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支持“卡脖子”工程和颠覆性技术发展实施细则》发布

发布机构: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08-28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全面推进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推动包括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6+X”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实现攻关和突破,促进原创技术成果产业化,为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松江区关于支持“卡脖子”工程和颠覆性技术发展的若干意见》(沪松府规〔2019〕8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细则中的“卡脖子”工程和颠覆性技术是指我国工业领域中亟需掌握的,能从根本上保障国家在重大关键领域自主可控和创新发展的相关核心技术、关键装备、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生产工艺等。原则上包括以下特征:一是国内空白技术,即目前国内未掌握相应的技术和知识产权,或无法自主生产相应装备或产品;二是国内跟踪技术,即国内掌握相关技术、可生产相关产品,但距国际最高水平仍有较大差距,或是受国外技术装备制约,一旦受国外限制将导致无替代产品;三是高端创新技术,即通过创新技术解决关键核心需求,开创新的高端应用和高端产品,推进产业技术水平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松江区的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和产业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为推进支持“卡脖子”工程和颠覆性技术发展相关工作,设立“松江区支持‘卡脖子’工程和颠覆性技术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发改委(区金融办)、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投促中心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松江“卡脖子”工程和颠覆性技术企业和项目的遴选、评价、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委,具体负责“卡脖子”工程和颠覆性技术项目的申报受理、认定、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松江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财务、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

(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五)无未完成验收的同类型项目。

第六条(项目入库申报条件)

开展了松江区“卡脖子”工程和颠覆性技术目录领域相关项目建设的单位,可以申请松江区“卡脖子”工程和颠覆性技术项目入库。项目承担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投入3000万元(含)以上(不含基础设施建设);

(二)项目拥有高层次关键核心人才和研发团队,专职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含);

(三)项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四年(含),且必须在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后两年(含)内完成;

(四)项目技术水平先进,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

(五)项目预期可形成相应的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

(六)若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松江区工业用地的企业,要求申报前一年度亩均税收100万元(含)以上,或上一年度税收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无工业用地,但持有厂房、办公楼或租赁物业的企业,要求申报前一年度实现税收1000元/平方米(含)以上;2、具有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市、区级)、专精特新企业(市、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或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卓越创新企业、区政府质量奖等任意一种认定或奖励;

(七)若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机构,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机构研发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含);

2、与企业开展过产学研合作项目,具备科研成果转化能力;

(八)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项目。

第七条(项目入库申报通知)

松江区支持“卡脖子”工程和颠覆性技术发展项目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松江区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明确松江区“卡脖子”工程和颠覆性技术目录、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时间、受理方式等具体要求。经区政府认定的重点项目可单独组织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项目入库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松江区“卡脖子”工程和颠覆性技术入库项目立项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省级以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新材料检索查新报告、产品鉴定书或质监部门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五)若承担单位为企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近三年完税清单;

2、持有工业用地的企业,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房产证等证明材料;无工业用地的企业,提供厂房、办公楼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六)若承担单位为科研机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已有研发设备清单;

2、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相关协议和合作成果证明材料;

(七)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或申请受理通知书等);

(八)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的科技攻关项目和获得科技成果评奖奖项的证明材料;

(九)关键核心技术人员学历证书、科技获奖证书;

(十)项目银行贷款承诺书、自有资金证明材料;

(十一)企业技术中心、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科技小巨人或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卓越创新企业、区政府质量奖等证明材料;

(十二)其他可以证明申报单位研发能力的材料;

(十三)征信中心出具的最新信用报告(项目申报起始日期前两个月内)。

申报单位所在街、镇(园区)按照本实施细则和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

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包括推荐意见在内的申报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受理审核。

第九条(入库项目立项评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项目入库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立项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市、区相关产业政策、审查结果及专家现场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价后,择优确定松江区拟支持“卡脖子”工程和颠覆性技术入库项目。其中对具备企业技术中心、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资质认定的申报单位,根据资质认定类型和等级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条(入库项目公示)

松江区拟支持“卡脖子”工程和颠覆性技术入库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入库项目立项)

经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支持入库项目报请区政府批准。经区政府批复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发文确定入库立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入库项目立项合同。立项合同应当明确入库项目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入库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管理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入库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填报项目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补充材料,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经所在街镇(园区)盖章同意后,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书面批复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按变更后的要求完成项目。

(一)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名称变更;

(二)项目地点发生变更;

(三)项目内容、投入发生重大变化;

(四)项目实施期限需要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变更,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年(含),且总的项目周期原则上不能超过五年(含);

(五)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四条(入库项目验收评审)

已入库的“卡脖子”工程和颠覆性技术项目到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及时提交验收申请表,根据验收要求备齐验收所需材料,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出验收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立项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松江区卡脖子工程和颠覆性技术入库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工作总结报告;

(三)技术总结报告;

(四)省级以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新材料检索查新报告、产品鉴定书或质监部门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五)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获得的知识产权、产业化成果、奖励、鉴定等证明材料;

(七)项目成果相关的合作协议、销售合同汇总清单及大额合同复印件;

(八)项目承担单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的项目合同;

(九)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超出项目执行期3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并按规定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项目验收原则上采用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验收的评审专家组,以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入库时所签订的项目合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项目变更的批复文件为依据,对合同规定指标的完成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技术水平、自主知识产权形成情况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其它相关验收内容等材料进行考核与评价。

项目验收采用专家意见制。经过专家共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字。专家验收意见分为验收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撤消四类。

