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青浦区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08-10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商务委关于开展2022年度贸易型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市商务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商规〔2021〕5号)要求,全面强化本市“四大功能”,做强做优“五型经济”,大力发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总部型经济,进一步集聚培育更多多功能、高能级的国内外贸易企业总部,支持贸易领域头部企业做大做强,现开展2022年度上海市贸易型总部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申报条件
贸易型总部应注册在上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二)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60亿元人民币;
(三)以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40亿元人民币;
(四)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5000家且超过30%的比例为非本市企业。其中,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150亿元人民币。
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认定。
二、认定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企业向我委提交下述材料:
1、2021年度审计报告(对申报平台交易类贸易型总部企业,另需就注册会员与上年度交易额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贸易型总部申报表(见附件)。
(二)上报材料一式二份,请企业所属街镇、区级公司在其中一份贸易型总部申报表(见附件)的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栏中加盖公章。申报截止日期2022年8月23日。
联系人:青浦区商务委服务业发展科 李琦
电话: 59732890-19224
邮箱: qpswlq@163.com
附件:贸易型总部申报表
青浦区商务委员会
2022年8月10日
附件: 贸易型总部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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