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浦东新区书院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04-10
书府规〔2019〕1号
关于印发《书院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村居、镇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书院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浦东新区书院镇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0日
书院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奖励政策的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2019〕1号)、浦东新区人社局《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办法》(浦人社规〔2019〕2号)和《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的实施办法》(浦人社规〔2019〕3号)要求,大力促进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结合书院镇创建和巩固充分就业社区的总体就业目标,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奖励政策,发挥政府补贴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对用人单位的奖励
凡本镇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吸纳安置本镇特殊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满一年的,自录用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劳动部门核定后,予以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
本镇特殊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不符合市、区两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但就业确实困难的长期失业青年、低保家庭成员、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
二、对自主创业者的奖励
凡本镇失业、无业、农村富余劳动力、协保、征地人员自主创业新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地在本区,自身不实现就业但仍能带动本镇劳动年龄段内人员2人(含2人)以上实现就业,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自开办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对长期失业人员的补贴
凡本镇35周岁以下长期失业青年(失业一年以上,累计缴纳社会保险不满五年)实现市场化就业,并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招工录用),工资不超过上海市最低工资的二倍,自录用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已享受跨区就业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四、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
凡本镇劳动年龄段内人员,参加由本镇劳动部门组织、推荐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给予午餐费补贴10元/天/人;取得职业技能合格证书,但不在市、区两级职业技能培训个人补贴范围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1. 凡考试鉴定合格取得上岗证的,补贴400元;
2. 凡考试鉴定合格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600元;
3. 凡考试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鉴定等级证书的:初级补贴500元,中级补贴600元,高级补贴700元;
4. 凡参加创业能力培训,考试鉴定合格取得证书的,补贴800元。
五、各类奖励和补贴的认定依据
(一)用人单位奖励费申请所需材料
1. 新招用满一年的从业人员名册;
2. 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3.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4. 支付职工的工资凭证;
5. 营业执照复印件;
6. 镇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凭证。
(二)自主创业者奖励费申请所需材料
1. 创业者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 组织从业人员花名册;
4. 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三)长期失业青年就业补贴所需材料
1. 身份证;
2. 户口簿;
3. 劳动合同;
4. 工资单(3个月以上工资明细);
5. 收入证明。
(四)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所需材料
1. 身份证;
2. 户口簿;
3. 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4. 本人银行卡。
六、有关事项
1. 凡本镇托底基地不得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政策;
2. 资金来源:镇财政;
3. 资金兑现:根据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镇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部门审核、确认、核算并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发放;
4. 以上各类奖励政策就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5. 原有相关意见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6.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符合本规定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本实施意见由书院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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