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和总部聚集区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青浦区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5-23

各镇、街道、区属公司:

为加快推进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经济发展,根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和总部聚集区试点工作方案》(示范区执委会发〔2023〕15号)要求,现就2024年度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和总部聚集区试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注册在示范区范围内,具有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功能创新的高成长性总部企业,分为技术创新型、商业模式创新型、功能创新型3类。

2.知识创新型总部聚集区。在示范区内,致力于发展新型总部经济,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集聚较多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的地理区域。

二、申报要求

申报材料要求详见“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和总部聚集区试点申报指引”(详见附件)。

三、评选程序

(一)申报

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企业在满足知识创新型总部试点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照标准开展自主评估,由属地部门把关,于2024年6月10日前向青浦区商务委提交申报材料。总部聚集区试点申报工作在完成总部企业试点后再行开展。

(二)初审

经青浦区商务委初步核对后,由两区一县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在申报材料齐全后组织初审,将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企业,于7月1日前提交盖章版汇总表(附件1)及申报材料(一份)至示范区执委会。

(三)专家复审

执委会联合两区一县总部经济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开展复审,形成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试点入围名单。

(四)结果公布

经审定同意,正式形成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试点名单后,由示范区执委会会同两区一县政府印发试点单位名单。

四、评审机制

(一)组建联合认定专家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与两区一县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整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等资源,推荐人选形成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试点联合认定专家组,对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试点进行复审。

(二)事中事后监管。两区一县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对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试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属地财政资金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本地区知识创新型总部试点开展阶段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抄送示范区执委会及两区一县总部经济主管部门。

(三)复核。已认定为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和总部聚集区的试点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不满足复核条件的将取消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和总部聚集区试点资格。

联系人:蔡婷婷        联系方式:59732890-19228


附件: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和总部聚集区试点申报指引



青浦区商务委员会

2024年5月23日

附件: 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和总部聚集区试点申报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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