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3-07
各管理局(管委会)、镇政府:
根据《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浦发改规〔2025〕1号)的有关规定,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鼓励和引导企业和园区积极开展节能减排降碳项目,进一步提升管理能力,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现就开展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在浦东新区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实施主体;且实施主体的工商注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经营状态正常、无失信行为。
二、支持范围和方式
(一)评审类项目:节能产品应用
对购买并使用达到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机电产品或设备,且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kVA)以上的项目: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采购金额的20%给予补贴;新建(扩建)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采购金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认定类项目
1、支持企业和园区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并参与绿色设计和零碳制造试点示范创建。
2、支持企业和园区开展碳管理试点示范建设。
3、对列入市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奖励名单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管理中心、清洁生产(自愿型)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区级配套支持。
4、上述项目的财政奖励资金按《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浦发改〔2025〕1号)中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二)申报单位及项目边界围内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三)申报项目原则上是2024年1月1日后竣工并稳定运行6个月及以上的或取得认定的;
(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四、申报审核程序
(一)项目申报采取“常年申报,常年审核,集中拨付”方式,申报材料通过所属管理局(管委会)、镇政府初审后,送至区科经委产业投资处(世纪大道2001号浦东新区办公中心4号楼506室)。
(二)申报单位所属管理局(管委会)、镇政府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包括对申请表(含申报条件)、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经济状况等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齐。项目经初审后,我委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类项目现场审核。
五、申报材料
(一)评审类项目提交材料
1、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法人登记证书(非企业单位);
4、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需出具项目投资证明,包括项目设备、设施购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5、企业两年内的信用报告。(可在“国家信用”和“信用中国”等信用查询平台上查询)。
(二)认定类项目提交材料
1、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法人登记证书(非企业单位);
3、认定类项目提供相关认定证书、批文等证明文件,其中,市级配套补贴项目还需提供市级资金拨付凭证。
4、企业两年内的信用报告(可在“国家信用”和“信用中国”等信用查询平台上查询)。
(三)装订要求
请各申报单位按照所申报项目种类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加盖公章)。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材料,于左侧装订成册。
六、其它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相关补贴。经查实重复申报的项目,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并计入单位信用档案。
附件:
1、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浦发改规〔2025〕1号)
联系人:胡博钦 17621828465
周艳玲 18930831608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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