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09-25
关于修订印发《浦东新区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区县统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中统筹部分的使用和管理,加快培养适应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高素质劳动者队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70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区县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职〔2015〕78号),区人保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研究制定了《浦东新区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区县统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浦 东 新 区 教 育 局
浦 东 新 区 财 政 局 浦 东 新 区 总 工 会
2018年9月25日
浦东新区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
区县统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统筹部分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快培养适应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高素质劳动者队伍,促进高质量就业,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70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区县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职〔2015〕7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安排
统筹资金为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统筹的资金。本区统筹资金在确保补贴资金需求的基础上, 2014年起按当年市下达资金最高不超过10%作为统筹资金。
第三条 资金用途
统筹资金主要根据区域产业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相关职工培训重点项目予以支持,统筹资金主要根据区域产业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相关职工培训重点项目予以支持,主要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和项目:
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和职业技能比武竞赛活动、资助高师带徒、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自主开发项目等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企业职工科技创新与综合素质培训、重点行业与新兴产业人才(岗位能力)培训、劳动和技能竞赛、职工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建设劳模(工匠、职工)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活动、适应“四新”经济能力培训、班组长和职工代表能力提升培训、对职工培训和能力提升有示范作用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以及获得国家、市、区科技创新专利或荣誉等进行经费资助,以及结合其他用人单位紧缺急需的培训需求而开展的职工职业培训项目等相关支出。
第四条 操作办法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等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统筹资金”支持项目操作管理办法。操作管理办法由各项目主管部门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实施。
第五条 资金申请及拨付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相关单位制定工作计划、审核相关材料、核定补贴金额,并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结束后6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经费申请。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技能类和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的指导和过程监管以及资助经费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等工作。
区教育局和总工会负责岗位能力类和综合素质类培训项目的指导和过程监管以及资助经费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并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为加强统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各相关部门按照新区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及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突出重点、注重规范,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高效。要发挥社会专业组织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专业组织开展项目评估、资助经费核定等工作。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处罚规则
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等收到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查实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或挪用补贴(资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再次申请相关补贴或承担培训任务的资格,企业违反诚信行为纳入企业征信平台,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5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之后“统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市级以上部门新制定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上级部门新制定的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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