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业专项扶持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04-15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法律服务业在临港新片区集聚发展,依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就2021年度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业专项扶持奖励申报工作具体流程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适用对象

1.境内外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等争议解决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的业务机构;

2.律师事务所(含国内律师事务所分所、外国及港澳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联营律师事务所)、公证、司法鉴定、域外法律查明等法律服务组织或机构;

3.其他有利于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业国际化或加强国际法律合作交流的组织或机构。

(二)申请主体资格要求

1.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

2.运营规范,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缴纳社保,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3.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二、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依据《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请机构落户奖励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2021年度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业专项扶持奖励申请表》(见附件一);

2.申请单位设立证照;

3.申请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4.缴纳社保证明文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行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6.办公用房租赁合同;

7.含人员和设备的现场工作照片;

8.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证明、个人所得税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9.5年内不迁离临港新片区的书面承诺(见附件二);

10.管委会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材料。

除前款材料外,律师事务所申请机构落户奖励的,需提供经司法部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上年度入选世界著名法律评级机构榜单,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评定为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办公用房扶持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2021年度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业专项扶持奖励申请表》(见附件一);

2.申请单位设立证照;

3.办公用房租赁合同;

4.入驻企业物业租金支付证明(以银行票据为准,如银行回单、汇票附件等);

5.含人员和设备的现场工作照片;

6.园区运营主体收取租金证明(如银行回单,该材料请加盖运营主体公章);

7.5年内不迁离临港新片区的书面承诺(见附件二);

8.5年内不将上述租赁用房对外分租或转租的书面承诺(见附件三);

9.管委会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材料。

申请相关办公用房装修补贴的开发主体,需提供建设法律服务集聚区重点项目的装修设计合同、租赁合同、运营费用支出明细表、与管委会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等相关凭证和文件。

(三)申请专业服务、活动奖励等高端法律服务奖励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2021年度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业专项扶持奖励申请表》(见附件一);

2.申请单位设立证照;

3.缴纳社保证明文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行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5.办公用房租赁合同;

6.代表法律专业服务或法律活动影响力的证明文件;

7.5年内不迁离临港新片区的书面承诺(见附件二);

8.管委会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经济贡献奖励、人才保障与便利政策的,参照管委会相关政策执行。

三、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申报时间:2021年4月15日启动申报工作,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

(二)申报途径:以线上申请为主,各申请单位通过“临港新片区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新片区管委会--促进经济发展财政服务”进入财政系统查询“2021年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业专项扶持奖励”政策进行申报,线上提交所有材料扫描件,上传文件格式为PDF,申报网址:http://newportal.lgxc.gov.cn。管委会视情可要求申请单位补交有关书面材料,所有电子版或纸质版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审核和公示:单位完成申报后,由管委会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审核评审情况,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形成扶持名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兑现。

(四)联系方式:

王老师68281412(政策咨询) 

徐老师68282015(政策咨询) 

董老师58285050-8087(人才服务)

钱老师58285050-8078(企业服务)


附件:关于开展2021年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业专项扶持奖励申报工作的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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