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优化揭榜挂帅机制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规定》全文公布

发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11-02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优化揭榜挂帅机制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28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优化揭榜挂帅机制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规定

(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揭榜挂帅机制,营造新型研发机构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浦东新区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浦东新区通过优化揭榜挂帅机制吸引科技领军人才承接创新项目,培育发展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相关的促进、管理和保障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创新项目,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示范应用、产业化等项目。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浦东新区率先推进科技体制机制创新,建立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支持浦东新区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升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水平。

市科技、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审计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和本规定,支持浦东新区开展创新项目揭榜挂帅和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等工作。

市规划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地方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海关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在浦东新区发展。

第四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创新项目揭榜挂帅和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重大事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为揭榜挂帅活动提供服务的公共平台,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和科技人才集聚,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生态环境。

浦东新区科技经济部门负责创新项目揭榜挂帅的具体推进工作和新型研发机构的促进发展工作,完善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调度和配置机制,提高承担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任务的能力。

浦东新区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共同做好创新项目揭榜挂帅的推进和新型研发机构的促进发展工作。

第五条  在浦东新区设立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创新项目揭榜挂帅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承担汇集发布创新项目信息、组织实施创新项目揭榜挂帅等事项,并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

服务平台应当按照专业化、社会化的运作要求委托专门机构运营,与有关企业、机构、产业基金和创投基金等开展合作,接受区科技经济部门监督管理。

通过服务平台开展创新项目揭榜挂帅活动的规则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制定。服务平台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服务内容和监督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服务平台应当选聘科技创新领域知名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建立专家库。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创新项目揭榜挂帅等活动提供决策咨询。专家库中的专家根据相关参与方的需求对创新项目的发布、申报、评鉴、揭榜等活动提供专业支持。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在服务平台上发布的创新项目应当面向全社会征集,聚焦重点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成果转化,具备策源性强、影响力大和带动面广等特点。

本市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创新项目可以在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支持其他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创新项目在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

在服务平台上发布创新项目的,应当列明完成项目需要的科研能力要求、项目考核和评审验收标准、经费拨付和管理等事项。

第八条  创新项目申报主体应当按照项目需求提交方案,说明项目组织形式、首席科学家或其他重要科技领衔人、团队组成等,证明科研能力等情况。

不得以国籍、年龄、资历、学历和工作经历、单位属性等作为国内外人才和团队在浦东新区参与创新项目揭榜挂帅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创新项目发布方应当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方案和有关情况开展尽职调查和评鉴,确定一个申报主体作为揭榜方承接创新项目。

无法确定唯一主体的,可以采用赛马制方式择优选择多个申报主体承接创新项目、各自独立揭榜攻关,并按合同约定开展科研活动。

第十条  鼓励参与创新项目揭榜挂帅活动的企业、单位在浦东新区开展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实现集聚发展。

浦东新区应当采取措施,引进和培育符合创新规律、提升创新效能、满足创新需求的新型研发机构,并实施依章程管理的组织体系和治理结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在浦东新区参与创新项目揭榜挂帅活动。

第十一条  创新项目发布方和揭榜方可以依法约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创新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符合本市和浦东新区发展战略定位的,市、区相关科技创新基金等应当提供支持,并按程序纳入用地保障范围。浦东新区应当给予融资担保、财政补助等政策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与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基金合作,对在浦东新区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应用、产业化项目等进行投资。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可以用于激励奖补。

支持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攻关等活动。

第十二条  支持揭榜挂帅的创新项目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经费拨付机制,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剩余资金。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对使用财政科研经费的创新项目实行包干制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政资金来源予以编制。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除负面清单列明的禁止支出项目外全部用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有权自主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

使用社会资金的创新项目,由发布方和揭榜方在相关合同中约定经费使用方式。

第十三条  浦东新区对新型研发机构培养、引进的相关人才,提供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安居、医疗保险、子女教育等服务保障。在浦东新区新型研发机构工作的紧缺急需人才,按照规定享受浦东新区提供的财政补贴。支持浦东新区的新型研发机构按规定与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

符合条件的境外人员可以担任浦东新区新型研发机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浦东新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共享服务。

鼓励浦东新区新型研发机构与境外研究开发机构合作开展技术研究,通过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科技创新展会、科技创新大赛等方式进行国际科技合作交流。

浦东新区新型研发机构进口设备、材料的,按照规定享受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政策。

第十五条  支持浦东新区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任务为导向的绩效评价管理模式。对运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以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对其他新型研发机构,可以以研发和服务活动的公共性、稀缺性和引领性等评价结果,择优给予财政补助。

支持对浦东新区承担战略性任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以创新绩效为核心的中长期综合评价机制。

第十六条  浦东新区应当按照支持创新、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探索建立符合创新项目特点的容错机制,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开展监督。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揭榜挂帅,是指创新项目向社会公开发布,由科技领军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挂帅并组织团队提供解决方案,并以科研技术成果产出来兑现的非周期性科研资助机制。
(二)经费包干,是指由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对项目资金自主管理使用的模式。
(三)赛马制,是指对创新项目在开展揭榜挂帅过程中实行择优选择、并行攻关、合同约定的组织管理方式。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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