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载体类补贴)实施细则》文件的通知

发布机构: 区服务业发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09-19

区服务业发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松江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载体类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区服务业发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发改委代章)         

2019年7月12日         


松江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载体类补贴)

实施细则

 

为加快本区服务业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推动G60科创走廊建设的若干意见》(松委〔2019〕15号)和《松江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沪松府规〔2019〕6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

引导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和我区服务业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二、扶持对象和标准

(一)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

1.扶持对象:国家级、市级、区级“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等载体。其中区级“服务业发展创新示范区”应符合以下要求:(1)符合区域发展总体规划,有明确的四至范围边界,有独立的开发主体和运营管理机构,履行管理、统计、服务等职责,并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达到相当的经济规模和发展能级,在某一个或几个服务业重点领域、某一类服务业集聚区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辐射力。(2)具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基础,产业定位清晰,以一个或几个生产性服务业重点行业为主导产业,具有明显的“四新”经济特征,拥有一批在相关细分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重点企业或专业化团队,集聚一批创新活力强、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新兴生产性服务业企业。(3)管理运营机构具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能够承接政策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等试点工作,拥有专业性的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具有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4)有未来3-5年的战略规划、实施计划和任务举措,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的推进举措及政策保障等。(5)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占比超过50%。

2.扶持标准:国家级、市级、区级“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等载体,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扶持资金应主要用于服务业创新发展方面的公共投入。

(二)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楼宇

1.扶持对象:符合区域服务业发展规划,产业定位明确,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率达到70%以上、属地注册率和纳税率达到85%以上,经认定为“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楼宇”的商务楼宇。

2.扶持标准:楼宇内服务业企业年度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楼宇运营主体100万元的资金扶持;楼宇内服务业企业年度税收达到5000万元以上,给予楼宇运营主体300万元的资金扶持;楼宇内服务业企业年度税收达到1亿元以上,给予500万元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为一次性资助,获得示范楼宇扶持后又达到更高一级扶持标准的,可再次申请。扶持资金应主要用于服务业创新发展方面的公共投入。

对入驻示范楼宇的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企业,年纳税1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按每平方每天0.3元的标准给予一年期租金补贴;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按每平方每天0.6元的标准给予一年期租金补贴。楼宇总的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如申请补贴额超过上限的,按照入驻企业纳税贡献及创新发展情况确定扶持对象。

(三)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商圈

1.扶持对象:符合区域服务业发展规划,主题特色鲜明,体验式和综合性业态丰富,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入驻率达到80%以上、属地注册率和纳税率达到85%以上,经综合评定为“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商圈”的商业综合体。

2.扶持标准:商圈内服务业企业年度税收达到3000万元以上,给予商圈运营主体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商圈内服务业企业年度税收达到1亿元以上,给予商圈运营主体300万元的资金扶持;商圈内服务业企业年度税收达到3亿元以上,给予500万元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为一次性资助,获得示范商圈扶持后又达到更高一级扶持标准的,可再次申请。扶持资金应主要用于服务业创新发展方面的公共投入。

对入驻示范商圈的服务业企业,年纳税1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按每平方每天0.3元的标准给予一年期租金补贴;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按每平方每天0.6元的标准给予一年期租金补贴。商圈总的补贴额不超过300万元,如申请补贴额超过上限的,按照入驻企业纳税贡献及创新发展情况确定扶持对象。

(四)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企业 

1.扶持对象:在我区重点发展的服务业以及传统服务业转型升级等领域中,创新意识强烈、行业特色鲜明、发展基础较好、带动作用明显,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并有望实现重大突破、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纳税100万元以上,经综合评定为“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企业(单位)”的企业或单位。

2.扶持标准:上年度纳税1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纳税50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纳税1000万元(含)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纳税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程序

(一)关于项目单位申报

1.填写引导资金申请表。

2.示范区、示范楼宇、示范商圈需报送创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创建示范区、示范楼宇、示范商圈的产业发展情况、工作基础、服务业发展中面临的瓶颈问题、发展思路、主要目标、重点任务、推进举措及政策保障等。

3.2018年1月1日之后获得国家、市、区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示范楼宇、示范商圈、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但未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可以申请载体类补贴并予以优先扶持。

4.近2年已获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投资类补贴的企业(不包括园区、楼宇、商圈),不能再申报载体类补贴。

5.示范楼宇、示范商圈内的企业申请租金补贴,需待示范楼宇、示范商圈获批后,由示范楼宇、示范商圈运营主体另行统一申报,经审核后扶持资金拨付至企业。

(二)关于材料报送

1.信息系统报送。各项目单位通过上海市松江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服务平台申报,报送至区发改委。

2.纸质材料报送。各项目单位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及项目相关附件材料(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两份)报送至区发改委。

四、申报材料

1.引导资金(载体类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

4.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行业地位、创新发展情况、主要特色、区域经济社会贡献及以商招商情况;

5.园区、楼宇、商圈等载体应提供载有明确四至范围的规划部门文件或不动产登记证书等文件;

6.园区、楼宇、商圈等载体应提供创建方案,包括重点企业发展情况及功能性平台情况;

7.园区应提供服务业营业收入占比的证明材料;

8.楼宇、商圈应提供总体纳税及企业注册率、属地率、纳税率的证明材料;

9.所在镇(街道、经开区)推荐意见。

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其他

1.关于管理部门、项目评审、资金拨付、项目管理等相关事宜已在《松江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沪松府规〔2019〕6号)中详细规定。

2.各管理部门和街镇园区既要广泛宣传发动,聚焦重点领域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政策支持,也要根据企业对区域经济社会贡献情况,严格审核,提升政策支持产业发展的效能。

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松江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载体类补贴)申请表

 

 


附件

松江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载体类补贴)申请表

 

一、申报类型

□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         □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楼宇 

□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商圈      □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企业 

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申报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时间


单位性质


单位注册地址


单位办公地址


主营业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网址


电子邮箱



注册资本

(万元)


上年度纳税额(万元)


上年度经营收入(万元)


上年度总资产(万元)


上年度总负债(万元)


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

(加盖财务三排章)

三、申报理由

(重点包括:载体发展规划、主导产业、企业集聚发展情况、公共服务能力等)

 

 

 

 

 

 

 

 

 

 

 

 

 

 

 

 

 

 

 

 

 

 

 

 

 

 

 

 

 

 

四、申报单位真实性承诺及信用承诺

本单位承诺:此次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无严重失信记录。

本单位对《松江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等资金申报和使用的相关管理制度和信用管理要求已全面了解,知悉申报和使用引导资金应满足的条件、遵守的规范和承担的责任义务,并将严格按照国家、上海市和本区法律法规、制度文件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资金申报和规范使用,认真配合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和监管等工作。保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愿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依法检查,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接受追责处理、承担赔偿责任,并同意相关部门将失信信息向市信用平台提供。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限期内退回已拨付资金,且三年内不再参与引导资金的申报。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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