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确保完成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为鼓励本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深入推进本区清洁生产工作,请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 2018 年度清洁生产审核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截止申请之日,未被列入所在区域两年内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的制造型企业;
(三)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的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造纸、食品加工、制革、纺织、有色金属、氮肥、农药、焦化、电镀、化学原料药和染料颜料制造等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以及本市重点用能单位优先申报;
(四)《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的“双超”、“双有”企业及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高耗能企业。
(五)已通过环评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或已获得排污许可证。
二、名单确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并发文公布 2018 年度上海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
三、扶持方式
相关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在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审核评估验收后,由企业自行申报,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获得扶持奖励:
(一)企业项目与清洁生产相关的实际投资额低于 100 万元的,奖励 10 万元;
(二)企业项目与清洁生产相关的实际投资额高于 100 万元(含100 万元)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三、申报时间
申请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区经委,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四、材料报送地址和联系方式
材料报送地址:松江区经济委员会经济运行科(人民北路 3456号 2 号楼 915 室)。
联 系 人:周寒妹 37737313 张 振 37737312
传 真:37737229-8004
附件:2018 年上海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申报表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二 O 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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