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贸易型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青浦区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8-15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商务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商规〔2021〕5号)要求,现开展2023年度贸易型总部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贸易型总部应注册在上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二)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60亿元人民币;

(三)以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40亿元人民币;

(四)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5000家且超过30%的比例为非本市企业。其中,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150亿元人民币。

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认定。

二、认定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申报企业向所在区商务委提交下述材料:

1.2022年度审计报告(对申报平台交易类贸易型总部企业,另需就注册会员与上年度交易额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贸易型总部申报表(附件)。

三、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请各单位于2023年8月25日前向区商务委提交申报资料。

联系人:朱老师、车老师

联系电话:59732890-19226


附件:贸易型总部申报表



青浦区商务委员会    

2023年8月15日     

附件: 贸易型总部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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