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0-12-21
青人社〔2020〕56号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干事创业、担当作为,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的通知》精神,我们定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党的十八大以来,本区所属事业单位经组织批准参加扶贫协作地区、对口支援地区和其他地区的扶贫和对口支援工作,在当地工作半年以上(教育按一个学期计算),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
奖励个人:指截止2020年12月31日仍在编在岗的人员,需在支援扶贫地区当地累计工作满半年以上(已转为公务员、已退休、已离职以及在后方从事支援扶贫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在奖励范围内)。
奖励集体: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二、奖励条件和种类
在协作地区和对口支援地区的扶贫和支援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嘉奖,原则上在当地工作累计满半年以上;
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记功,原则上在当地工作累计满一年以上;
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记大功,原则上在当地工作累计满两年以上。
如业绩贡献特别突出,获前方工作机构和当地帮扶对象认可推荐,可适当放宽年限。
三、奖励比例(名额)
此次专项奖励的比例(名额),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各单位符合条件工作人员总数的25%和5%;给予集体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符合条件集体总数的30%和5%;记大功申报名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综合各主管部门和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推荐的个人和集体情况遴选。
专项奖励工作要坚持把推进脱贫攻坚的工作实绩作为衡量标准,体现广泛性、注重代表性,做到宁缺毋滥。坚持向一线的基层岗位倾斜,向脱贫攻坚任务重、难度大的贫困地区倾斜,向脱贫成效明显的地区倾斜和向参与脱贫攻坚时间长的倾斜。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一般不推荐,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从严掌握。
对因同一事迹已经表彰奖励过的集体和个人,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已经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荣誉称号的不再重复奖励。
四、奖励标准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嘉奖奖金为1500元,记功奖金为3000元,记大功奖金为8000元。所需经费通过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五、奖励权限和程序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执行。
六、时间安排
请各主管部门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推荐的嘉奖、记功人员的名册、奖励审批表报区人社局开发科。
七、有关要求
(一)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此次专项奖励工作,政治性强、时间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尽快部署启动并按照时间节点做好专项奖励工作。
(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奖励人选应当坚持优中选优,不撒胡椒面。听取相关前方指挥部(联络组)意见和建议,确保奖励人选要有代表性。同时要将评选过程作为学习宣传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过程,适时做好新闻宣传工作,营造有利的工作氛围。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各项程序,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对于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其他
跨层级记功不占单位比例。未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以及经组织批准但在当地工作不满半年,或由单位、个人自发做出的支援、扶贫行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和人员,各部门、单位应将此作为重要工作业绩,在今后的奖励工作中重点关注、优先考虑。
本区事业单位非编人员可由各相关单位参照此通知要求自行执行。
附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名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4.对口支援、扶贫情况统计表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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