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第四批)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11-14

各相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2〕8号)要求,现就2024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标准

(一)应在上海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二、填报流程

企业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进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待区级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4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请表》1份(无需其他佐证材料),申请表的纸质材料左侧用两个订书钉装订,须签章(封面、骑缝、真实性说明处盖公章,真实性说明处法人签字)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于12月12日前报送至注册地(镇/街道/区属公司)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一家企业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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