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祥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机构: 浦东新区万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08-01

万府〔2019〕52号

  

关于印发《万祥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

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办:

  现将《万祥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浦东新区万祥镇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日

   

   

   

万祥镇党政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印发

  (共印50份)

万祥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奖励政策的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20191号)、浦东新区人社局《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办法》(浦人社规〔20192号)和《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的实施办法》(浦人社规〔20193号)要求,大力促进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结合万祥镇创建和巩固充分就业社区的总体就业目标,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奖励政策,发挥政府补贴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对用人单位的奖励

  凡本镇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吸纳安置本镇特殊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满一年的,自录用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后,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1000/人。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包括长期失业青年、低保家庭成员、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已享受市、区两级同类别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对自主创业者的奖励

  凡本镇失业、无业、农村富余劳动力、协保、征地人员自主创业新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本镇,并带动本镇劳动年龄段内人员2人(含2人)以上实现就业,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自开办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1000元;当年度配合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完成新增就业岗位,同时按规定为其录用人员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对录用本镇户籍人员的单位每录用一人再给予组织每月200/人就业补贴(单个组织一年内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0元,期限三年)。已享受市、区两级同类别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三、对长期失业人员的补贴

  凡本镇35周岁以下长期失业青年(失业半年以上)实现市场化就业,并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招工录用),工资不超过上海市最低工资的二倍,自录用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已享受跨区就业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四、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

  凡本镇劳动年龄段内人员,参加由本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组织、推荐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技能合格证书的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

  1、凡考试鉴定合格取得上岗证的,补贴400元;

  2、凡考试鉴定合格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600元;

  3、凡考试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鉴定等级证书的:初级补贴500元,中级补贴600元,高级补贴700元;

  4、凡参加创业能力培训,考试鉴定合格取得证书的,补贴800元。

  五、各类奖励和补贴的认定依据

  (一)用人单位奖励费申请所需材料

  1、新招用满一年的从业人员名册;

  2、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3、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4、支付职工的工资凭证;

  5、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镇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凭证。

  (二)自主创业者奖励费申请所需材料

  1、创业者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组织从业人员花名册;

  4、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5、银行开户许可证。

  (三)长期失业青年就业补贴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劳动合同;

  4、工资单(3个月以上工资);

  5、收入证明;本人银行卡。

  (四)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4、本人银行卡。

  六、有关事项:

  1、凡本镇托底基地不得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政策;

  2、资金来源:镇财政;

  3、资金兑现:根据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核、确认、核算并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财务相关规定走流程予以发放;

  4、以上各类奖励政策就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5、结算时间以文件签发日起满一年后,由劳动部门根据实际负责结算到户;

  6、原有相关意见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7、本实施意见自20199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831日,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本实施意见由万祥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万祥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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