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 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9-06-01


上海市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

旅局字(2019)14号                签发人:金冬云 

 

松江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本区设立松江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松江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松江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其来源包括:

(一)国家和上级地方政府的专项资金支持;

(二)本级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松江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力情况核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文化行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类和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具体包括:

(一)松江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以下简称“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展示推广、民俗活动、后继人才培养、研修研习支出等。

补助的基本标准是:国家级非遗项目20万元;市级非遗项目10万元;区级非遗项目3万元。

(二)国家级、市级和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以下简称“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市级和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支出

补助的基本标准是:国家级非遗传承人2万元;市级非遗传承人0.6万元;区级非遗传承人0.3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松江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以及其他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单位提出申请。

(一)保护单位申请项目补助费,应当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汇总后向区文旅局提出申请。

(二)其他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请项目补助费,向区文旅局提出申请。

(三)国家级、市级和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传承人补助费,由保护单位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一并提出申请。

第八条  项目补助费的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第九条  项目补助费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申报材料包括保护工作总体目标、本年度项目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下年度工作计划、申请专项资金预算金额、本街道(乡镇)或本单位的相关配套资金情况、支出明细等。具体申报要求参见每年公布的申报通知。

第十条  提出申请的保护单位须进行现场陈述,由区文旅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并根据当年保护经费预算总额,提出项目补助额度,并报请区文旅局党委集体讨论核定具体补助额度。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由区文旅局按照有关规定报区财政局审核,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完成验收后进行拨付,其中:

(一)对各街道(乡镇)的项目补助,原则上,与街镇级资金1:1配套,纳入各街道年度预算或者区与街镇财力结算,待街镇配套资金到位后拨付。配套资金纳入街镇年底考核工作,若无配套资金直接影响下年经费的申报;

对其他保护单位的项目补助,纳入区文旅局年度预算。

(二)传承人补助费纳入区文旅局年度预算。

(三)国家级、市级下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待国家级、市级补助资金下达后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按照国家、上海市和本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完毕,上级主管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区文旅局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在项目验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的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因管理不善,项目中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四)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传承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承活动,或者不积极参加公益性宣传展示传承活动的,区文旅局和区财政局可以视其情况,做出核减、停拨资金的处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区文旅局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原《松江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松文广局字201661号)即日起废止,本办法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2019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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