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11-26

沪府规〔2020〕2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5日

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服贸发〔2020〕165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要求,加快推进本市服务贸易改革开放,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长三角一体化等国家战略,不断强化全球资源配置、科技创新策源、高端产业引领和开放枢纽门户“四大功能”,加快推进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五个中心”建设。通过3年试点,推动服务贸易高水平开放,推进产业贸易深度融合,鼓励市场主体自主创新,完善区域布局,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提升“上海服务”品牌国际竞争力,促进上海加快形成国内大循环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链接的发展新格局。

  二、试点任务

  (一)全面探索完善管理体制

  1.强化统筹协调机制。市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领导协调,统筹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现代服务业发展和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加快建立服务贸易发展绩效综合评估体系与考核机制。

  2.推进“放管服”改革。按照《总体方案》要求,依据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政策保障措施,简化外资旅行社审批流程,实行企业承诺制,审批时限由现在的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探索国际通用的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模式,建立建筑师负责制的常态化运行机制。探索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管理工作。探索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从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进一步下放。

  3.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完善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贸易专区功能,建立有利于科学统计、完善政策、优化监管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功能,推进涉外服务专窗建设,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提供便利化政务服务。

  (二)全面探索扩大对外开放

  4.深化服务业对外开放先行先试。按照《总体方案》要求,依据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政策保障措施,优先航空公司开辟至共建“一带一路”航权开放国家国际航线的经营许可审批。争取境外已上市抗肿瘤新药在本市医疗机构先行定点使用。支持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支持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试点。争取允许外国机构在本市独立举办冠名“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外的涉外经济技术展。允许在本市设立的内地与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聘用港澳和内地律师。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范围扩大至境内外机构在上海设立的投资管理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进一步扩大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范围,允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包括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衍生品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业务。修订完善上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及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相关办法,支持境外投资者通过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形式投资境内创新型科技企业股权。

  5.推动自然人跨境执业。按照《总体方案》要求,依据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政策保障措施,推动自然人跨境执业举措。允许取得国际专业资质或具有特定国家和地区职业资格的金融、规划、航运等领域专业人才经备案后在本市提供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有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外)。支持组织金融、电子信息、建筑规划等领域境外专业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允许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人才领衔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担任本市新型研发机构法定代表人。支持开展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在本市进行专利代理执业试点。探索放宽港澳专业人才执业资质,推行“一试三证”评价模式,即一次考试可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港澳认证、国际认证,在港澳从业经历可视同内地从业经历。允许在本市合法工作的港澳人员按照规定,申请参加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

  (三)全面探索提升便利化水平

  6.推进资金流动便利化。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探索建立本外币一体化账户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建立本外币合一资金池,在境内外成员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加速推进经常项目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扩展自由贸易账户功能,探索外汇管理转型升级,提升临港新片区资金使用、汇兑效率,探索优化和改进跨境资金池管理。支持企业开展跨境融资,允许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7.推进人员流动便利化。推进来华就医签证便利化政策,为境外人员旅游就医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加快在临港新片区建设世界顶尖科学家社区,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实施更加便利的出入境和停居留政策措施,最大限度释放口岸电子签证政策红利。

  8.推进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探索跨境数据流动分类监管模式,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在临港新片区开展汽车产业、工业互联网、医疗研究(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除外)等领域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试点,推动建立数据保护能力认证、数据流通备份审查、跨境数据流动和交易风险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机制。探索参与数字规则国际合作,加大对数据的保护力度。试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因集团化管理而涉及其在境内控股金融机构向境外报送有关数据,特别是涉及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类数据。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规定,探索优化对科研机构访问国际学术前沿网站(自然科学类)的保障服务。

  (四)全面探索创新发展模式

  9.推进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探索建立沪苏浙皖服务贸易联盟,推进长三角服务行业标准与管理规则对接,合力推动长三角服务品牌“走出去”。培育长三角科创圈,持续推进上海闵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探索建立长三角技术市场一体化协同平台。推动长三角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联动发展,建立数字服务出口合作机制。创建长三角大数据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推进大数据中心项目建设,探索建立长三角数据流动机制。发挥长三角文艺发展联盟和文学发展联盟等作用,推动长三角区域艺术创作协调发展。探索推进长三角区域移民和出入境政策一体化,为外籍高端人才办理签证证件和永久居留提供便利。推行长三角区域外籍人才流动资质互认,研究推进外国人工作居留许可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地域范围互认,给予原工作地许可证注销过渡期。支持设立面向长三角招生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10.大力发展数字贸易。支持发展基于工业互联网的大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分析、挖掘和交易等跨境服务,以及网络视听、在线社交、数字支付等在线新经济跨境服务,认定和培育一批数字贸易重点企业。强化浦东软件园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功能,加强对关键技术、平台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综合监管,争取认定新一批国家级基地。推动特定功能区域建设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统筹全市能源和用地指标,探索建立大型云计算数据中心。推动超大开放算力平台在浦东新区落户。健全数字经济领域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跨境支付结算服务、数据共享服务等功能,建设数字贸易交易促进平台。探索数据服务采集、脱敏、应用、交易、监管等规则和标准,推动数据资产的商品化、证券化,探索形成大数据交易的新模式。

