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申报的通知

发布机构: 金山区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4-11

根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市战新办《关于组织2023年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沪战新办2023〕1号)工作安排,以及区领导有关批示精神,开展金山区2023年度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各镇、街道、园区围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等重点领域,组织注册在本区的企业申报。

二、申报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注册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亿元或市值达到20亿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在沪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企业。

(二)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核心产业范围。

(三)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10%以上),或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5000万元,其中,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20%以上),或年度研发人员总数达到 100人以上。

(四)在沪拥有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15项以上,或创新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改良型新药、创新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书等。

(五)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

(六)部分指标未达到但总体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突出行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作为特殊情况研究纳入。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情况,资产、营收、纳税及员工人数情况

(二)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文件,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等创新成果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其他需要说明或者证明的材料。

四、材料报送及其他说明

1.申请认定的企业申报表格、编制申请报告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4及相关证明资料4月17日前,报送各街镇(园区)。材料含纸质版和电子。电子版请刻录光盘,纸质一式四份

2.各街镇(园区)负责对企业填报材料初审,并于4月20日前将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5及相关材料至区经委技术进步科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经济委员会

2023年4月11


附件材料:
附件1-5:申报清单及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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