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3-11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沪府办发〔2017〕23号)、《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关于明确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标准的通知》(沪经信调〔2017〕176号)以及《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青府发〔2019〕10号),结合本区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实际情况,开展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机制 青浦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区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产调办”),设在区经委,区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开展工作: 区产调办负责提出本区产业结构调整年度工作推进计划、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列入年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区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区专项补助资金。 区统计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减少能源消耗量的核准工作,并出具证明。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减排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相关数据的审核确认工作,并出具证明。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产业结构重点专项调整区域涉及分流安置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的审核确认,并出具证明。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规划划定的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的审核确认,并出具证明。
二、补助范围
1.获得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的单个重点调整项目和重点区域调整专项。
2. 2019年1月1日之后启动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的单个重点调整项目和重点区域调整专项。
三、资金管理 青浦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用于项目评审、验收、检查与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费内按实予以列支。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调整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转产、化解债务、停产及设备资产损失等相关费用的补偿,以及经区领导小组批准的其它用途。补助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调整企业的职工安置。
四、申报条件
(一)市级单个重点调整项目和重点区域调整专项 须符合《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沪府办发〔2017〕23号)有关要求。
(二)区级单个重点调整项目 申报的区级单个重点调整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或国家和本市淘汰落后工艺、产品指导目录及负面清单范围内,或环境污染特别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并符合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安排的企业或生产线;年减少能源消耗在100吨标煤及以上,或者年减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挥发性有机物的总量50公斤及以上或者年减少化学需氧量、氨氮化学物及总磷的总量50公斤及以上的单个调整项目。
2.属于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控制线范围内的企业关停项目。 原则上单个重点调整项目应当在项目审议通过后一年内完成调整。
(三)区级重点区域调整专项 申报的区级重点区域调整专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区域内有15家及以上列入国家及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或负面清单范围内限制类、淘汰类的生产型企业,且该类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150亩及以上。重点区域内落后产能应当相对集中,区域有清晰的四至边界,区域总面积应在500亩以下。
2.区域内企业在申报当年应当处于正常经营,项目审核通过后,原则上区域内涉及调整的企业应两年内完成调整。
3.区域调整应当同步落实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或者生产性服务业的区域具体规划,调整后应当按照规划逐步实施,涉及规划需复垦的区域应按照要求完成土地复垦。 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对国家、上海市下达的调整任务或经区政府同意的重点调整专项予以支持。
五、补助标准
(一)市级单个重点调整项目和重点区域调整专项 对于获得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的单个重点调整项目和重点区域调整专项,由区财政按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1:1配套。
(二)区级单个重点调整项目
1.以调整项目上一年度能耗统计数据为核算依据,根据区统计局审核确认的项目调整后直接减少能源消耗量计算,每减少1吨标煤补贴600元。
2.以被调整项目合法排放总量范围内上一年度排放统计数据为核算依据,根据区生态环境局审核确认的直接减少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相关指标的排放量合计计算。
(1)废气。每减少排放1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挥发性有机物各补助48000元(折合标煤80吨的补贴额)。
(2)废水。每减少1吨化学需氧量(COD)、氨氮化学物及总磷各补助36000元(折合标煤60吨的补贴额)。
(3)危险废物。每减少排放1吨危险废物补助4800元(折合标煤8吨的补贴额)。 申报项目时,应当在上述两种标准中明确一种,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在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控制线范围内的企业关停项目,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提高一倍,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
(三)区级重点区域调整专项 按照划定的重点区域范围内合法生产型企业调整实际分流安置的参保职工(指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本区社会保险满一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人数计算,补贴标准为每名职工不超过2015年本区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 对于区重点区域调整专项,区级财政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00万元。 各镇、区属公司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的补偿,获得区级单个重点调整项目和重点区域调整专项补助资金的,按照不低于补助资金50%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六、申报材料
(一)市级单个重点调整项目和重点区域调整专项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沪府办发〔2017〕23号)规定有关材料。
(二)区级单个重点调整项目
1.各街镇(区属公司)向区产调办提出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函;
2. 青浦区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信息表(详见附件1);
3. 调整项目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报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4. 区产调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区级重点区域调整专项
1.各街镇(区属公司)向区产调办提出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函;
2.青浦区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信息表(详见附件1);
3.青浦区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区域专项资料(详见附件2);
4.区产调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申报流程
(一)市级单个重点调整项目和重点区域调整专项 按照《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沪府办发〔2017〕23号)规定的有关流程。
(二)区级单个重点调整项目
1. 企业申报。由区经委发布项目申报通知,企业向所在街镇、区属公司提出申请,并通过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hypdncy.com)提出线上申请,并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2.街镇、区属公司初审。各街镇、区属公司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及网络批转,并向区产调办发函。
3.联合审核。经街镇、区属公司初审通过后,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区产调办。由区产调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核定补助金额。
4.项目验收。待企业完成产业结构调整后,由区产调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5.公示。对于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区经委在区经委官方网站及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
6.区级审核。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
7.资金拨付。经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各相关企业。
(三)区级重点区域调整专项
1. 街镇、区属公司申报。由区经委发布项目申报通知,街镇、区属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2. 联合审核。由区产调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核定补助金额。
3.区级审核。由区经委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
4.首笔资金拨付。经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将核定补助金额的70%直接拨付至相关街镇、区属公司。
5.项目验收。待重点区域专项完成产业结构调整后,由相关街镇、区属公司发函至区产调办提出验收申请,由区产调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6.余款拨付。对于验收通过的重点区域专项,由区经委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审议通过后余款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相关街镇、区属公司。
八、其他
1.区产调办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后评估机制,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获得区级专项支持资金的企业进行抽查和专项评估。
2.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报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违规企业失信信息,将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附件:1. 青浦区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信息表
2. 青浦区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区域专项资料
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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