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6-25
各相关国有企业:
根据《松江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沪松府办〔2016〕51号),现就做好松江区2017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申报对象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企业、由区国资委出资并委托监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由区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
二、申报内容及口径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1、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以母公司年度合并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按照30%比例上缴净利润。
2、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并实行全额上缴。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4、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申报材料
1、2017年度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
2、2017年度决算报表 (审计报告)
3、企业缴纳收益明细表(另附电子表格)
4、股东会相关决议
5、其他相关材料
请各企业于2018年7月5日前将申报书面材料一式二份报区国资委财务监督科(园中路1号622,联系电话:37735647)。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
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1日
附件:
© 2017-2022 zhengsoso.com 版权所有 沪ICP备17032387号-1 上海立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