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1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打响“上海文化”品牌和加快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建设“科创、人文、生态”的现代化新松江目标,进一步加快推进人文松江建设,促进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发挥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号)、《关于促进上海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沪文广影视〔2018〕149号)、《关于上海市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实施意见》(沪新出联〔2017〕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是专用于全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引导性资金,按照松江区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总体规划、有序实施;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绩效评价、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操作。

第四条(工作机构)

由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文广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组成上海市松江区文化产业项目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项目验收、日常管理,并适时委托第三方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办公地点设在区文广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申报主体)

1、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产品生产、服务及相关产业的企业。

2、经国家、市批准或认定的经营性文化产业类园区、示范园区。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一)专项资金采取项目奖励、落户补贴、展会宣传补贴、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及项目补贴等六种支持方式。项目补贴为评审后先立项待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他均为评审后拨付。项目奖励、落户补贴、展会宣传补贴、配套资助仅适用于上一年度开展的项目或发生的费用。

(二)根据项目开展情况、企业运营情况等综合因素,经评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金额。

(三)每个园区、企业申报项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个(落户补贴除外)。

(四)“项目补贴”类,必须是建设资金已落实且项目已启动,并能于规定时间前完成、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的。补贴方式为先立项,待项目完成且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款项。扶持资金用于建设类项目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及税收必须在本区。对已获得风险投资,区内国家级、上海市级文创园区资本参与合作的项目,同等情况下优先支持。

“贷款贴息”类,必须是在本市中资商业银行贷款。贴息金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为标准,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1年。

“落户补贴”类,包括房租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主体必须入驻本区满一年,租借或购置的办公用房须为自用。

第七条(重点支持范围)

(一)影视产业

本部分申报主体,是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艺术策划及代理,影视文化用品、设备的生产与销售,影视及动漫游戏相关数字文化内容产品开发,影视相关服务等产业的企业。

1、支持载体建设

(1)落户补贴。对注册并实体入驻松江科技影都核心区域与影视集聚带的影视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产证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的,可按租金的6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得大于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登记面积,从申报年度起可连续享受三年(需每年申报);购置办公用房且产证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的,可按购置价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购房补贴。

(2)重点项目建设补贴。总投资额不小于2000万元的影视综合基地、影视后期制作、特效技术应用与研发、影视装备研发生产、影视大型活动综合配套等项目,经评审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项目补贴。总投资额小于2000万元,但有助于补强本区影视产业链短板的项目,经评审认定,可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补贴。

(3)影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贴。设影视人才培训、影视产权交易、影视数据中心、影视媒体特效研发、影视资源共享、影视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对影视产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经评审认定后,可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补贴。

(4)影视会展、宣传、赛事活动补贴。主办或承办国际级、国家级、上海市级影视相关会展、宣传、赛事活动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展会宣传补贴。

(5)影院支持。影院获得国家级、上海市级影院类专项资金支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资助。影院参加国际级、国家级影视节展映活动的,可给予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补贴。

2、奖励优秀影视作品及企业

(6)重点剧本创作奖励。围绕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弘扬爱国主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反映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上海特色题材、青少年题材以及文化“走出去”等相关内容进行剧本创作,并获得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剧本创作资助”类支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7)取景地拍摄奖励。在国内公映或在电视台播出的影视剧(含纪录片)作品,在松江取景地(入册《上海市影视拍摄指南》)取景不少于5处(须在片尾字幕中列明取景地单位名称)的,可给予第一出品方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奖励。

(8)获奖奖励。

影视类、纪录片类、动画片类作品完成备案、立项,并取得相关公映、发行许可证,参加国际A类电影节、国际知名纪录片节、国际知名动漫节、国家级大奖(“国家五个一工程”等)评比并获得主要奖项(不含个人奖项)的,可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奖励。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项目奖励。

作品由第一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可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增加30万元的项目奖励。

对获个人奖项的导演、演员、编剧等,可给予工作室(法定代表人为获奖者本人,在松江有实体办公场所)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奖励。

(9)播映奖励。

电影类:在国内公映累计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可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奖励。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的项目奖励。

电视剧类、纪录片类、动画片类作品在央视频道播出,或在2家及以上省级卫视、省级专业频道(纪录片、动画片)播出,或同时在省级卫视、省级专业频道(纪录片、动画片)以及主要视频网站播出的,可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奖励。有3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项目奖励。

作品由第一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可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增加30万元的项目奖励。

(10)市级扶持政策配套。对获得上海市影视产业、动漫游戏产业、网络视听产业等专项资金支持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1)影视作品贷款贴息。影视企业使用金融机构信贷产品,用于作品拍摄、制作、发行,且作品已在国内公映或在央视、省级卫视、省级专业频道播出的,可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

