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桥镇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机构: 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09-02

祝府规20191

             

祝桥镇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20191)、浦东新区人社局《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办法》(浦人社规〔20192号)和《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的实施办法》(浦人社规〔20193号)要求,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提升技能促进就业、扶持困难群体推进就业,在宣传落实市、区关于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基础上,为充分发挥政府补贴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原《祝桥镇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祝府〔2014174号)已不再适用,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优化创业环境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制定行之有效的镇级扶持促进就业政策,为构建祝桥航空城奠定良好的基础,促进本镇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对用人单位的奖励和补贴

  1. 用人单位录用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推荐的本镇户籍劳动力、本镇户籍人员户口尚未转入本市的外地配偶或本镇特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人;劳务派遣公司录用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推荐的本镇户籍劳动力满50人及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人。

  2. 用人单位录用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推荐的本镇户籍中专以上的应届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人。

  3. 用人单位录用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当年度认定并推荐的启航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人。

  4. 用人单位录用本镇户籍特殊劳动力(指社区戒毒人员(康复)、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5年内的刑释解教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予以一次性奖励3000/人。

  5. 对于积极参加本镇组织的招聘会,推进本镇就业工作的参会企业,予以每家企业交通误餐费补贴150//人(每家企业最多2个人)。

  (二)青年职业见习和创业见习补贴

  浦东新区管理的青年见习基地中具有本镇户籍的失(无)业青年(年龄在16-30周岁;创业见习的青年可放宽至35周岁),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推荐,在当年核定指标内给予补贴如下:

  1. 基地认定补贴。经区人社部门批准认定,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含量且年内有批量见习学员的青年见习基地和创业基地,认定当年一次性补贴企业3000元。

  2. 基地用工补贴。本镇学员见习期满后,与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且连续录用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当年一次性给予用工单位1500/人补贴(单个基地一年内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0)

  (三)对求职人员的补贴

  1. 本镇户籍重点启航人员(指失业半年以上、年龄35周岁以下,并经认定的失无业人员)和本镇户籍就业困难应届毕业生,在当年度内积极实现就业(以劳动力资源系统内招工录用和缴纳社会保险为准),予以一次性补贴300/人。

  2. 凡大龄征地保障人员、区外就业人员及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的各类补贴仍按市、区级有关规定执行,不再予以补贴。

  (四)对自主创业者的奖励

  1. 凡本镇户籍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征地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年度内自主成功创业,注册与经营地在本镇,带动本镇户籍劳动人员2人及以上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在享受对用人单位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另行予以该组织一次性奖励3000元。

  2. 凡当年度注册并纳入扶持帮创组织的小微型企业,带动本镇户籍劳动年龄段内5人及以上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另行予以该组织一次性奖励2000元。

  3. 凡本镇户籍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在本镇行政管辖范围内成功创办的各类经济组织,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祝桥镇,且正常经营持续六个月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除享受当年创办组织补贴外,对录用本镇户籍人员的,再给予组织每月200/人就业补贴(单个组织一年内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0元,期限为二年)。

  4. 凡开业贷款到期及时还贷的,除享受区财政贴息外,予以该组织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五)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人员的奖励

  凡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内人员,年度内参加由本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组织、推荐、备案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培训以及创业培训,给予奖励如下:

  1.1)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励300/人;

  2)取得专项职业资格证书的,奖励300/人;

  3)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励500/人;

  4)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励800/人;

  本镇户籍失(无)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20/天的交通和餐费补贴。

  2. 对参加上岗培训的人员,给予培训期间20/天的交通和餐费补贴,培训结束后,给予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奖励200/人。

  3. 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给予培训期间20/天的交通和餐费补贴,培训结束后,给予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奖励300/人。

   

  三、认定程序

  由企业及个人提出申请,所需材料如下:

  (一)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在本年度内招用的在岗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和银行发放工资凭证。

  (二)实现就业的求职者个人提供本人实名制银行卡。

  (三)培训人员提供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个人身份证和本人实名制银行卡。

  以上各项补贴奖励,企业和个人必须在当年度的10月底之前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审核并核算,于11月初报镇财政后,进行资金的兑现到位。

  四、资金来源

  资金由镇财政列支。

  五、其他

  (一)本意见所指按规定办理招工录用手续,指经本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推荐、备案并办理相关录用手续,实现全日制就业,且补贴申请年度内仍在本单位就业的。

  (二)严格按照预算资金的审批流程,严格控制,防范风险。单位申报和提交的材料需真实有效,配合审核监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凡公益性岗位的招工录用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奖励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与市、区二级扶持政策不符或重复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并根据我镇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四)当年度1031日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按规定办理招工录用的,补贴有效期限可延续至下一年度。

  (五)本意见自20199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919日。

  原《祝桥镇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祝府〔2014174号)同时废止。如遇与市区级相关政策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六)本实施意见由祝桥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祝桥镇企业录用本镇户籍人员一次性奖励补贴申请表

  2.祝桥镇企业录用本镇户籍人员花名册

  3.祝桥镇青年见习基地奖励补贴申请表

  4.祝桥镇自主创业奖励补贴申请表

  5.祝桥镇重点启航人员补贴申请表

  6.祝桥镇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

                                      2019710

   

   

  《祝桥镇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解读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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