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4-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科普基地的运行与管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讲话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浦东新区科普事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参照《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普基地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兴办,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的场所。展示场所须在浦东新区辖区内。
第三条 为进一步推动科创中心建设,以“中国芯、创新药、蓝天梦、未来车、智能造、数据港”为代表的“六大产业”的相关企业申报科普基地,将予以优先认定。
第四条 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经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开展区级科普基地认定工作并对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科普基地依托单位应当为基地提供经费、人力资源等基本条件保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科普基地的基本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展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参观通道合理、灯光照明适宜、通风和消防等安全设施合格。
3.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4.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科普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5.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第七条 区科经委每年受理一次科普基地的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以相关通知为准。
第八条 科普基地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相关单位在区科经委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初审。区科经委在申报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评审。区科经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和综合评审。
4.公示。认定结果将在区科经委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5.授牌。对通过认定的单位,区科经委授予“浦东新区科普基地”的称号和匾牌。
第三章 运行要求
第九条 科普基地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遇到特殊情况需闭馆应提前向社会公告;在科技节等大型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十条 科普基地应适时对科普设施、科普内容进行改造或更新,确保科普内容符合科普展示教育要求,科普展品展项的更新率每5年不低于20%。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应积极参加国家、市级和区级重大科普活动,并主动策划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每年策划开展的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3次。
第十二条 科普基地应结合自身科普特色优势,创作或开发科普课程课件、科普宣传资料、科普影视作品、科普文艺作品等多样化的科普内容产品。
第十三条 科普基地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传播渠道;积极开展馆校合作、馆企合作、馆馆合作等,促进科普资源共享共用;贯彻长三角一体化、“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加强合作交流, 扩大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科普基地应加强科普工作队伍建设,提升运行管理人员、科普讲解人员等科普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五条 科普基地应建立健全财务、人事、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制定重大事项应急处置方案,逐步提高运行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基地依托单位变更、基地更名、因场地搬迁或设施更新改造影响正常开放等重大事项,应当提前 1 个月向区科经委报告。
第四章 评价与奖惩
第十六条 科普基地应每年参加年度检查(简称“年检”)。年检的主要内容是上一年度科普基地在开放接待、内容更新、活动开展、对外宣传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能力及成效。区科经委对通过年检的科普基地的运行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区科经委根据年检综合评价结果,择优推荐区级基地申报市级科普基地。
第十八条 区科经委根据年检综合评价结果,择优推荐部分科普基地参加市级考核,并在提升改造计划中择优对部分科普基地给予项目资助。
第十九条 区科经委根据年检综合评价结果,择优推荐市级科普基地享受国家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
第二十条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经委有权责令限期整改:
1.科普内容陈旧或科普设施老化,不能正常运行和对外开放的。
2.观众对展示展览条件、接待服务水平等意见较大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3.无特殊原因,对外开放时间未满200天的。
4.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设施改为他用的。
5.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捐赠款物的。
6.年检未通过的。
第二十一条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科普基地称号:
1.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年检的。
2.年检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标准的。
3.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5.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6.从事损害公众利益或其他违法活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原《浦东新区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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