(二)其他文化产业

本部分申报主体,是从事新闻出版服务、演艺、艺术品、文化装备、会展服务、休闲娱乐等产业的企业。

1、鼓励示范园区创建。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上海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奖励。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上海市级文化产业类示范园区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奖励。

2、鼓励公共服务平台搭建。

(1)国家级、上海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类示范园区,建设文化产业技术服务与展示、数字资源共享、情报信息发布、产权交易登记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可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补贴。

(2)国家级、上海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类示范园区,为促进园区平台发展,举办的论坛、讲座、培训、研讨会活动不少于5次,对园区整体竞争力或产业能级有明显提升的,可给予每场5万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奖励。

3、鼓励特色文化项目产业化开发。

(1)对具有特色的文化项目进行产业化开发,有助于弥补松江文创产业短板、提升松江文化软实力和品牌知名度、促进文化交流的,可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补贴。

(2)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分中心认可、项目所属保护单位授权,对本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产业化开发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奖励

4、鼓励实体书店与特色书店发展。

(1)对具有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优秀实体书店,经营场所产证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奖励。

(2)对本区具有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实体书店,租用经营用房且产证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的,可按租金的8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得大于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登记面积(需每年申报);购置经营用房且产证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的,可按购置价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购房补贴。

(3)对于品牌实体书店或书店经营企业,获得省市级及以上奖项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奖励。

(4)获得国家级、上海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

(5)举办各类讲座、论坛等活动不少于5场,有助于推广全民阅读且成效显著的,可给予每场2万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奖励。

5、鼓励新闻出版、印刷业转型升级。

经国家职能部门评定的绿色印刷工艺且已使用于经营性生产,或数字化印刷技术、印刷出版作品、出版企业荣获国家级及以上奖项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奖励。

6、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

(1)围绕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及人文松江建设题材创作的剧目,获得省市级及以上奖项的(不含个人奖),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奖励。

(2)获得上海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资金支持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配套资助。

(3)到国外进行经营性演出不少于2场,可给予每场5万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奖励。

7、鼓励文化成果展示、推介和交流合作。

(1)主办或承办国家级、上海市级文化产业会展、宣传、赛事活动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展会宣传补贴。

(2)参加省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会展、宣传、赛事活动的,可给予每年累积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补贴;在活动中获得突出成绩或重要荣誉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项目奖励。

8、鼓励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1)对入驻国家级、上海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类示范园区的文化企业,入驻本区的知名艺术家工作室,租用办公用房且产证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的,可按租金的6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得大于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登记面积,从申报年度起可连续享受三年(需每年申报)。

(2)开发和投资优秀项目,企业入驻的国家级、上海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类示范园区参与合作投资的,可按企业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补贴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申报项目符合本管理办法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3、申报项目未曾获本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

(二)申报主体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近两年内有严重违法违规处罚记录;

2、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有严重违约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3、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相关情形;

4、截止申报时,曾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或虽完成但未通过验收;

5、其他政府部门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九条(申报程序)

1、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小组年度工作要求,提出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并在指南中列明申报所需材料。

2、企业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供相应申请材料报所在街镇(园区)。

3、街镇(园区)对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网上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并向企业提供书面反馈材料。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项目评审)

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项目申报,负责程序性审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汇总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审核。项目评审管理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工作小组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形成汇总材料,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通过后,工作小组办公室向区财政局申报拨付专项资金。

各镇、街道、开发区可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区和镇(开发区)承担比例的通知》(沪松府办[2017]46号文)有关精神执行。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

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管理要求,会同区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年度预算和支持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评估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

工作小组办公室对获得项目补贴支持、还未完成验收的项目,不定期调摸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验收评估)

对获得项目补贴支持、项目内容已完成的项目,工作小组办公室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五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一)获得项目补贴支持的项目,推荐单位如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工作小组报告:

1、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的;

2、项目内容变更、中止实施、因故被取消(除不可抗力外);

3、被发现有侵犯他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

4、项目承担单位注册地迁离松江区范围的;

5、其他推荐单位认为应当报告的异常情况

(二)获得项目补贴支持的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总投资额削减10%及以上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项目建设时间逾期的,需及时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延期申报。

工作小组办公室视情况作出继续支持或终止支持的决定。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扶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

获得项目补贴支持的项目,财政拨付资金应严格按照区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参照《专项扶持资金项目投资明细用途说明》的要求;获得配套资助支持的项目,财政拨付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上海市专项资金所规定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和合规使用。财政拨付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区审计局和财政局的监督。

第十八条(违规责任)

获得项目补贴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拨付资金的使用管理上违反财经纪律,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相关权限进行处理,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企业应归还已拨付资金,上缴财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并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

通过本年度评审支持的项目,由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时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原《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松府〔2015〕10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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