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6-01-07

新区各部、委、局,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已经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51230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的扶持意见

 

为贯彻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精神,深入践行人民城市发展理念,进一步激发浦东新区社会组织活力和创新力,完善社会组织发展生态,引导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探索超大城市民政事业发展的“浦东样板”,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适用对象)

鼓励重点社会组织,包括:围绕国家战略、助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投身上海“五个中心”核心区建设及浦东引领区建设,助力浦东重点产业发展,服务浦东经济建设及创新社会治理的社会组织。

前款所述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区级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组织、支持型、枢纽型社会组织,以及注册地在浦东且服务浦东的市级、国家级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社会组织及产业类基金会。

第二条(房租补贴)

构建“双核驱动、多点发展”的社会组织生态链,打造样板,建设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社会组织培育点。对经评审,入驻区级社会组织培育点的社会组织给予房租补贴。经认定,对于各委办局、各街道、镇根据发展需要设立新的社会组织培育点,给予一次性扶持补贴。

第三条(落户补贴)

对新落户浦东、符合浦东重点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的国家级、市级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社会组织、产业类基金会,经浦东相关产业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

第四条(行业发展补贴)

鼓励社会组织服务浦东经济建设。对于围绕《浦东新区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十项重点任务及服务企业“走出去”方面开展创新服务的、3A及以上等级的注册地在浦东的行业协会商会,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浦东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给予行业发展补贴。3A及以上等级的注册地在浦东的行业协会商会及科技类社会组织,开展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及一定规模的行业发展大会、创新创业、招商引资、国际交流及专业性科技论坛等大型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浦东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活动补贴。

第五条(科研奖励)

鼓励区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各类研究。由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社会组织、社会治理类社会组织、支持型、枢纽型社会组织或其专职工作人员署名的各类研究成果被专业核心期刊等刊登或转载的,给予科研奖励。上述组织或其专职工作人员取得发明专利并成功转化(转让、许可等)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社会组织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经浦东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项目补贴)

鼓励区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专业特长,致力于社会治理项目的持久效应,助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对在浦东同一个社区,同一个社会治理服务项目连续开展3年以上且项目完成良好的,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项目发展补贴。

第七条(人才奖励)

鼓励区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引进专业人才开展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社会组织、社会治理类社会组织、支持型、枢纽型社会组织,吸收全日制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吸收硕士、博士学位等研究生学历专业人才的,给予所在组织人才奖励;新吸收或培养具有与业务岗位相关的中、高级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的专业人才的,给予所在组织一次性奖励。经认定列入浦东新区“领雁计划”的社会组织领军人才,给予所在组织一次性奖励。

经认定,对列入就业见习基地、创业见习基地的区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经费补贴。

第八条(协商奖励)

鼓励区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形成“多方意见表达、全程民主参与、协商问题解决”的社会组织协商模式。社会组织参与市级及区级政策法规修制订,提出建议被采纳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区级以上社会组织协商联系点、基层立法联系点、社情民意联系点的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评估奖励)

鼓励区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参与等级评估。社会组织获得评估等级的,分别给予不同标准奖励。

第十条(争先奖励)

区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及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市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展的赛事评选并获奖的,分别给予不同标准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 

    鼓励各街道、镇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拓展引导扶持方式,支持服务所辖区域内的社会组织。鼓励有条件的街道、镇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扶持。鼓励街道、镇将闲置的办公用房、公共设施等存量资源,通过无偿使用等优惠方式提供给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

鼓励新区各相关部门、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镇,结合发展需求,培育扶持所需社会组织发展,条件具备的建立特色社会组织培育点及街镇级社会组织培育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党组织健全、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在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

第十二条(执行原则)

本意见执行遵循“一事一补、一事一奖、从优不重复”原则。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相关活动,若其行为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重大行政处罚的,根据本意见享受的扶持政策予以停止,并追回当年度已经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2026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1231日。本意见具体由浦东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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