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院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机构: 浦东新区书院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04-10

《书院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书府20191

  

   

关于印发《书院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村居、镇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书院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浦东新区书院镇人民政府

                        2019410     

 

 

 

 

书院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奖励政策的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20191号)、浦东新区人社局《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办法》(浦人社规〔20192号)和《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的实施办法》(浦人社规〔20193号)要求,大力促进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结合书院镇创建和巩固充分就业社区的总体就业目标,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奖励政策,发挥政府补贴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对用人单位的奖励

  凡本镇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吸纳安置本镇特殊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满一年的,自录用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劳动部门核定后,予以一次性奖励1000/

  本镇特殊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不符合市、区两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但就业确实困难的长期失业青年、低保家庭成员、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

  二、对自主创业者的奖励

  凡本镇失业、无业、农村富余劳动力、协保、征地人员自主创业新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地在本区,自身不实现就业但仍能带动本镇劳动年龄段人员2人(含2人)以上实现就业,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自开办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对长期失业人员的补贴

  凡本镇35周岁以下长期失业青年(失业一年以上,累计缴纳社会保险不满五年)实现市场化就业,并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招工录用),工资不超过上海市最低工资的二倍,自录用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已享受跨区就业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四、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

  凡本镇劳动年龄段内人员,参加由本镇劳动部门组织、推荐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给予午餐费补贴10//人;取得职业技能合格证书,但不在市、区两级职业技能培训个人补贴范围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1. 凡考试鉴定合格取得上岗证的,补贴400元;

  2. 凡考试鉴定合格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600元;

  3. 凡考试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鉴定等级证书的:初级补贴500元,中级补贴600元,高级补贴700元;

  4. 凡参加创业能力培训,考试鉴定合格取得证书的,补贴800

  五、各类奖励补贴的认定依据

  (一)用人单位奖励费申请所需材料

  1. 新招用满一年的从业人员名册;

  2. 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3.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4. 支付职工的工资凭证;

  5. 营业执照复印件

  6. 镇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凭证。

  (二)自主创业者奖励费申请所需材料

  1. 创业者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 组织从业人员花名册;

  4. 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长期失业青年就业补贴所需材料

  1. 身份证;

  2. 户口簿;

  3. 劳动合同;

  4. 工资单(3个月以上工资明细);

  5. 收入证明。

  )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所需材料

  1. 身份证;

  2. 户口簿;

  3. 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4. 本人银行卡

  六、有关事项

  1. 凡本镇托底基地不得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政策;

  2. 资金来源:镇财政;

  3. 资金兑现:根据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镇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部门审核、确认、核算并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发放;

  4. 以上各类奖励政策就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5. 原有相关意见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6. 本实施意见201951日起施行,2019512022430期间,符合本规定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本实施意见由书院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书院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的解读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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