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松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09-22

沪松府〔2020〕263 

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第 11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松江区知识产 权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 年 9 月 22 日

松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专利创造、 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发挥专利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 障作用,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区建设,支撑长三角 G60 科 创走廊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资助是指在区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关资 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知识产权或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所给 予的资助。 知识产权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三条 资助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在本区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专利资助遵循“提质增效、促进运用、突出重点、 诚信申请”的原则;重点聚焦长三角 G60 科创走廊重点产业, 重点支持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促进转化运用。 

第五条 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 组织评审。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划拨、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一般资助

第六条 一般资助是指对本区单位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知识产权审查机构申 请知识产权相关费用的资助。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一般资 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权人; 

(二)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 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发明专利)专利权人; 

(三)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 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 人和成功注册国际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第八条 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资助申请人应为专利 申请时第一申请人且符合第三条规定。 

第九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 如下: 

(一)授权资助 授权后一次性资助人民币 5000 元;对小微企业获得的首件 授权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人民币 6000 元。

(二)年费资助 缴纳授权后的第四年与第五年年费后,各一次性资助人民 币 1200 元。 

(三)对权利稳定性好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人民 币 2000 元。 

(四)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内专利资助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

 第十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每项 专利资助人民币 5000 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 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专利授权 后资助不超过 3 个国家或地区。其中,通过 PCT 途径获得授权 的发明专利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人民币 4 万元;通过巴 黎公约途径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人 民币 3 万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 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港澳台发明专利、国外专 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 

第十二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银奖的国内专利,一次性资 助人民币 10000 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国内专利,一次 性资民币 5000 元。

第十三条 对开展涉外商标注册,并成功注册国际商标的企 业,给予 30%的涉外商标注册费用补贴,单个国家或地区补贴不超过人民币 5000 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人民币 5 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助 

第十四条 专项资助是指注册或登记在本区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社会团体,在其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 作方面所给予的资助。 第十五条 资助申请人获得的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以下工作:

 (一)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 

(二)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 

(三)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

 (四)知识产权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 

(五)知识产权人才培训;

 (六)知识产权维权;

 (七)其他知识产权工作。

 第十六条 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最 高人民币 60 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单 位,给予最高人民币 40 万元的资助。 

第十七条 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单位,给予最 高人民币 80 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单 位,给予最高人民币 60 万元的资助。 

第十八条 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 的单位,给予最高人民币 20 万元的资助;对培育验收通过、被 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最高人民 币 40 万元的资助。 

第十九条 对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上海市知识 产权试点园区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 1:1 配套扶持。

 第二十条 对认定为松江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 最高人民币2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企业 的单位,给予最高人民币1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松江区知识 产权试点园区的单位,给予最高人民币10万元的资助。 区级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业、区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 认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市级知识产权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上 海知识产权创新奖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奖励资金给 予1:1配套扶持。

 第二十二条 对驻松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高质量专 利培育、专利成果转化等工作项目的,根据申请单位本区发明 专利授权数量和成果转化数量,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后, 每年给予最高人民币30万元的扶持。 

第二十三条 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 并通过相关认证机构审核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90%给予补 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第二十四条 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评议等知识产权信息 分析项目的单位,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后,对项目开展 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50%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 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本区实际的知识产权 保险品种,对购买专利保险、商标保险等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 企业,按实际发生保费给予50%、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六条 对以知识产权融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 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 元。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按实 际发生的费用给予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八条 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 据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 

第二十九条 对注册且在本区办公的专利服务机构,符合相 关条件且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后,给予一次性人民币 10 万 元的扶持。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知识产权资助 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资助 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三十一条 资助申请人如有非正常申请行为,或在申请资 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 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五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同 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 究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的单位在代理知识产权申请或承担相 关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资助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办 理资助,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并依法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助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 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2013 年 5 月施行的《松江区专利资助办法》(沪松府〔2013〕62 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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