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标准化 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09-2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含公司): 经区政府第 11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松江区标准化 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 年 9 月 22 日 松江区人民政府文件 

沪松府〔2020〕262 号 


 松江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本区的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根据《上海 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上海市地 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所指的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对暂不具备制定 地方标准条件,需要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新技 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满足本区自然条件、风俗习 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参照 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制定的供有关人员使用的标准文件。 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内容不得涉及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不得 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禁止利用标准化指导性技术 文件,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 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修)订、发布、实施及其监 

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工作职责) 区人民政府下设区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标准化 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组织成员单位审议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 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协 调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管理松江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二)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指导 性技术文件的起草和实施工作; 

(三)承担区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定部门(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履 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立项申请; 

(二)负责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起草; 

(三)组织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 

第二章 制(修)订

 第五条(性质和范围)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为推荐性技术规范。

 以下范围内事项可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 具有标准化价值的;

(二)具有区域发展特色,尚不能制定为地方标准,但对 本区域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

 第六条(一般程序) 

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一般程序包括立项、起草、 征求意见、审查、编号、审议、批准、发布、备案等。

 第七条(立项) 区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需求,认为有 必要制定标准化指导技术文件的,于每年 3 月底前向区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立项申请。 提出立项申请应当提交《松江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 (修)订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修)订的意义、必要性、 可行性; 

(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草案; 立项申请经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由区 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文正式立项。

 第八条(起草)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提出立项部门为起草单位,可以由 项目提出部门委托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科研机构、行业协会 或企业等起草,或者委托专家起草。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起草,可参照 GB/T 1.1《标准化 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第九条(征求意见)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在充分调查研究、 综合分析、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完成“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包括下列内容: 

(一)背景情况和起草过程; 

(二)主要条款说明;

 (三)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及理由; 

(四)实施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措施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起草单位应当将“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征求意见稿”向 区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向行业协会、市级主管部门或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征求意见,并分析、处理收集到的反 馈意见,将反馈意见整理成“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化指 导性技术文件征求意见稿”修改后编制成“标准化指导性技术 文件送审稿”,并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交区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条(审查)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 进行标准审查。

起草单位提交专家组的审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 内容:

 (一)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送审稿;

(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编制说明;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四)意见汇总处理表。 参加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 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审查活动中 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用秘密。

 第十一条(编号)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 号,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即发布年份的四位数字) 构成。编号方法如下: DB 31117/Z XXXX-XXXX

 第十二条(审议、批准、发布)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通过专家审查,报请区标准化工作 联席会议审议。审议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采用会议方式。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审议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市场监 督管局理发布或联合区相关委办局共同发布。 

第十三条(备案) 年 代 号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 件松顺江序标号准化指导性技术 文件代号 - 7 - 已发布的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实施 

第十四条(实施及评估)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定部门负责组织标准化指导性技 术文件的宣贯与实施并对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修订和废止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重要参 考依据。 

第十五条(定期复审)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期满自 动失效。 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或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在实施过程 中需要即时复审的,原起草部门应当向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复审建议及主要理由。复审建议分为:继续有效、修订、 废止三种情况。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复审)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复审建议,启动复审程序: (一)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 后,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与其冲突的; 

(三)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新的情 形需要复审的。

 第十七条(复审结论、批准、发布)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复审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复审 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情形。 (一)对需要修订的,依据本规范第七条规定,启动标准 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修订程序; (二)对继续有效或废止的,提交区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 审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转化地方标准)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经过实施取得良好效果的,可申请 转化为上海市地方标准,可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规定的程序制定地方标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督促检查)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宣贯、 实施等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定部门做 好宣贯、实施及复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指导 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

 附件:1.松江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修)订申请书 2.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封面格式 

附件1 松江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修)订申请书 项目名称 项目提出单位 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制定或修订 被修订 编号 计划起止 时间 一、立项必要性及目的意义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三、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关系 主要起草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参加起草单位 经费预算 项目提出 单位意见 (盖公章) 月 日 填表说明:对于各栏内容可另附页说明。 

附件 2 ×××单位 发布 ××××-××-××发布 ××××-××-××实施 标准名称 DB 31117/Z XXXX-XXXX 松 江 区 标 准 化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察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群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9 月 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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