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区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03-19

为贯彻《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松江区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G60科创走廊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落实非国有中小企业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参照市国资委《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现制定本区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实施原则

——服务大局,勇于担当。各区管企业集团和城镇集体企业是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的责任主体,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克服自身困难,勇于担当,统筹协调,扎实推进此项工作,与非国有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关键时刻的稳定器作用。

——依法合规,公开有序。各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规范流程,公开公正操作,力争做到相关非国有中小企业对于减免政策应知尽知,稳妥有序做好减免工作。

——细化政策,服务实体。各企业要主动对接,了解非国有中小企业实际困难和需求,在制定政策方案中,要积极向实体企业和商户倾斜,力争使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企业最终获益。

二、实施主体、适用对象及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

本区区管国有企业集团本部以及所属的独资、控股企业(含委托监管企业),以及城镇集体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

(二)适用对象

承租上述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其中,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

(三)政策口径

1、对于已签约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企业,由所属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免除20202月、3月两个月租金。

2、对免除2个月租金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各企业集团(或城镇集体企业)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情况,履行“三重一大”程序,明确减免标准,可进一步给予支持。

3、存在间接承租本区国有和城镇集体所有的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其中:转租人为国企性质的,按照《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执行;转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督促其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力保实际经营的企业最终受益。

三、组织实施

1、各区管国有企业集团、城镇集体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分管领导、任务分工和负责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指导各下属企业做好工作部署,上下联动,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各区管企业集团制定的政策落实方案,于223日前上报区国资委,城镇集体企业制定的方案,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批准后,于225日前报区国资委备案。

2、涉及其他非国有中小股东的实施主体,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理解。

四、办理流程

1、摸底

各企业应摸清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如有间接出租人的),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形成房产承租人和实际经营承租人两个清单。

2、告知

依照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力争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3、受理

各企业应以便捷高效为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申请人需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证明材料)。疫情期间,企业应避免人流集聚,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4、审批

各企业应根据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

5、反馈

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人,承租人凭告知书、实际经营承租人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相关确认书文字条款应由公司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排除歧义和纠纷隐患。

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6、报备

对于非国有中小企业租金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建立档案,形成底表。区管国有企业租金减免有关情况经集团汇总审核后报区国资委备案,城镇集体企业相关情况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五、规范办理,防范风险

办理过程中,各有关企业应严格制度、流程,加强内部管控,相关办理部门和人员应履职尽责,秉公办理,确保政策减免落到实处。

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1、对政策性减免租金其他未尽事项,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专项研究。

2、政策执行中,企业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有利于改善工作成效的建议、措施,并报告区国资委。

3、本细则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4、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限与《松江区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G60科创走廊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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