  (五)全面探索重点领域转型升级

  11.健全跨境科技服务体系。完善技术进出口监测体系。对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进出口进行科学管控,防范安全风险。支持关键技术进口,探索引进国际先进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碳排放、环保检验检测技术。大力发展离岸服务外包,支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推广技术服务和标准。探索在浦东新区建立生物医药研发用特殊物品管理服务平台,在进口许可、风险管理等方面开展便利化试点。支持上海技术交易所发挥国家级技术交易市场功能,健全适应市场要素高效配置的技术权益交易制度体系。继续办好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浦江论坛等国家级品牌展览展示活动。

  12.拓宽跨境金融服务范围。全面提升金融科技在跨境业务中的应用水平,拓展金融科技应用场景。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开展外汇寿险业务,支持保险公司依托自由贸易账户开展保险跨境业务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开展国债期货交易,更广泛地参与商品期货、标准仓单、标准仓单质押及场外衍生品业务等,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资格。支持率先建立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和再融资服务体系,为跨境贸易提供人民币融资服务。支持设立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支持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内资和外资机构依法申请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参与国内人民币银行卡清算市场。

  13.提升跨境运输服务能级。完善并实施便捷高效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在跨境结算等方面提供与国际接轨的配套政策支持,简化登记条件,优化登记流程,推动船舶要素集聚。提升航运融资与保险、海事教育与研发、航运咨询与信息等服务能级。推动在上海扩大与相关国家的航权安排,并在双边航权允许的前提下,统筹上海航空枢纽新开、加密国际和地区航班。建设高效、绿色邮政快递跨境寄递通道平台,加快推动上海邮政快递国际枢纽中心建设。深化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北外滩航运服务总部基地、虹桥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建成一批航运公共服务平台。

  14.扩大文化旅游服务全球影响力。发挥上海在线新经济平台企业集聚的优势,支持优秀原创文化内容在沪首发。支持创建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提升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上海)服务能级,举办授权展会,实施“千帆计划”,服务数字文化内容走出去。加快上海国际艺术品保税服务中心建设,优化艺术品快速通关及保税仓储服务。推进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徐汇)建设,扩大文化服务出口,将“上海西岸”打造成为顶级艺术家和国际品牌全球首展首秀首发新地标。建设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深化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功能。优化提升上海港国客中心服务能级。提升中医药服务质量,新推出20项中医药国际标准,先行先试治未病服务和完善相关收费制度,争取认定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办好一批国际顶级赛事,推进杨浦区和徐汇区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建设。支持更多国际高水平电竞比赛在沪举办。

  (六)全面探索健全促进体系

  15.提升市场主体品牌影响力。加快认定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上海服务贸易品牌,鼓励自主品牌服务出口。建立上海服务品牌认证标准体系,支持企业打造有品牌效应的服务产品。鼓励服务贸易企业积极申报政府质量奖,树立服务贸易领域“上海标准”,打响“上海服务”品牌。推动实施专业服务“跟随出海”战略,支持有较强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争议解决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对外投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

  16.建立服务贸易国际合作网络。发挥市贸促会、上海国际商会双边工商合作机制的作用,用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要平台,密切与经贸组织、友好城市的合作往来,加大国际合作交流力度。争取开展亚太地区主要经济体签发服务贸易项下的服务提供者(或服务提供商)证明书试点工作。完善本市服务贸易行业组织、促进机构功能,建设一批服务贸易境外促进中心,开展海外促进活动。优化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积极开展“一带一路”商事仲裁、调解等业务,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

  17.加大服务贸易国际交流力度。根据国家规定,落实各类双多边国际协定、谅解备忘录,推动《关于建立中英服务贸易工作组谅解备忘录》中上海与伦敦的服务贸易城际合作,深化金融、航运、贸易等领域合作交流。支持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从事服务业扩大开放、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领域公务人员集中赴境外培训。

  18.提升服务贸易公共服务水平。围绕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统计监测、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风险管理等功能,打造一批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和培育一批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打造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公共服务资源供给,探索开展相关数据库建设,加快形成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制度框架。

  (七)全面探索优化政策体系

  19.完善财政税收政策。优化本市服务贸易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范围,每年更新《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并将支持范围扩展至数字贸易等新模式、新业态。加强与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的对接,支持设立市场化的服务贸易发展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和新业态培育。优化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零税率退税和增值税免税办税流程。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对“两头在外”的研发、检测等服务业态所需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探索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外资医院开展研发业务所需、非用于销售或使用的进口医疗器材和耗材予以保税。

  20.优化金融服务供给。支持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无担保信用融资、保单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等服务。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展,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加大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开发和推广力度,进一步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服务贸易的支持力度,深化“政银保”合作,依托“大数据+担保+银行”“信保+担保+银行”等模式,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降低出口企业融资成本。推进开展数字人民币应用试点。

  (八)全面探索健全运行监测和评估体系

  21.健全运行监测体系。健全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加强对服务贸易各领域头部企业运行监测和趋势判断。加强与服务贸易相关智库的合作,积极研究数字贸易等新模式新业态,完善服务贸易统计监测、运行和分析体系。

  22.完善评估分析体系。加强与各类信息化交易平台的合作,探索建立系统集成、高效协同的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和统计分析机制,完善基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服务贸易评估体系,提升本市重点发展领域评估分析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三、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与对口国家有关部委进行沟通,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政策保障措施,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争取开放措施第一时间落地,并做好经验总结。各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出台相关政策,加大服务贸易支持力度。市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督促,确保试点任务落实。同时,要综合评估各有关部门、各区试点推进情况及成效,定期对阶段评估情况进行通报。重大事项及时请示和报告。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11月6日起施行,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试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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