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的资质资格。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组织申报条件)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近三年来主要经济、社会效益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本区领先地位,对地区转型发展和创新驱动贡献率处于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较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区长质量奖”称号:

(一)不符合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属于国家政策规定淘汰的污染项目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淘汰产品的;

(二)因违反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等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

(三)近三年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有重大质量投诉或严重失信行为;

(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定的行为;

(五)三年内获得过“区长质量奖”称号的;

(六)区长质量奖不再受理三年内获得上级政府质量奖组织的申报。

第十三条(个人申报条件)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作出了突出贡献;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区长质量奖”称号:

(一)个人所属的组织近三年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有重大质量投诉或严重失信行为;

(二)三年内获得过“区长质量奖”称号的。

(三)区长质量奖不再受理三年内获得上级政府质量奖个人的申报。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评审标准)区长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个人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评审程序)区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

(一)公告。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文件、报纸、网站等形式公告当年区长质量奖评审的时间安排,明确当年度评审的领域、对象、条件和要求。

(二)申报。凡符合区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各类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青浦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真实性材料,经所在街镇、园区,或者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四)资料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和区内相关职能部门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对未列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审办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五)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对个人申报者的所属组织(工作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并由评审专家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在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表、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报告等材料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综合评价报告,按得分排序,提出区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七)审定公示。评审委员会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组织、个人候选人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评审委员会综合公示意见,提出获奖组织、个人推荐名单,上报区政府批准。

(八)批准公告。经区政府批准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表彰奖励)区政府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支持获奖组织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

对获“区长质量奖(组织)”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100万元;对获“区长质量奖(个人)”的个人,颁发奖牌、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5万元;

对获“质量金奖”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50万元。

对获“质量创新奖”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30万元。对获“质量创新奖”的个人,颁发奖牌、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2万元。

对获奖的组织和个人,将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及国家级政府质量奖项。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宣传推广)获奖组织、个人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镇、园区,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推广获奖组织、个人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区域质量志愿服务活动,为有意愿提升质量管理和科技创新能力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

第十八条(称号使用)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标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一经发现违反者,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青浦区区长质量奖奖牌、证书由青浦区政府授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撤销条件)组织和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由评审委员会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六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条(保密、廉洁)参与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区长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定程序和评审人员管理规定,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评审组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一条(双向监督)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或个人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或个人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或个人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反馈评审办。

第二十二条(资料保存)青浦区区长质量奖的申报材料一般保存十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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