对超出项目执行期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直接认定项目验收结果为撤消。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项目验收结果报请区政府审核。经区政府批复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发文认定卡脖子工程和颠覆性技术入库项目验收结果。

第十五条(新引进项目入库评审)

新引进项目于引进前两年内完成的卡脖子工程和颠覆性技术相关项目成果,可直接申请入库项目验收评审。项目验收评审流程参照第十四条(入库项目验收评审),项目评审申请时需额外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若承担单位为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近三年完税清单;

2、持有工业用地的企业,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房产证等证明材料;

3、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市、区级)、专精特新企业(市、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或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卓越创新企业、区政府质量奖等证明材料;

(四)若承担单位为科研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已有研发设备清单;

2、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相关协议和合作成果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入库项目撤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入库项目承担单位可主动填报项目撤消申请表申请项目撤消,经所在街镇(园区)盖章同意后,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直接做出项目撤销决定。

(一)项目单位擅自变更研制内容,与签订的项目协议明显不符;

(二)经审计后实际完成项目立项合同金额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超过30%(含);

(三)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五)项目经延期后仍不能完成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情况。

项目验收结果为撤消或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撤消的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同类项目。

第十七条(扶持措施)

(一)新引进项目支持

新引进项目于引进前两年内完成的项目成果,经验收评审认定为“卡脖子”工程和颠覆性技术项目后,对项目承担单位按租赁或购置场地面积给予开办费支持,支持金额总额不超过租赁费(累计不超过三年)的50%或购置费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通过卡脖子工程和颠覆性技术项目认定后,第一年内拨付核定支持金额50%,第二、三年根据承担单位经营情况分别拨付30%、20%。

(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支持

1、入库项目申报松江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以下简称“首台套”)或“产业化关键技术或共性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以下简称“产业化关键”)项目,可予以重点扶持;入库项目在申报的首台套或产业化关键项目完成验收后,根据入库项目的验收结果提高最高扶持资金额度,其中:验收合格,给予不超过项目投入的30%,最高1000万元;验收基本合格,给予不超过项目投入的15%,最高500万元;验收不合格或撤消,不予扶持。入库项目总的扶持金额含首台套或产业化关键项目的扶持资金。首台套或产业化关键项目验收结果与入库项目验收结果不一致,根据各自验收结果核定的扶持金额总额,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扶持。

2、入库项目建设期间或项目验收后(下文中,无特别说明,均指验收合格和基本合格)两年内,获得国家、市级首台(套)重大装备推广应用、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等项目扶持,在入库项目验收后按获得国家、市级财政扶持,由区级财政按1:1给予配套扶持,其中,验收合格,最高扶持资金额为1500万元;验收基本合格,最高扶持资金额为750万元。

3、承担了入库立项项目,或已入库项目验收合格的单位,在入库项目建设期间或项目验收后两年内,获得上海市科技创新券和“四新券”资助,按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

(三)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支持

1、入库项目申报松江区技术改造扶持项目,在技改项目通过验收后,根据入库项目验收结果提高技改项目最高扶持资金额度,其中,验收合格,最高补贴资金额为5000万元;验收基本合格,最高补贴资金额为2500万元。

2、承担了入库立项项目,或已入库项目验收合格的单位,在入库项目建设期间或项目验收后两年内,采购区内先进制造业企业生产的重点现代化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在申报松江区采购区内先进设备扶持时,提高最高扶持资金额度,每次最高500万元。在项目通过入库项目认定至项目验收后两年内,期间每个单位累计可享受两次提高最高扶持资金额度扶持。

3、承担单位开展工业互联网技术应用,建设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标杆园区等项目,申报松江区工业互联网相关扶持项目,可享受优先扶持。

(四)创新载体建设支持

1、经备案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科技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服务对象包括了入库立项项目或近两年内验收合格入库项目的承担单位,在松江区相关政策扶持金额标准上提高50%后执行。

2、入库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或项目验收后两年内,新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新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经批准新设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和院士专家服务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

(五)投融资支持

入库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或项目验收后两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含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等成功挂牌,在松江区相关政策扶持金额标准上提高50%后执行。承担单位申请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信用担保额最高2000万元。承担单位实现并购重组,且并购后企业与被并购企业的注册地和税收均在松江区,在松江区相关政策扶持金额标准上提高50%后执行。

(六)关键人才建设支持

入库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或项目验收后两年内,可申报松江区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政策扶持;团队核心人才可享受薪酬扶持、人才公寓等“1+10”人才政策体系所覆盖的各方面重点支持;对特别优秀、有突出贡献的关键人才优先推荐引进落户。

(七)企院校合作支持

入库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或项目验收后两年内,面向“卡脖子”工程和颠覆性技术领域研究,与高校院所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联合成立科研机构,打造尖端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

(八)自主创新与技术攻关支持

入库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或项目验收后两年内,成立以园区、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为支撑的重点技术创新集群(联盟),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通过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给予最高150万元配套资助;通过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通过市卓越创新企业认定,按市级扶持资金1:1配套资助。

(九)土地供应扶持

入库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或项目验收后两年内,在土地供给、增容费减免、厂房优化分割配置等政策申请方面可享受优先扶持。

第十八条(支持方式)

专项扶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拨付。

第十九条(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要求,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应依法接受审计和财政的监督。对弄虚作假申报、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按规定追究责任,并追回已拨付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支持“卡脖子”工程和颠覆性技术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9月2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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